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法律專表的編製,一要善於借鑒,主要是對經實踐檢驗的國外法律專業分類法作比較分析,從而取其精華,為我所用,做到後來居上,力爭達到世界先進水平;二要敢於創新,主要是根據“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的精神,在遵守《中圖法》編委會製定的《〈中國圖書館分類法〉專門版本和專業分類法(表)編製規定》的同時,順應時代潮流,作必要的修訂、補充,在科學性和實用性方麵,務必大大超過DF表,並爭取它的適用範圍超越國界;三要慎於決斷,主要是法律專表的編製難度較大(LCC20個大類中,法律大類的類表是最後編成的),分類專業人員必須爭取法律專業人員的合作,主編單位必須爭取兄弟單位的協作,以保證質量,並利於推廣。
國外可供借鑒的法律專表在體係結構上都存在不少問題,而且在類目的引用次序上幾乎都先依國分、再依法律類型分,實屬不當。它們既有悖於阮岡納讚的分麵公式(本體-物質-動能-空間-時間),也不合主題標引分麵公式(主體-通用-位置-時間-文獻類型)。而圖書分類實質上也是一種主題標引,隻是屬於係統的主題標引,而非字順的。所以,我們編製通用法律專表在類目的引用次序上,一定要以法學的研究對象為主,即以法為本。在這方麵DF表優於上述國外法律專表,所以未來的通用法律專表可以DF表為基礎;而且可以編製兩種版本:國內版和國際版。前者根據《〈中國圖書館分類法〉專門版本和專業分類法(表)編製規定》(下簡稱《規定》)的精神草擬,以利於已按《中圖法》類分法律圖書的國內專業單位采用;後者旨在發揚國內外法律專表的優點,不受《規定》的約束,特別是DF表中“世界-中國-各國”這種體係結構,不可能被國外采用。所以,國際版將以全新的麵貌出現,爭取它能為國內外所采用,最終成為國際通用的法律專表。現根據善於借鑒、敢於創新、慎於決斷的編製要求,提出我們對通用法律專表的構思,而以它的國內版為主。
一、類目表
(一)基本類目表
DF表是供法律專業單位選用或為編製專題目錄用的,可以說是一隻法律專表。它以法為本,體係結構基本上是好的,比國外的法律專表強。它的主要問題是:①“DF法律”的性質與“DF1世界各國法律(總論)”基本相同,故前者可改入後者;②刑法類位於民法類之後,造成公法與私法間的界限不清,故應將刑法類移至DF3與DF4之間;③“DF4經濟法、財政法”名不符實(其下位類列超過類名的外延),且財政法從屬於經濟法,兩者不宜構成類組,故類名可改為社會法(規範國家幹預社會經濟生活,調整公民個人與社會的關係、國家與社會的關係,以引導社會經濟生活向公平、效率和穩定方向發展的法律,包括:經濟法、社會保障法、環境與資源法);④商法隻在民法下設總論性類目,而將各種商法分散在經濟法和財政法等處,不適應改革開放後市場經濟大發展的新形勢。鑒於民法的許多概念、規則、原則和原理也適用於商法,故原民法類應改為民商法,其下分別列出民法與商法;⑤國際法位於各種部門法之後,違背了從總到分的列類原則,故本專表的國際版應仿上述外國法律專表一致的列類位置,將國際法移至其他各部門法之前;考慮到保持DF表的穩定性,且國際法的產生與發展後於其他各部門法,故國內版暫不改動。
(二)類目簡表
限於篇幅,本文隻能就DF表中問題較多的“DF41經濟法”的類目簡表加以探討。經濟法是調整國家宏觀經濟調控活動中形成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在計劃經濟體製下,它被作為經濟行政管理法。但事實上它與市場經濟、宏觀調控密切相關。經濟法結合了行政法與民商法的原理、原則和方法。“DF41經濟法”的類目簡表主要存在著如下問題:①企業法、公司法和破產法宜入商法;②應增設“企業經濟管理法”一類,收工、農、商等各經濟管理法的綜合性著作;③電子信息產業已成為第四產業,這類經濟管理法日益增加,應在企業經濟管理法下增設專類。④經濟合同法宜入民法下的合同法,原交替類目[DF525]改為正式類目,並可在經濟法下加注;⑤經濟特區經濟法令和其他經濟法令不應與各種企業經濟管理法並列,宜移至經濟法下位類列的末尾。
(三)類目詳表
LCC雖在整個體係結構上已經陳舊,但它立類詳盡,故在按文獻保證原則,考慮整個表的詳略程度和補充類目時,應將它作為主要參考資料。也因篇幅所限,本文隻能對DF表中問題最多的商法部分的類目詳表作探討。商法是調整平等主體之間商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受計劃經濟體製的影響,DF表中,隻在民法下立商法(總論)一類,而將各種商法分散在經濟法和財政法等處,已經完全不適應市場經濟的大發展,故商法須作如下處理:第一,它是一種獨立的部門法,應隸屬於民商法,列於民法之後;第二,原來分散的各種商法,均改為商法的下位類,並作適當的安排與補充,還須留有充分的餘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