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等老人去世後,保險機構將該房產收回,並通過房地產市場拍賣出售,或改造再開發等形式處置該房產,並用所得收益補償前期的養老金支付款項,取得11.4利潤。
5.在整個事項的運作過程中,政府機構將在其中起到政策扶持、稅費減免優惠、監管督查、信息谘詢和必要時提供資金擔保等作用。
二、HEPI對投保人影響的微觀經濟效應分析
在以房養老的投保模式的運作中,鑒於這一模式所蘊涵的財政補貼成分,故不同國家對投保人的資格都有一定的限定,但限定標準大同小異。在美國,隻有62歲以上且收入水平低於貧困標準(各州規定標準不同)的老年人,才能申請住房反向抵押貸款。日本是隻有年齡62歲以上,收入水平低於貧困線的無子女的老年人,才能參與申請。英國、法國等國家都對申請條件加上了一定的限製,但相對寬鬆一些。我國目前還沒有相關險種的推出,這裏隻對投保人的資格做廣義界定:投保人是指擁有獨立產權的房產,收入水平低下,年齡達到一定階段(如60歲)的老年人。房產養老壽險對投保人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麵。
(一)增進投保人的福利水平,用自己身故後的房產餘值,來換取生前的較好生活
根據效用最大化理論,如圖2所示,我們假設老年人不投保房產養老壽險,其收入水平為cc,它與效用無差異曲線相切與e 點,e點是其在cc預算約束下所能實現的最大福利水平。如果老年人投保,由於保險公司根據房產淨值每月向投保人支付一定數量的現金,投保人可支配收入有較大增加,其收入水平由cc向外移動到c′c′,它與效用無差異曲線相切與e′點,福利水平最大化點由e 外移到e′點,顯11 5然,投保人的福利水平得到增進。事實也是如此,邁耶爾教授和庫蒂教授在對美國約300萬低收入家庭做詳細調查統計之後,得出結論,房產養老壽險可以使老人的收入普遍增加25%。這是一個不小的數字,對老人的養老生活而言,用自己身故後仍然遺留房產的餘值,來換取生前的較好生活是一極大福音。即使這一換取在某種情況下,似乎表現得不夠合算,老人也是能接受的。原因是自己身故後的房產還擁有的價值與該老人的生活已經是毫無關係,如果能將其換取為生前的財富用來提高養老水平,當然是非常實在的。
(二)促進投保人工作期間的消費,拉動內需
根據生命周期理論,人的一生可以分為工作和退休兩個階段,個人一生的主要收入來自於工作階段。在傳統養老模式下,人們在工作階段的收入,一般要通過各種形式預留部分以備將來養老之需,這必然要以犧牲工作期間的消費為代價。房產養老壽險的推出,正好能緩解這一狀況。它能使人們對養老期間的收入預期,在相當的程度上確定化,養老資金來源就有了更多的保證。人們就不必在工作期間為大量預備養老金而極力抑製消費,至少可以將這部分資金用於購買新房,改善生活居住水平。晚年再用這一住房來承擔養老的功用。因此,居民消費水平將會得到相當程度的刺激。對此,同樣可以用效用理論來加以分析,如圖3所示,假設人的消費分為現期消費和未來消費,人們的現期收入為c1,如果不投保,必須將c2部分儲蓄起來用於未來養老,假設銀行利率為r,則c2的遠期價值為c2(1+r),e點是效用最大化均衡點。如果投保,假設每期收入為c3,則預算約束線繞c1點右旋到c1c3,e′點是均衡點,對應現期消費為c4,顯然,現期消費增加了,增加額為c4-c1+c2。
三、HEPI 微觀經濟效應分析
(一)HEPI 對保險公司影響的微觀經濟效應分析
我國的保險公司目前麵臨的一個共同的問題,是保險資金出路狹窄,投資收益低下。其中原因既有受嚴格分業經營的政策限製,也與股市低迷、基金效益全麵下滑有關。截至2007年底,我國保險資金餘額已達22400多億元,保險資金運用收益率則創下近年來的新低,僅為3.14%。保險資金的利用率,在國外基本上能達到90%,而在我國還不到50%,大量保險資金隻好存儲於效益低下的銀行。
保險公司將資金主要用於銀行存款,固然很安全,但卻存在著較大的利率風險。利率的多次下調,使得這種投資結構遠遠不能滿足保險資金保值增值的要求。據保監會主席吳定富透露,保險公司在1996- 1998年開辦的高收益的保險險種,將為保險公司帶來高達500億元的損失。所以,保險公司迫切需要開拓新的投資渠道,來提高投資收益,降低損失,保證賠付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