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古代組織人事製度與人才結構(4)(1 / 3)

正是這個原因,“刁惡之人”“詭詐之徒”怕他、恨他、嫉妒他,因此而進行誣告陷害,致使海瑞累累被降職、罷官以至下獄,爬起、跌倒,爬起、跌倒,不僅盛年被耽誤,而且一生坎坷,一輩子“含辛茹苦,終不使廩有餘粟,囊有贏金”(《二進士申救疏》),窮苦之狀,“蕭然不啻若寒生”(《客座贅語》)。他死後,“檢點其宦囊,竹籠中俸金八兩,葛布一端,舊衣服數件而已”(《金陵瑣事》)!大家隻好“醵金為殮”,湊錢治喪。發喪之日,完全可以看出,人民對海瑞,是無限崇敬和懷念的:“小民罷市,喪出江上,白衣冠送者夾岸,酹而器者,百裏不絕”(《本傳》)。

無可諱言,海瑞如同曆史上所有的偉人一樣“並非完人”,他“清廉為政”的目的仍然是維護君主製;所謂“改革”,充其量也隻不過是對於封建製度的修補和改良而已,他根本沒有也不可能認識到官吏貪汙、受賄的腐敗現象的出現和泛濫成災,是這種罪惡社會製度所固有的,並且是無可救藥的一種痼疾,並為此而去“治本”。其實,這也是封建社會的改革家的思想普遍存在的矛盾,我們不應苛求於海瑞,他畢竟有他自己的出類拔萃處:作為封建地主的官僚,“出尋常之外”,“創新奇之法”(《明世錄》卷四),活世濟人,“行為國棟,德足世儀”(《海忠介公傳》),這不能不承認他在四十多年的宦海生活中,是始終如一地堅持了剛正不阿和清廉為政的結果吧!所以列寧說,不要一提出“資產者”這個名詞,就“把它(不區分曆史時代)和自私地保護少數人的利益聯係在一起”,孰不知在“資產者”當中,有人卻“完全真誠地相信共同的繁榮昌盛,而且真誠地期望共同的繁榮昌盛”(《列寧全集》第三卷)。同樣,我們不能一提起“封建官僚”,就連海瑞公然違背統治階級意誌與他“忠君”思想有所抵觸的進步言行這種客觀事實也不承認了,從而把他“和自私地保護少數”大地主利益的人聯係在一起,這是不能令人信服的。事實是他確實在“真誠地期望共同的繁榮”。為此,他把“學薛文清破榮辱關,學於忠肅破生死關”(《賀李東城榮獎序》)的誓言,變成了行動,同時,也變成了現實。他在那個狂風惡浪的環境裏,是一隻“雄鷹”,始終在不斷地進擊。

五、古代人事製度的曆史沿革

原始社會的選賢製和讓賢製

原始社會生產力水平很低,一切生產資料和產品都歸集體所有。人們的生活靠集體維持,共盡義務,同享權利,沒有什麼階級和壓迫。這種社會的基本組織形式是氏族和部落,它的首領全由民選,所謂“酋長公選”(範文瀾《中國通史簡編》)。特別是這個社會的後期,這種選舉製,相對而言,不僅在規定上日趨完善和嚴格,而且大家在實際選舉中都能做到善惡分明,唯賢為重。例如唐堯之兄名摯,他為人“不善”,“政微弱”,即被罷免。“唐候德盛,諸侯歸之”(《史記·五帝本紀》),“萬民皆悅,置堯為天子”(《淮南子·本經訓》)。

堯到晚年,考慮繼承人的問題時,不自專,問“四嶽”——四個部落酋長誰可替代自己時,“四嶽”都有自知之明,認為德行不夠,遂舉舜。堯即訪舜於曆山,得舜之後,經過長時間的內察外觀,“堯乃使舜五典百官,皆治”(《史記·五帝本紀》)。實踐證明,舜能勝任帝位時,堯即毅然“讓賢”。

“堯崩三年之喪畢,舜辟丹朱(堯子)於南河之南?”(同上)就是說,舜不羨帝位,不慕榮利,主動讓位於帝堯的兒子丹朱,自己避居於南河。然而,“凡諸侯覲”“訟獄”“謳歌”,都“不之丹朱而之舜”(同上),故人譽此為“天也”!天人與歸,舜隻好“之中國踐天下之位焉”(同上)。

後來禹做舜的繼承人時,舜同樣先征求“四嶽”的意見,“四嶽”因禹“疏通九河……八年於外,三過其門而不入”(《孟子·滕文公》),治水有功而薦禹,“帝舜薦禹於天,為嗣十七年而帝舜崩”(《史記·夏本紀》)。按理說,大禹應當繼位,但“禹亦乃讓舜子”(《史記·五帝本紀》),然而,人民傾心於禹,故禹亦不得不“踐天子位”。

從堯舜禹真誠禪讓的事實說明,他們為政清廉,“稱民樂耕”,天下太平,故“薦之於天,而天受之,暴之於民,而民受之”。不過,堯、舜、禹讓賢,尤其是禹,他先後讓賢於皋陶、伯益,但因此時已處於原始社會向奴隸社會的轉變期,出現了階級,所以大禹讓賢不是大公無私而是私心很重。他舉伯益,而主要政務卻與其子,一心培植兒子的權勢。故禹死後,伯益被殺,啟居王位,選賢讓賢製亦由此而為“傳子製”所代替。

