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章《中圖法》與《杜威法》法律類的比較(1 / 3)

《中圖法》於1999年出新版,即第四版。它的法律類第二分類體係改用雙字母DF標記,既簡化了類號,又增加了助記性(F為“法”字的漢語拚音首字母);此外,在適當保持分類法穩定的前提下,還作了不少其他的增、刪、改。《杜威法》於1996年出新版,即第二十一版。它的法律類也有所更新。但從圖書分類法編製的原則要求來看,它們都還有些問題。《中圖法》與《杜威法》基本上都屬於等級列舉式的十進分類法;《中圖法》法律類的第二分類體係(下簡稱“DF表”)與《杜威法》的法律類(下簡稱“340表”),又都是先按法的類型分,再按其他分類標準分。

一、簡表的比較

DF表的簡表共分五類,其中“2/75各部門法”為彙總。該表過於簡略,看過之後,尚不知“DF法律”下列舉了下位類。在340表中,“340法律”下的簡表共分102類(彙總類目l7個)。它不僅列舉了340下的各下位類,在各類之下再分別列出它們的下位類。例如,340下列出了“國際法”;在341下再列出它的各個下位類。但這些下位類為詳表中“341國際法”的簡表,重複列出,未免顯得累贅。相比之下,一簡一繁,兩隻簡表都應加以改進。我們認為,圖書分類法之設置簡表,旨在便利分類標引時逐級查找類目。因此,DF表的簡表中“2/75各部門法”應適當展開,並借鑒340表,從便利標引出發,有重點地將部分下位類列出

(二)國際法列類的比較

DF表中,國際法位於類列的最後。而340表中,國際法則位於各種法律之前。兩者恰恰相反。按圖書分類法的編製原則而論,類目的排列應當反映外部世界各種現象和事物本身客觀存在的順序,同時要符合它們產生的先後。世界上先有國家,而後才有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先有各個國家的國家法,而後才有調整各國間關係的國際法。因此,DF表中,國際法的列類符合客觀性原則和曆史發展原則;而340表則否。那麼340表中,國際法的立類是否符合從總到分的邏輯性原則,而DF表不符此原則呢?否。因為,國際法是國際公法與國際私法的總稱;國際公法源於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際組織的某些決議;而國際私法則主要源於國內立法,其次為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因此,國際法和其他部門法在概念上不是上、下位關係,故340表將國際法列於各部門法之首,談不上符合從總到分的列類原則。所以國際法的列類,DF表明顯地優於340表。

(三)行政法列類的比較

1.340表中的行政法與憲法合為一個類組。但憲法是根本法,行政法屬子法,它們之間不是並列關係,合為一個類組是不恰當的。DF表將行政法置於憲法之後,另立一類,比較合適。

2.340表中的行政法采取列舉式,從總到分橫跨三類(342-344),其中343及344為兩個類組。列舉有利於標引,但兩個類組中的類目安排較亂。例如:軍事與國防在343,公安卻在344,且公安之前列出大量經濟、財政方麵的類目;而同屬經濟法範疇的貿易法和勞動法等卻分屬343及344兩類。DF表中,經濟法與財政法從“DF3行政法”中析出,另立類組DF4,條理清楚,且符合立類的文獻保證原則。這也是DF表優於340表之處。

(四)公法與私法的列類

340表將憲法、行政法及刑法等公法列於前,私法列於後,界限清楚。而DF表將民法、商法等私法列於經濟法、財政法之後,刑法之前,造成“公法一私法一公法”這樣的格局,實屬不妥。故DF表在公法與私法的列類上不及340表,若將DF5/59民、商法移至“DF6刑法”與“DF7訴訟法”之間,問題就解決了。

(五)訴訟法與司法製度的列類

DF表設有“DF7訴訟法”和“DF8司法製度”兩個專類,而340表的有關類目則各入其類。例如:刑事訴訟程序和法庭均歸入“345刑法”之下;私法訴訟程序和法庭則均歸入“346私法”之下。340表中唯獨民事訴訟程序和法庭設有專類,其類號為347。但民事與刑事訴訟程序和法庭的綜合性著作無類可歸,隻好按注釋人“347民事訴訟程序和法庭”。相比之下,DF表分清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界限,不像340表之“我中有你、你中有我”,甚至無適當類可歸。故有關訴訟法和司法製度的著作,用DF表標引和檢索都比較方便,為340表所不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