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地根經濟的產權基礎(2)(2 / 3)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

從現行法律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方式有法定取得和約定取得兩種。

法定取得,是指農民基於本集體組織成員資格,而直接享有的承包經營集體土地的製度。《土地管理法》第十八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這就是說,凡集體組織成員都有權承包本集體組織的土地,這種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能剝奪。

約定取得,是指農業經營者(集體成員或本集體組織以外的單位、個人)依土地承包合同的約定,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這裏特別指出,經約定取得方式成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約定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的,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2.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製度

依現行法律,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主體資格的個人或組織有兩類:一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單位或個人(成員),二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個人。

《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均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3.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

所謂土地承包經營權內容,即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土地承包經營的法定取得方式而言,土地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定性和同一性強,約定性和差異性弱;但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約定取得來講,無論是承包期限,還是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基本上是約定成立的,表現出明顯的差異性。

依《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現行法律、法規,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定取得,承包人的權利和義務大都由法律直接規定。承包人享有的權利是: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權利,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的補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承包人承擔的義務是: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需要強調的是,承包經營的土地隻能用於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擅自將承包經營的土地改為建設用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規定:本集體成員承包耕地的期限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其承包經營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法律不作限製性規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承包期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繼續承包。

3.2.4宅基地使用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經依法審批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其成員用於建造住宅的沒有使用期限限製的集體土地使用權。《物權法》第十三章第一百五十二條至第一百五十五條專門對宅基地使用權做了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