奴隸社會的世卿世祿製

世卿世祿製,是指殷周奴隸社會的奴隸主貴族世代為官,占有奴隸們創造的財富的一種製度。這種製度盛行於夏、商、周三代。夏朝以王位世襲取代了禪讓製,商繼夏製,王位原由兄弟繼承,後來轉為父死子繼,逐漸形成了以嫡子繼承為中心的宗法製。到了西周,這種宗法製不僅正式確立,而且建立了一套周密而完備的統治網——設輔弼官“三事大夫”“六卿”“司工”等各項官職。這些官職和俸祿也是世襲的,故稱“世卿世祿製”。不過,奴隸主中個別開明的統治者,還是能夠選用賢人,而且不拘出身。奴隸社會到了末期,為了保證賢人得以舉用,便製定了成文的製度。《周禮》規定“三年則大比,考其德行道藝而興賢者能者”;《禮記》也提出“諸侯歲獻貢士於天子”;“司馬辯論官材,論進士之賢者以告於王而定其論,論定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位定然後祿之”。這種通過考試逐級審查,量能予爵的選官製度,不僅在當時為爭賢舉士、選拔人才起了積極的作用,而且還為後世的“養士”“薦賢”製奠定了基礎。

封建社會前期的養士和辟舉製

春秋戰國之交的養士製及軍功製。

1.養士製

這種製度是自發形成的:孔子首創私學,打破“學在官府”的統一局麵,墨子、荀於、孟子相繼培養學生,形成了一種“士”的階層。這一階層的人,後為卿大夫所養、所用,當時稱之為“家臣”或“門客”。這種遊士式的“門客”,不受國家、家族、經濟地位的限製,隻要有學識才能,善為說辭,無論遊說到哪裏,都會受到禮遇,甚或量能予官,並委以重任。例如蘇秦主張“合縱”,說服山東六國,聯合抗秦,被舉為“縱約長”,掛六國相印,顯赫一時。所以這種“遊士”成了社會上的特殊勢力,養士之風則因此而盛行:“齊有孟嚐,趙有平原,楚有春申,魏有信陵,此四君者,皆名智而忠信,寬厚而愛人,尊賢而重士”(賈誼《過秦論》)。他們養士各達數千人,敵國相望而不敢入侵。戰國期間,對舉任“遊士”形成了一種製度。例如秦國就製定了《遊士律》,規定:“明主使法擇人,不自舉也,使法量功,不自度也。”(《秦律雜抄》)為了保證人才的質量不使濫舉,還特別強調:“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史記·範雎列傳》)這種規定說明,秦國的選官製度在總結各國養士選官經驗的基礎上,則更加趨於完善和嚴密了。

2.軍功製

又稱“軍功爵製”,它是一種以戰功大小決定爵位高低的製度。這一製度的規定很嚴格:“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史記·商君列傳》)意即雖是國王的宗室,如果沒有得到軍功,也不得列入宗室簿籍,一般貴族自不待言。這是對奴隸主貴族的“世卿世祿”製的否定,而代之以“食有勞而祿有功”的“論功行賞”的軍功製。這種製度規定:“使有能而賞必行,罰必當。”(《說苑·政理》)“不以祿私其親,功多者授之;不以官隨其愛,能當者處之。”(《戰國策·燕策三》)簡言之,舉人唯賢不唯親,才高爵高俸祿高,才低位低俸祿低,無才不得為官食祿。軍功製的實行,並不是一般平民都能憑才入仕的,但對新興地主階級來說,仍不失為一個有效地進入仕途,得以登上政治舞台,借以發揮自己才能的好機會。

東西漢的察舉與征辟製度。西漢為了改革戰國末期在選官製度方麵的弊政,提高官吏的素質,他們製定了一些新的選官製,這些製度主要是察舉和征辟:

1.察舉製

“察舉”亦稱“選舉”,它是丞相、列候、刺史、守相等高級官員,把德才出眾的下級官員和平民,經過考核推薦給朝廷任官的一種製度。這種製度早在西周時代就已萌芽了。沿至漢代,漢高祖又把它具體化為:“舉民年十五以上,有修身能率眾為善應以為三老。”(《漢書·高祖紀》)同時規定,如果有誰對於地方賢德者知而不舉,“有而弗言,覺,免”。一旦被發現,就要罷免那個地方官;如果營私舞弊,貪汙受賄,也要罷官。到了文帝又進一步規定“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漢書·文帝紀》),以為朝臣者重賞。武帝時更加明確詔令:“由諸侯、郡守、二千石,每年從其屬的吏民子弟中選送二人,務期遍得天下之賢人,量才而授官。”(範文瀾《中國通史簡編》)

這些皇帝的選官規定,在“選貿與能”方麵都是相同的,而在選舉的方式上又都是各從自己的實際出發因而是不盡一致的;在推薦的時間上,也是1~3年不等;推薦的範圍有時由中央擴展至地方;有時的推薦又以人口比例為依據;推薦後的考試辦法,也不相同,有的策問,有的“射試”(抽簽答問),有的答疑,考試後都以考生的成績優劣,擇優授官。這便形成了一種製度,即通常所謂的“察舉製”。但是,察舉製到了東漢末年被地方長官的僚佐壟斷,即當地的望族大姓掌握選舉大權。因此,望族子弟則自然優先,“選士而論族姓閥閱”(仲長統《昌言》)。鄉閭評議也就不那麼“唯才”了,於是“察舉”的原意則不複存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