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醫患溝通的倫理學基礎(2)(2 / 3)

所謂不傷害,是指醫務人員的醫療行為,其動機與結果均應該避免對患者的身心傷害,這是醫務工作者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不傷害首先是不傷害人,包括患者、受試者或特定人群。傷害包括身體上的傷害、精神上的傷害、社會經濟上的傷害以及其他可能的傷害,即風險。一般來說,凡是醫療上必需的,屬於醫療的適應證,所實施的診治手段都應符合不傷害原則。不傷害原則不是絕對的,因為醫療技術本身存在兩重性,在目前的醫療實踐活動中,任何醫療措施都是與患者的健康利益及醫療傷害相伴而來的,因此,很多檢查和治療即使符合適應證,也會給患者帶來生理上或心理上的傷害。如腫瘤的化療,雖能抑製腫瘤,但對造血和免疫係統會產生不良影響。醫務人員在醫療實踐活動中應該樹立不傷害的醫療理念,恪守不傷害的道德原則,一切以是否對患者有利進行考慮,把醫療的傷害性降到最低限度,做到以最小的損傷代價獲取患者最大的利益。

2.不傷害原則的道德要求

為預防對患者的傷害,或將傷害降到最低限度,醫務人員應該培養一切為患者利益和健康的動機和意向,為患者提供應有的最佳醫療和護理,對有危險或傷害的診治措施,做出危險/利益、傷害/利益的評價,對技術的運用和醫療行為的選擇必須恪守不傷害原則。

3.不傷害原則的臨床應用

把不傷害原則應用於臨床,應注意以下幾點:

(1)強調維護患者的生命安全。醫務人員應該保持個人的技術能力,能準確地預測發生傷害的可能性並提供相應的應對措施。

(2)執行醫療上的必要處置。凡是醫療上對患者無益的、不必要的或屬於禁忌證的,醫務人員強行去做,一定會使患者遭受損害,所以應謹慎評估,必要時才執行,絕對不使用不必要的用藥、手術和治療。

(3)以權衡利益原則為基礎。在醫療處置時,應先衡量利弊得失,必要時進行危險和利益分析,如果利大於弊,才可執行。

(4)如果同時有幾種可行的治療方案,但每一種都存在某些風險和不良反應,應一一比較,選取風險小、優點多的方案。

(二)行善原則

1.行善原則的含義

行善原則(the principle of beneficence)即做善事,包括執行對患者有益(應該做的事)的措施,不做對患者有害(不應該做的事)的醫療處置。它包括積極和消極兩方麵的內容,積極方麵是指促進患者健康,增進幸福;消極方麵是減少或預防對患者的傷害。行善原則始終是一條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道德原則。它要求人們在醫學活動中恪守這樣一個道德信條:努力行善,揚善抑惡,做好事,不做壞事,做一個善良的人、有道德的人。

2.行善原則的道德要求

行善原則要求醫務人員的行為對患者確有幫助,而在利害共存時要權衡利害大小。行善原則的基本精神是做好事,不做壞事,製止壞事。這一精神實質要求從業人員善待生命,善待患者,善待社會。

3.行善原則的實現條件

要實現行善原則,醫務人員應做到以下幾點:

(1)為患者提供有正麵效果的醫療和護理活動。不但要給患者正向的利益,而且應使好處大於壞處。

(2)應以患者的最佳利益作為衡量標準,做到利益最大化。在評估時,應仔細分析或盡量分析醫護行為可以給患者帶來的好處和可能造成的不良影響,務必使獲得的利益大於所遭受的損害,也就是說,盡量做到淨利益最大化。

(3)以行善原則作為判斷采取或者不采取行動的基礎。

(三)尊重原則

1.尊重原則的含義

倫理學的基本原則是尊重人,尊重人包括尊重人和人類生命的尊嚴。在醫學倫理學中,尊重原則又可稱尊重自主原則,是指醫務人員要尊重患者及其作出的理性決定,包括尊重患者的人格和尊嚴、尊重患者的生命和生命價值、尊重患者的權利等。也就是說,尊重原則體現了對自主的人及其自主性的尊重,當然,它隻適用於能夠作出理性決定的人。

2.尊重的前提

患者的自主與醫主不是對立的,在許多情況下是兼容的,因此在強調患者的自主性的同時,醫主仍有繼續存在的價值。作為醫務工作者,首先應該尊重患者的自主性,即尊重他們的自我決定權。尊重人的自主性的前提是:他們有做出決定的理性能力,即他們能夠根據自己的價值做出最佳選擇,並對自己做出的決定負責。對於缺乏自主性的患者,或者他們曾經有過自主性,後來因主觀或客觀原因一時(如兒童、精神病發作時、被囚禁的犯人)或永遠喪失了自主性(智力嚴重低下者、老年性癡呆)的患者,其自主權由家屬或監護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