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貨公司開戶銀行接受委托後,將托收結算憑證回聯退給公司,作為公司進行賬務處理的依據,並將其他結算憑證寄往購貨單位開戶銀行,由購貨單位開戶銀行通知購貨單位承認付款。
購貨公司收到托收承付結算憑證和所附單據後,應立即審核是否符合訂貨合同的規定。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承付貨款分為驗單付款與驗貨付款兩種,這在雙方簽訂合同時約定。驗單付款是購貨公司根據經濟合同對銀行轉來的托收結算憑證、發票賬單、托運單及代墊運雜費等單據進行審查無誤後,即可承認付款。為了便於購貨公司對憑證的審核和籌措資金,結算辦法規定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節假日順延)。購貨公司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並在承付期滿的次日(法定節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主動從付款人的賬戶內付出,按照銷貨公司指定的劃款方式,劃給銷貨公司。驗貨付款是購貨公司待貨物運達公司,對其進行檢驗與合同完全相符後才承認付款。為了滿足購貨公司組織驗貨的需要,結算辦法規定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購貨公司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購貨公司未表示拒絕付款的,銀行視為同意承付,於10天期滿的次日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為滿足購貨公司組織驗貨的需要,對收付雙方在合同中明確規定,並在托收憑證上注明驗貨付款期限的,銀行從其規定。
對於下列情況,付款人可以在承付期內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購銷合同未寫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錯誤的款項。不屬於上述情況,購貨公司不得提出拒付。
購貨公司提出拒絕付款時,必須填寫“拒絕付款理由書”,注明拒絕付款理由,涉及合同的應引證合同上的有關條款。屬於商品質量問題,需要提出質量問題的證明及其有關數據的記錄;屬於外貿部門進口商品,應當提出國家商品檢驗或運輸等部門出具的證明,向開戶銀行辦理拒付手續。
銀行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絕付款的,應在拒絕付款理由書上簽注意見,並將拒絕付款理由書、拒付證明、拒付商品清單和有關單證郵寄收款人開戶銀行轉交銷貨公司。
付款人開戶銀行對付款人逾期支付的款項。根據逾期付款金額和逾期天數,按每天萬分之五計算逾期付款賠償金。逾期付款天數從承付期滿日算起。銀行審查拒絕付款期間不算作付款人逾期付款,但對無理的拒絕付款而增加銀行審查時間的,從承付期滿日起計算逾期付款賠償金。賠償金實行定期扣付,每月計算一次,於次月3日內單獨劃給收款人。賠償金的扣付列為公司銷貨收入扣款順序的首位。付款人科目餘額不足支付時。應排列在工資之前,並對該科目采取“隻收不付”的控製辦法,直至足額扣付賠償金後才準予辦理其他款項的支付,由此產生的經濟後果由付款人自負。
托收承付結算方式隻適用於異地訂有經濟合同的商品交易及相關勞務款項的結算。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異地托收承付結算。
信用證
信用證是目前國際貿易中最主要、最常用的支付方式,是一種由銀行依照客戶的要求和指示開立的有條件的承諾付款的書麵文件。
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收到信用證後,即備貨裝運,簽發有關發票賬單,連同運輸單據和信用證,送交銀行,根據退還的信用證等有關憑證編製收款憑證;付款單位在接到開證行的通知時,根據付款的有關單據編製付款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