正文 第47章 保障健全運行機製(4)(2 / 3)

第十條 關鍵崗位及高、中級管理崗位聘任程序

(一)學院公布關鍵崗位及高、中級管理崗位設置方案、應聘條件及應聘程序;

(二)個人報名應聘,教學科研人員填寫《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教學科研崗位應聘表》,實驗技術人員填寫《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實驗技術崗位應聘表》,管理服務人員填寫《浙江大學寧波理工學院管理服務崗位應聘表》;

(三)各用人單位資格審查;

(四)由各用人單位在本單位的內部網頁上對關鍵崗位和高、中級管理崗位應聘者的工作業績進行公示;

(五)各用人單位崗位聘任委員會對關鍵崗位和高、中級管理崗位應聘者進行審議,提出擬聘人選名單報學院崗位聘任委員會;

(六)學院崗位聘任委員會對各用人單位推薦的人選進行審議,經民主投票確定擬聘人員建議名單報院務會;

(七)院務會審定擬聘人員建議名單;

(八)擬聘人員名單全院公示(同時通知各用人單位)。

特殊情況下院務會可以根據學院發展的需要,對應聘人員直接進行審議和聘任。

第十一條 重點崗位、基礎崗位、初級管理崗位聘任程序(一)各用人單位崗位聘任委員會提出重點崗位、基礎崗位、初級管理崗位設置方案,報學院崗位聘任委員會審核批準後公布;

(二)個人報名應聘,各類應聘人員分別填寫相應的應聘表;

(三)各用人單位進行資格審查;

(四)各用人單位對擬聘人員的工作業績進行公示;

(五)各用人單位崗位聘任委員會審議決定各級崗位的擬聘人員;

(六)各用人單位將各級崗位的擬聘名單報送學院崗位聘任委員會核準。

第十二條 崗位聘任工作在學院崗位聘任委員會統一安排下,分級分階段組織實施。

(第五章) 聘期及聘後管理

第十三條 本輪崗位聘期為兩年。接近退休(不足聘期)者,聘期至退休時止;延聘人員可按批準延聘期順延聘任;新進教職工在按規定經過見習期(或試用期)並期滿考核合格後,按程序進行相應崗位的聘任,聘期至當次學院聘期結束時間;崗位調整人員的聘期至當次學院聘期結束時間;接近合同到期(不足兩年聘期)者,聘期至合同到期時止,如合同續簽則聘期自動延長至兩年。

第十四條 考核及結果的使用。聘崗後實行年度與聘期相結合的方式考核,考核結果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級。年度及聘期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津貼發放、聘期內崗位調整和下一輪聘崗的主要依據。聘期考核優秀者,下一輪聘任時在同等業績條件下可優先競聘高一級崗位。聘期考核基本合格者,下一輪聘任時不得申報高一級崗位。聘期考核不合格者,下一輪聘任時不得申報同級及以上級別崗位。

第十五條 崗位聘任實行動態化管理,在聘期內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可以進行相應調整。

(一)升聘:聘期內原則上不予升聘。特殊情況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崗位聘任委員會同意,遞交院務會討論決定。

(二)轉聘和降聘:因身體原因或其他原因不能勝任所聘崗位工作者,可申請轉聘下一級崗位或其他性質崗位,按轉聘後的崗位予以考核。轉聘低一級崗位後,在同一聘期內不得申請轉回原崗位聘任。

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下一年度予以降低一個及以上級別聘任,降聘後仍考核不合格者,所在單位應予以調整工作崗位或解聘。降聘於年度考核後進行。

(三)辭聘和解聘:受聘人員在聘期內一般不得辭聘。確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崗位職責者,應提前30天提出書麵申請,經所在用人單位和學院批準後方能辭聘。辭聘人員自辭聘之下月起停發聘任津貼,其他待遇根據辭聘原因按國家和學院有關規定執行。

分院(部門)可以對不能履行崗位職責或違反國家和學院有關政策和規定的人員提出解聘,解聘應提前45天以書麵形式上報學院人事處批準。

(第六章) 緩聘、不聘和分流調整

第十六條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聘者作緩聘處理:

(一)經學院批準公派出國、脫產學習、掛職鍛煉或工作借調,時間在一年及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