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規定,是由我國社會主義的性質和法製建設的要求決定的。具體可分為以下幾個方麵:懲罰犯罪,保衛國家安全、鞏固國家政權,保護國家、集體、公民的財產,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維護社會秩序。
《民法通則》主要解決了以下幾方麵問題: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經濟基礎;滿足並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促進安定團結,提高精神文明,鞏固社會秩序。為解決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相互間的關係提供了準繩。
《未成年人保護法》是一部針對未滿18歲的未成年人的法律。這項法律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將教育與保護結合起來。具體分為家庭保護、社會保護、學校保護和司法保護四個方麵。全麵保障了未成年人接受撫養、教育、參加社會活動的權利,以及未成年人在違法犯罪情況下的特殊權利。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其中詳細規定了未成年人日常行為的權利和責任,比如,不能擅自外出、夜不歸宿,不能攜帶管製刀具,不能打架、賭博,不能接觸淫穢音像製品、讀物等。
《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可以看作是對《刑法》的細節補充,對情節輕微的、尚不能構成犯罪的,依據該條例處罰。
總之,我們都生活在法律組織、規劃的社會中,法律也是社會生存最基本的準繩,任何不懂法的人,都將在生存中麵臨一種潛在的威脅。要想讓孩子健康成長,就必須讓他懂法,從現在做起,多接觸法律,多了解法律,為將來的社會生存樹立安全的保障。
2.讓孩子學會分辨是與非
心理學家指出,不良的行為來源於不正當的心理需要。所以,在外界不良影響麵前,一定要告誡孩子,警惕頭腦中閃現的不良心理動機。
很多孩子之所以不能規範自己的行為,主要是他們對於是非、美與醜、善與惡沒有正確的認識。因此,在生活中,父母要引導孩子知美醜,懂是非,多做善事,不做惡事。隻有孩子懂得了做事的標準,才能對自己的行為有所認知,遇事才能做出對的選擇。
3.增強孩子的自控能力
父母一定要注重培養孩子的自製能力,讓他們學會控製自己的感情,避免因“一時衝動”而失足,做到遇事不輕率、不衝動、不莽撞,以剛毅的意誌品質約束和控製自己,不去做那些有害的、不該做的事情,自覺遵紀守法。要教育孩子善於控製感情,隻有這樣,才能適應逐漸走向法製社會的現代生活,才能保護自己順利成長。
善於控製自己感情的人,在一些突發事件上,就比較容易控製自己的思想感情和舉止行為,就不易釀成大禍。就像沒有刹車的汽車行駛起來會闖大禍,不守規矩的司機也會闖大禍;人如果不能自製,也會做出某些錯事來。個別青少年出現違法犯罪行為,其原因就是自製能力弱。所以,自製能力對於孩子來說是尤其重要的,父母必須加強對孩子這方麵能力的培養。
4.要孩子“不因惡小而為之”
古語道:“千裏之堤,潰於蟻穴。”這句話的意思是,事物都是發展變化的,都是由量變到質變的過程。這個道理推展到人的思想變化上,也是如此。假使一個孩子初次做壞事沒有受到批評,他就很難去改正。那麼,這個“小失誤”就是他思想上的“小裂縫”,如不及時“修補”,就可能發展到嚴重的地步。小錯會逐漸發展到大錯,甚至釀成違法犯罪。隻有提高警惕,將來才不至於做出有損品格的事。
為此,父母要做到防微杜漸,隨時抓住孩子思想上的不良念頭,要嚴防品行不端行為的“第一次”出現。比如,當孩子偷拿別人一點東西;當孩子輕易地損害公務,放縱自己第一次的任何不法行為……可能很多父母會以為這是些小事,可是,就是這些“小事”,種下了違法犯罪的禍根。
一個少年犯曾沉痛地訴說:“追悔我的犯罪過程,起點就是因為我養成了許多壞習慣,又不知悔改,才導致今天的後果。”大量事實證明,那種“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思想是非常危險的。要知道,一個人從違紀到違法,從違法到犯罪,並無不可逾越的鴻溝。
5.讓孩子懂得用法律保護自己
父母要讓孩子運用法律來保護自己,要讓他了解自身應有的合法權益。孩子主要有以下合法權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受撫養的權利;依法受教育的權利;人格尊嚴受到尊重的權利;人身自由和人身安全受到保障的權利;合法財產不受侵占的權利;通訊、信息自由受到保護的權利;依法繼承家庭遺產的權利;創造發明成果不受剽竊、侵占的權利;對於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提出控告的權利;檢舉揭發後不受打擊報複的權利。
要讓孩子善於依靠家庭、學校、社會及司法部門,合法保護自己的權益。《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所以,當孩子的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要讓他懂得根據不同的情況和程序,向學校老師和家長(或其他監護人)彙報,取得他們的幫助;還可以向有關單位或部門報告,以求得公平合法的解決;也可以直接向各級人民政府的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檢舉、報告,或向各級公安部門、司法機關提出申訴和控告,以便得到法律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