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反向抵押貸款每期給付額度的確定(1 / 3)

摘要 借款人每期可從房產反向抵押中得到多少貸款,這一指標的確定涉及因素多,聯係麵廣,變量多,難以給予精確計量。但在業務開辦伊始,給予大致測定計算並實際給付,還是很必要的。本文從“已貸款資產的價值=抵押房產的價值”這一基本公式地剖析入手,對此給予基本描述。

關鍵詞 每期給付價款 已貸款資產價值 抵押房產價值

老年人抵押所擁有完全產權的房產來取得相應的資金,作為退休時代養老金的補充,是以房養老的精髓所在。但在這一模式的具體實施中,又有太多的事項需要予以考慮。比如,老年人將房產抵押給銀行,在其剩餘生存期間,每期可以向銀行申請取得的貸款數額應為多大,正是這一模式運行的核心事項。

一、反向抵押貸款產品定價的基本模型

(一)反向抵押貸款產品定價的基本模型

我們依據簡化了的事項來設定反向抵押貸款產品定價的基本模型,可大致設定的基本要素有:(1)住房現時價值(簽約當時);(2)預期借款人的存活餘命;(3)貸款利率和費用率;(4)預期住房價值增長率。

此時,貸款機構可以做如下考慮:

1.該住房由其法定繼承人繼承或拍賣,同時歸還貸款銀行的累積本息。

2.該法定繼承人不願對該抵押住宅繼承或拍賣時,貸款銀行收回該住房並在市場拍賣,拍賣所得首先用於支付拍賣、資產評估、谘詢、產權過戶等費用,其次用於支付累積貸款的本金和利息,剩餘部分給付借款人的法定繼承人。以上兩種方式均可,以某方為主執行該事項時,另一方應負有監督、合議之權利和責任。

3.簽約當時確定貸款還款的合同期限,貸款銀行定期支付貸款,到期清償貸款的累積本息。這裏的“到期”是指事先確定的貸款還款期限,而非借款人的死亡期限。在此狀況下,還款期限已到,而借款人倘健康長壽時,就會麵臨被迫售房還貸,自己被“掃地出門”的境況。

4.事先根據房屋的價值、預期存活餘命和利率費率等因素,確定一個貸款支付的信用額度,然後逐期向借款人貸放。最終根據房屋價值波動、利率費率的實際情形,確定應當發放貸款的期限和額度。

假設貸款利率費率與住房價值增長率完全相等,就隻剩餘住房簽約當時的評估價和預期存活餘命兩個因素,將前者除以後者,正得到每期應向借款人給付的貸款額度。

如某住宅采用反向抵押貸款形式,評估價為27萬元,預期借款人存活餘命為15年,則每期應給予貸款1.8萬元,每月給付1500元。為使貸款歸還的風險逐期減弱,可在貸款給付時設定一個折扣係數,比如20%,實際給付係數為80%,則每期給付貸款為1200元,假若預期壽命正好等於實際存活壽命,到15年期滿該借款人死亡時,共計給付21.6萬元。倘有餘存5.4萬元由借款人的法定繼承人享有,若借款人經過15年仍健康活著,此時對住房價值和貸款累積本息重予評估,並加以比較。尚有結餘時,再繼續給予貸款,直到將住房的價值全部消耗殆盡為止。若借款人未活到15年即提前死亡,則未耗用的住房價值統由借款人的法定繼承人享有。

(二)現款逐期交付與最終取得期房

反向抵押貸款的業務認定,還可以用期權理論予以說明。期權理論是機構預期若幹年後將會收到的資產,預算目前的價值應當是多少。該資產的現在市價是清晰的,但其未來的價值並不清晰。特定機構逐期向客戶發放貸款,可以視為機構以期權的方式購買客戶的住宅,最終得到客戶身故後的住房來償還貸款累計本息。

即機構為取得一幢期房(期限難以預定),而需要在現在開始逐期付出的現款累積本息。

這裏可采用倒推法,預期該資產在未來時段的價值,然後在一定的折現率下,計算其現行的價值應當為多大。如某項資產的當前市價為20萬元,預期20年期滿收到該住房時的價值,可能會達到28萬元。那麼,如貼現率為5%時,該住房資產的現時價值應為多大呢?設現時價值為x,貸款期為20年,則列出x(年金現值係數,5%,20年)=28萬元。x=105532元。將該貼現率設定為4%時,x等於127792元。狀況雖好於上式,但也極為有限。假如這筆房款並非一次性支付,而是分期付出,每期付款1萬元(20萬元÷20年)在貼現率5%的狀況下,這筆分期付款的總價值等於1萬元×(年齡終值係數,5%,20年)=1萬元×33.066萬元=33.066萬元,如將貼現率設定為4%,則該項資產的價值經計算為29.778萬元。

該資產的收益率尚不足4%。

(三)每年養老金支取標準的確定

反向抵押貸款業務推出後,在其實際運作中,因所需資金多,時間延續期長,利率、費率設定不一會導致相當的風險。比如,該業務開辦中,因特定機構要在反向抵押貸款合約簽訂後,在養老者繼續存活的十數年或數十年內,不間斷地向老人支付房款作為養老金的支付。特定機構的支出款項的收回,則還需要等待該養老者最終死亡,該住房的實際支配權全部到手並將其抵押變現後才能得到實現。在這一長時期的運作中,特定機構持續的現金付出,到最終房款的一次性收回,其間的價值轉換與盈虧計算中,利率費率的因素顯然要占有相當位置。

如某幢住房的評估價值為24萬元,預計該借款人的預期壽命尚有16年,在不考慮貨幣時間價值,也不考慮特定機構開辦此項業務的費用開銷時,經計算每年應取得房款1.5萬元。但如設定利率為4%,機構應提費率1%的狀況下,該借款人每期應當取得房款,就隻有x(年金終值係數,15年,5%)=24萬元,經計算,得x=24萬元÷21.5786=11122元。

假如,將利率因素從4%提升為5%時,再加特定機構的費率,共計6個百分點,那麼如上計算公式及結果,將被修正為x×(年金終值係數,15年,6%)=24萬元,計算得知,x=24萬元÷23.2760=10311元。在此狀況下,老年人考慮預期房價與每期實得房價的巨大差異,考慮到利息、費用在其間占據極大比例,如從不考慮兩因素的每年應得房款1.5萬元,到考慮兩因素後的每年應得房款隻剩了10311元,價值縮水30%之多。人們極可能會作出的一個反應,就是認為參與這一業務很不合算,是對自己千辛萬苦積累財富的一種廉價售賣,從而不願參與這一業務。這就必然使本模式推出的應有功用無從發揮,達不到開辦此業務的目的。

假如,政府能在其中給予特定機構相當的激勵舉措,如仿效國家助學貸款、農業發展貸款、扶貧貸款那樣的貼息優惠,情況會好很多。倘若財政貼息2個百分點,則上例的計算結果可修訂為x×(年金終值係數,15年,4%)=24萬元,得到x=24萬元÷20.0236=13484元。

財政貼息的好處是明顯的:(1)特定機構開辦這一業務有了較高的積極性,從如下計算公式中的利率的確定,都是依照複利計息,這與我國目前的利率製度不同,計算結果也有相當的差異,在長期限的情形下,要大大少於單利計息的數額,所以計算出的結果應當認為有著較大的保險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