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章紙質法律信息資源的利用(1 / 2)

紙質信息資源是相對於數字圖書、多媒體、互聯網等電子讀物而言的。通常我們將利用紙張和印刷生產出來的非電子光盤、影碟、磁帶以及網絡資源等出版物通稱為紙質信息資源。紙質法律信息資源在利用過程中,與其他載體相比,有其自身利用特點。

一、紙質法律信息資源的利用優勢

(一)利用數量

作為傳統的圖書館,法律信息資源的館藏數量巨大、內容詳實、出版周期長、有廣大的讀者群。像規範性法律文件(法規集、案例集等)往往是成百上千卷冊的連續出版物,而且凡是立法權限的機構所製定的法律、法規、條例等都毫無例外地囊括其中,甚至加上對法律規則的釋義和說明。目前,圖書館的紙質法律信息資源的收集仍然呈現增長趨勢。據統計,全世界每年出版圖書370萬種;期刊13萬種;會議文獻100多萬種;專利文獻、技術標準、產品資料共100萬件以上。雖然這些數據屬於綜合性紙質資源,但作為重要的館藏資源之一,法律信息資源在其中占有一定的比例,間接反映了紙質法律信息資源利用數量的增長。

(二)內容的權威性

以印刷型為主的紙質信息資源經曆了多年的洗禮,已建立了完善的編輯、生產、發行係統。在科學評價方麵,各法律書、法律期刊出版部門都建立和健全了學術評價機製來保證出版文獻的學術水平,因而發表的紙質資源基本可視為獲得了有關權威部門的肯定或承認。而在道德審查功能方麵,紙質法律信息資源的傳播會受到出版機構部門的審查,對保護社會倫理和社會道德具有一定的穩定作用。

(三)特殊文化價值

紙質法律信息資源是一種傳承法律文化和法律思想的重要載體。它保存了不同曆史時期的法律思想、法律文本、法律文書、法律典誌、法律資料、法律工具書、法律檔案和法律評論,闡述了不同國家不同時期的法治內容、法的製定和法律的實施,影響著國家治理的走向、社會秩序的安定和百姓的法律保障。紙質法律信息資源在不同曆史時期保存的文獻載體是曆代國家有關法律內容的第一手資料,從一個側麵佐證了我們已知的曆史上不同朝代法律資料的真實性和可靠性。它以最原始的麵貌提供了最有力的證據。作為一次文獻的法律記載為二次文獻、三次文獻的研究準備了曆史事實的支持。

從我國來說,紙質法律信息資源形成經曆了長期曆史信息載體的發展。從甲骨文、鍾鼎、石刻、竹簡到帛書等不同載體,最終發展成為紙質資源。其獨特的保存和傳承法律信息資源的特點,是其他法律信息資源載體無法取代的,從它特殊的主體地位體現了其他信息資源載體所不具有的特殊文化價值。

(四)知識產權保護

紙質法律信息資源的知識產權保護是相對於數字法律信息資源而言的。對於成熟載體的紙質型資源,各國都有比較完善和明確的知識產權保護規定,這對於紙質法律信息資源的最大化使用提供了良好的保證。讀者可以根據知識產權的規定規範地使用紙質法律信息資源,可以有效、快捷地獲取法律信息資源。特別是對於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方麵。

由於數字資源的快速發展,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概念不斷地擴張,給傳統型的合理使用基礎上的其他合理使用規則帶來了新的問題,也給法律信息資源的創造者、傳播者和使用者帶來了難題。為了更好地讓讀者使用圖書館的信息資源,國際或國內的有關立法部門一直在探索合理使用規則的製定,但這些規則的製定都建立在紙質信息資源的基礎之上。比如許多國家的知識產權法對圖書館和檔案館的複製進行規定,認為以下情況都屬於合理使用:第一,為保存圖書需要而複製享有知識產權的作品(以一份為限);第二,為其他公共圖書館提供本館所藏知識產權作品而複製;第三,為使用圖書館的讀者學習和研究需要而複製享有知識產權的文章或複製享有知識產權著作的一部分。以上基本都針對紙質資源進行規定。這說明紙質法律信息資源的使用在知識產權保護上比數字資源或其他資源更有穩定性、明確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