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8章 法法(2)(1 / 2)

君主對百姓有三種要求,如果不加以節製,君主的地位就危險了。這三種要求是什麼呢?一是索取,二是禁律,三是命令。要索取就一定想得到,有禁律就一定想製止,下命令就一定想執行。索取太多,得到的反而很少;禁律太多,製止的反而很少;命令太多,執行的反而很少。想索取卻不能得到,權威就日益減損;有禁律卻不能製止,刑罰就會被輕視;下命令卻不能執行,臣下就會欺淩君上。從沒有索取越多而得到越多的事,從沒有禁律越多而製止越多的事,從沒有命令越多而執行越多的事。所以說,君主嚴厲,臣下就不願服從;臣下不願服從,而用刑罰強製服從,那麼君主就會被眾人圖謀暗算。一旦被眾人圖謀暗算,君主還指望平安無事,那是不可能的。

政令已經頒布卻又改變,禮儀已經推行卻又廢止,度量已經製定卻又變換,刑法已經設立卻又更異。像這樣反複無常,即使進行重賞,百姓也得不到勉勵;即使頻繁殺戮,百姓也不會畏懼。所以說,君上無恒心,臣下便有疑心,國家無常法,民力必然衰竭。這是普通的規律。

英明的君主執政,百姓就不敢宣揚私論而妄自尊大,國家就不會出現怪誕不經的事情,社會就沒有雜亂的風俗和奇異的禮節,士人也不敢隨便私議國政了。傲慢狂妄、改變法令、擅設規章、私議國政的人,全部被殺戮,就會使強硬不阿的人被折服,使銳氣難當的人被挫敗,使頑固不化的人被攻破。用法律來引導,用刑罰來約束,就會使萬民一心都服從君上,揮之即去,招之即來。臣下如果有人敢宣揚私論而妄自尊大,如果有人敢你爭我鬥而逃避責任,這樣的話法令就不能執行。所以說,宣揚擅立私論,君主的地位就會衰落。況且,還有傲慢狂妄、改變法令、擅設規章、更異風俗、詭異服飾和奇談怪論等現象存在呢?對上不執行君令,對下不合乎鄉規,更異法令自以為是,改變國家既定風俗,這種人叫做“不服從統治的人”。這種不服從統治的人,逍遙於法外,不能被法律約束,當死罪無赦。

讓賢能的人靠才能謀生,讓勇敢的人靠戰功謀生。賢能的人靠才能謀生,那麼君主就被尊崇,百姓就會服從;勇敢的人靠戰功謀生,那麼士卒就會鄙視災患而輕視敵人。這兩條都能在國家得到確立,那麼天下便會太平,君主便能無憂了。

赦免,利小而弊大,久而久之便不勝其禍。不赦免,弊小而利大,久而久之便不勝其福。赦免,猶如奔馬丟棄了韁繩;不赦免,猶如毒瘡遇上了砭石。

爵位不高俸祿不多的人,沒人與他圖謀患難共度危急,這是因為按照他的辦法不能求得想要的東西。因此,先王製定了車馬服飾以彰顯貴賤,不是為了追求美觀;設立了爵位俸祿以保持待遇,不是為了追求好看。

讓君子靠智慧謀生,讓小人靠力氣謀生。君子靠智慧謀生,那麼君主就被尊崇,百姓就會順從;小人靠力氣謀生,國家財用就豐厚,給養就充足。君主尊崇,百姓順從,財用豐厚,給養充足,這四條都兼備,那麼等待時機成就王業,就不是什麼困難的事了。

對文官可以寬恕三次,對武將一次也不能赦免。所謂恩惠,就是多行赦免,開始時很容易,但以後就難辦了,久而久之就會不勝其禍;所謂法律,開始執行時很艱難,但以後就容易了,久而久之就會不勝其福。因此,恩惠,是百姓的仇敵;法律,是百姓的父母。最好的辦法,是用法製來約束人們的行為,其次才是出現過失進行彌補,這樣,即使出現過失,也不會太嚴重。

英明的君主修造宗廟,能舉行祭祀活動就足夠了,不是為了追求其美觀;建造房屋亭閣,能驅濕寒避燥暑就足夠了,不是為了追求其弘宏;雕繪文采圖案,能區別貴賤等級就足夠了,不是為了追求其華麗。因此,農民不延誤農時,工匠不喪失技藝,商人不失去利益,百姓不遊手好閑,財貨不阻滯囤積。所以說,節儉,才是治國的正道!

法令還沒頒布,如果百姓中有人做到了,便進行獎賞,那便是君主亂施獎賞。君主亂施獎賞,功臣就會抱怨;功臣抱怨,魯莽的人就會胡作非為;胡作非為,這便是發生動亂的禍根。法令還沒頒布,就先進行懲罰,那便是君主亂施刑罰。君主亂施刑罰,百姓就會輕生而不怕死;百姓輕生而不怕死,殘暴之人便會興作,使得朋黨興起而亂賊當道。法令已經頒布,如果不能論功行賞,那麼百姓就不會勉勵從事,就不會執行命令,就不會為國犧牲。一旦這樣的局麵形成,就會戰而不勝、守而不固,這樣國家就不會安定。法令已經頒布,如果不能論罪處罰,那便是教唆百姓不服從法令。百姓不服從法令,強者便會自立為王,這樣君主的地位就危險了。所以說,法律製度一定要符合治國之道,號令一定要開誠布公,賞罰一定要翔實。這才是教導百姓的準則。

大凡大國的君主地位都尊貴,小國的君主地位都卑微。大國君主的地位為什麼尊貴呢?因為被他所用的人多。小國君主的地位為什麼卑微呢?因為被他所用的人少。既然如此,那麼君主怎能不希望眾多的人為己所用呢?要想讓眾多的人為自己所用,該怎麼辦呢?答案是:製定法律,執行法令,為其所用的人就多;法律不製定,法令不執行,為其所用的人就少。因此,在製定的法律、執行的法令多而廢棄的少的情形下,百姓就不會非議朝政;百姓不非議朝政,就會服從法令。在製定的法律、執行的法令與所廢棄的大體相等的情形下,國家就沒有恒定的法規;國家沒有恒定的法規,百姓就會胡作非為。在製定的法律、執行的法令少而廢棄的多的情形下,百姓就不會服從法令;百姓不服從法令,暴徒就會興起,邪惡就會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