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十二章 五步(1 / 3)

木,晨始見,去日半次。順,日行十一分度二,百二十一日。始留,二十五日而旋。逆,日行七分度一,八十四日。複留,二十四日三分而旋。複順,日行十一分度二,百一十一日有百八十二萬八千三百六十二分而伏。凡見三百六十五日有百八十二萬八千三百六十五分,除逆,定行星三十度百六十六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分。凡見一歲,行一次而後伏。日行不盈十一分度一。伏三十三日三百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七分,行星三度百六十七萬三千四百五十一分。一見,三百九十八日五百一十六萬三千一百二分,行星三十三度三百三十三萬四千七百三十七分。通其率,故曰日行千七百二十八分度之百四十五。

金,晨始見,去日半次。逆,日行二分度一,六日。始留,八日而旋。始順,日行四十六分度三十三,四十六日。順,疾,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十五,百八十四日而伏。凡見二百四十四日,除逆,定行星二百四十四度。伏,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三十三有奇。伏八十三日,行星百一十三度四百三十六萬五千二百二十分。凡晨見、伏三百二十七日,行星三百五十七度四百三十六萬五千二百二十分。夕始見,去日半次。順,日行一度九十二分度十五,百八十一日百七分日四十五。順,遲,日行四十六分度四十三,四十六日。始留,七日百七分日六十二分而旋。逆,日行二分度一,六日而伏。凡見二百四十一日,除逆,定行星二百四十一度。伏,逆,日行八分度七有奇。伏十六日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二分,行星十四度三百六萬九千八百六十八分。一凡夕見伏,二百五十七日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一分,行星二百二十六度六百九十萬七千四百六十九分。一複,五百八十四日百二十九萬五千三百五十二分。行星亦如之,故曰日行一度。

土,晨始見,去日半次。順,日行十五分度一,八十七日。始留,三十四日而旋。逆,日行八十一分度五,百一日。複留,三十三日八十六萬二千四百五十五分而旋。複順,日行十五分度一,八十五日而伏。凡見三百四十日八十六萬二千四百五十五分,除逆,定餘行星五度四百四十七萬三千九百三十分。伏,日行不盈十五分度三。三十七日千七百一十七萬一百七十分,行星(十)〔七〕度八百七十三萬六千五百七十分。一見,三百七十七日千八百三萬二千六百二十五分,行星十二度千三百二十一萬五百分。通其率,故曰日行四千三百二十分度之百四十五。

火,晨始見,去日半次。順,日行九十二分度五十三,二百七十六日,始留,十日而旋。逆,日行六十二分度(七十)〔十七〕,六十二日。複留,十日而旋。複順,日行九十二分度五十三,二百七十六日而伏。凡見六百三十四日,除逆,定行星三百一度。伏,日行不盈九十二分度七十三(分),伏百四十六日千五百六十八萬九千七百分,行星百一十四度八百二十一萬八千五分。一見,七百八十日千五百六十八萬九千七百分,凡行星四百一十五度八百二十一萬八千五分。通其率,故曰日行萬三千八百二十四分度之七千(二)〔三〕百五十五。

水,晨始見,去日半次。逆,日行二度,一日。始留,二日而旋。順,日行(十)〔七〕分度六,(十)七日。順,疾,日行一度三分度一,十八日而伏。凡見二十八日,除逆,定行星二十八度。伏,日行一度九分度七有奇,三十七日〔一〕億二千二百二萬九千六百五分,行星六十八度四千六百六十一萬一百二十八分。凡晨見、伏,六十五日〔一〕億二千二百二萬九千六百五分,行星九十六度四千六百六十一萬一百二十八分。夕始見,去日半次。順,〔疾〕,日行一度三分度一,十六日二分日一。順,遲,日行七分度六,七日。留,一日二分日一而旋。逆,日行二度,一日而伏。凡見二十六日,除逆,定行星二十六度。伏,逆,日行十五分度四有奇,二十四日,行星六度五千八百六十六萬二千八百二十分。凡夕見伏,五十日,行星十九度七千五百四十一萬九千四百七十七分。一複,百一十五日〔一〕億二千二百二萬九千六百五分。行星亦如之,故曰日行一度。

統術

推日月元統,置太極上元以來,外所求年,盈元法除之,餘不盈統者,則天統甲子以來年數也。盈統,除之,餘則地統甲辰以來年數也。又盈統,除之,餘則人統甲申以來年數也。各以其統首日為紀。

推天正,以章月乘(人)〔入〕統歲數,盈章歲得一,名曰積月,不盈者名曰閏餘。閏餘十二以上,歲有閏。求地正,加積月一;求人正,加二。

推正月朔,以月法乘積月,盈日法得一,名曰積日,不盈者名曰小餘。小餘三十八以上,其月大。積日盈六十,除之,不盈者名曰大餘。數從統首日起,算外,則朔日也。求其次月,加大餘二十九,小餘四十三。小餘盈日法得一,從大餘,數除如法。求弦,加大餘七,小餘三十一。求望,倍弦。

