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8章可借鑒的法律專表(1 / 1)

綜觀目前廣為采用的著名圖書分類法,如國外的《杜威十進分類法》(DDC)、《國際十進分類法》(UDC)、《美國國會圖書館圖書分類法》(LCC),以及我國的《中圖法》等,它們雖各有特點,但從總體上看卻都是綜合性的圖書分類法。它們之中,除了LCC各大類的類表都具有獨立的專業分類表性質,全表可供綜合性圖書館用,各大類又可分別供各專業圖書館用之外,其他都比較適用於綜合性圖書館,而不適用於專業圖書館。所以,各專業圖書館相繼尋求或編製適用於本專業所需的圖書分類法。我國已經出版了教育、醫學、勞動科學、公安等多種專業圖書分類表,國外也有類似的情況。

單就法律專業而論,各國設置法律圖書館的特別多,例如:美國已有法律圖書館430多所;美國國會法律圖書館是國會圖書館的館中之館,正引領全球,成為世界法律信息網絡中心;又如美國喬治亞大學圖書館,在總館之旁就另設法律圖書館。由於法律文獻數量大、利用率高、檢索上的專指性強,所以對法律專業圖書分類表(下簡稱:法律專表)的需求,比其他專業更為迫切。在國外已有多種法律專表問世,而我國在這方麵尚付闕如。我國各法律專業單位基本上都采用《中圖法》法律類的第二分類體係(下簡稱:DF表)類分圖書。然而,該表受《中圖法》整個分類體係的製約,類目比較粗略,且與法律體係不盡相符,故不適應我國法製建設不斷發展以及滿足法律圖書大量增加的需要。我國須盡速編製一部通用法律專表,應是國內各法律專業單位的共識。

一、LCC的法律分類表

美國國會圖書館圖書分類法是現時不少美國大學圖書館采用的圖書分類法,原因是它用了26個英文字母作分類代碼,比0-9的數字代碼可以達成更仔細的分類。但這個分類法其實亦已采用了超過150年,但仍有不少不足之處。法律類的LCC分兩部分,主要集中在K法律分冊;而由於曆史的原因,國際法隸屬於J政治大類,其類號為JX。這兩部分的編製與整部LCC一樣,均以美國國會圖書館的館藏為依據,供排架用。它們列舉詳盡,發展餘地大,補充和修訂及時,大量子目按類名字順序列和配號等方麵,在我們編製通用法律專表時,應該適當借鑒。但LCC的體係結構差,除了國際法不屬於法律大類外,K大類中法律類目均先依國分,再按法的類型分,在引用次序上是不合適的(下詳);此外,還存在著:立類不平衡、類號不反映類目級別、篇幅過大等缺點。

二、斯坦納法律資料分類表

斯坦納法律資料分類表(下簡稱:斯坦納表)由倫敦高等法律研究所前館長斯坦納(W.A.F.P.Steiner)於1981年按文獻保證原則編排。歐洲大學研究所法律資料室用以類分法律資料,並已按發展需要對本表作了部分修訂。

斯坦納表層次分明,隻要在大類表的基礎上,按複分程序經過一、二次複分,即可類分各種圖書資料。例如,按上舉三表的類目(都是主要而常用的)標引,則“美國司法專著”的類號為YCd9;“德國法律史文集”的類號為Lb92。但若按它們的詳表標引,則會出現YCdedb9,Lded34,甚至更複雜的類號。我們認為,斯坦納表結構簡單、使用方便是值得借鑒的;但它存在著與LCC法律類表相似的問題,大類表以地區為主不符合法律專表應以法為本的要求,如若將它的主題複分表與大類表對調,筆者認為會好一些。

三、莫伊絲法律資料分類表

莫伊絲法律資料分類表(下簡稱:莫伊絲表)由莫伊絲(ElizabethM.Moys)編製,其《莫伊絲法律資料分類表與敘詞表》是法律圖書館員的經典參考書,最新版(第四版)發表於2000年12月,被認為是在版的最佳法律專表之一,在國外流行較廣。它也是等級列舉式分類表,標記符號與LCC近似,甚至一級類也用K標記,其後加上一個大寫字母,但體係結構較LCC有改進,至少國際法不另入政治大類。澳大利亞維多利亞法律研究所和新南威爾士大學法律圖書館都采用本表,隻是前者在類號前加上文獻類型代碼,而後者在類號之上另加L,作為法律圖書的專藏符號。香港大學圖書館所屬法律圖書館也用莫伊絲表類分圖書,但不用L作專藏符號。

莫伊絲表的體係結構簡明,類目設置較平衡,是值得借鑒的;比前兩表,在類目的引用次序上還有所改進:它把現代法律體係先分為“不成文法”和“其他”兩部分,然後分國。但在“其他現代法律體係”之下,還是先分國,再依法律類型分,不免仍帶有西方法律專表的類似缺陷。而且,它既是一部法律專表,仍以K標記法律類,似無必要(也許是為了使用LCC的館,能用莫伊絲表來取代LCC的K大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