推閏餘所在,以十二乘閏餘,加(十)〔七〕得一。盈章中,數所得,起冬至,算外,則中至終閏盈。中氣在朔若二日,則前月閏也。

推冬至,以(算)〔策〕餘乘(人)〔入〕統歲數,盈統法得一,名曰大餘,不盈者名曰小餘。除數如法,則所求冬至日也。

求八節,加大餘四十五,小餘千一十。求二十四氣,三其小餘,加大餘十五,小餘千一十。

推中部二十四氣,皆以元為法。

推五行,其四行各七十三日,統(歲)〔法〕分之七十七。中央各十八日,統法分之四百四。冬至後,中央二十七日六百六分。

推合晨所在星,置積日,以統法乘之,以十九乘小餘而並之。盈周天,除去之;不盈者,令盈統法得一度。數起牽牛,算外,則合晨所入星度也。

推其日夜半所在星,以章歲乘月小餘,以減合晨度。小餘不足者,破全度。

推其月夜半所在星,以月周乘月小餘,盈統法得一度,以減合晨度。

推諸加時,以十二乘小餘為實,各盈分母為法,數起於子,算外,則所加辰也。

推月食,置會餘歲積月,以二十三乘之,盈百三十五,除之。不盈者,加二十三得一月,盈百三十五,數所得,起其正,算外,則食月也。加時,在望日衝辰。

紀術

推五星見複,置太極上元以來,盡所求年,乘大終見複數,盈歲數得一,則定見複數也。不盈者名曰見複餘。見複餘盈其見複數,一以上見在往年,倍一以上,又在前往年,不盈者在今年也。

推星所見中次,以見中分乘定見複數,盈見中法得〔一〕,則積中(法)也。不盈者名曰中餘。以元中除積中,餘則中元餘也。以章中除之,餘則入章中數也。以十二除之,餘則星見中次也。中數從冬至起,次數從星紀起,算外,則星所見中次也。

推星見月,以閏分乘定見〔複數〕,以章歲乘中餘從之,盈見月法得一,並積中,則積月也。不盈者名曰月(中)餘。以元月除積月餘,名曰月元餘。以章月除月元餘,則入章月數也。以十二除之,至有閏之歲,除十三入章。三歲一閏,六歲二閏,九歲三閏,十一歲四閏,十四歲五閏,十七歲六閏,十九歲七閏。不盈者數起於天正,算外,則星所見月也。

推至日,以中法乘中元餘,盈元法得一,名曰積日,不盈者名曰小餘。小餘盈二千五百九十七以上,中大。數除積日如法,算外,則冬至也。

推朔日,以月法乘月元餘,盈日法得一,名曰積日,餘名曰小餘。小餘三十八以上,月大。數除積日如法,算外,則星見月朔日也。

推入中次日度數,以中法乘中餘,以見中法乘其小餘並之,盈見中日法得一,則入中日入次度數也。中(次)〔以〕至日數,次以次初數,算外,則星所見及日所在度數也。求夕,在日後十五度。

推入月日數,以月法乘月餘,以見月法乘其小餘並之,盈見月日法得一,則入月日數也。並之大餘,數除如法,則見日也。

推後見中,加積中於中元餘,加後〔中〕餘於中餘,盈(中)其法得一,從中元餘,〔除〕數如法,則〔後〕見中也。

推後見月,加積月於月元餘,加後月餘於月餘,盈其法得一,從月元餘,除數如法,則後(月見)〔見月〕也。

推至日及入中次度數,如上法。

推朔日及入月數,如上法。

推晨見加夕,夕見加晨,皆如上法。

推五步,置始見以來日數,至所求日,各以其行度數乘之。其星若日有分者,分子乘全為實,分母為法。其兩有分者,分母分度數乘全,分子從之,令相乘為(法)實,分母相乘為法,實如法得一,名曰積度。數起星初見(星宿)所在宿度,算外,則星所在宿度也。

歲術

推歲所在,置上元以來,外所求年,盈歲數,除去之,不盈者以百四十五乘之,以百四十四為法,如法得一,名曰積次,不盈者名曰次餘。積次盈十二,除去之,不盈者名曰定次。數從星紀起,算盡之外,則所在次也。欲知太歲,以六十除(餘)積次,餘不盈者,數從丙子起,算盡之外,則太歲日也。

贏縮。傳曰:“歲棄其次而旅於明年之次,以害鳥帑,周、楚惡之。”五星之贏縮不是過也。過次者殃大,過舍者災小,不過者亡咎。次度。六物者,歲時(數)日月星辰也。辰者,日月之會而建所指也。

星紀,初鬥十二度,大雪。中牽牛初,冬至。於夏為十一月,商為十二月,周為正月。終於婺女七度。

玄枵,初婺女八度,小(雪)〔寒〕。中危初,大寒。於夏為十二月,商為正月,周為二月。終於危十五度。

諏訾,初危十六度,立春。中營室十四度,驚蟄。今曰雨水,於夏為正月,商為二月,周為三月。終於奎四度。

降婁,初奎五度,雨水。今曰驚蟄。中婁四度,春分。於夏為二月,商為三月,周為四月。終於胃六度。

大梁,初胃七度,穀雨。今曰清明。中昴八度,清明。今曰穀雨,於夏為三月,商為四月,周為五月。終於畢十一度。

實沈、初畢十二度,立夏。中井初,小滿。於夏為四月,商為五月,周為六月。終於井十五度。

鶉首,初井十六度,芒種。中井三十一度,夏至。於夏為五月,商為六月,周為七月。終於柳八度。

鶉火,初柳九度,小暑。中張三度,大暑。於夏為六月,商為七月,周為八月。終於張十七度。

鶉尾,初張十八度,立秋。中翼十五度,處暑。於夏為七月,商為八月,周為九月。終於軫十一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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