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裏設定的房屋評估價24萬元,是反向抵押貸款者與特定機構簽訂合約當時的評估價,這裏假定到15年壽命結束時,該房屋的實際評估價仍為24萬元,即房價本身的折舊磨損,同其附著物土地的增值正好相互抵消。這裏同時還做出的一個假定是,該反向抵押貸款者的預期壽命為15年,而其實際壽命也正好為15年,完全相同,當然,這裏談到的房價和預期存活壽命的完全吻合一致,現實生活中是少之又少。這裏為討論問題的方便,隻能做出這種假定。
而樂意於開辦這一業務;(2)老人參與這一業務感覺是合算的,樂意於參與這一業務,從而使養老負擔得以大幅減輕;(3)相當部分的老年人的養老保障問題有了著落,對國家社會而言,也減輕了養老負擔。
二、每年應給付額度的實例計算
上述計算是從靜態的角度來思考問題,比如,當抵押或出售房產的協議初始簽約,根據簽約時的有關狀況計算的每期應給付房款或抵押款的結果。但在各要素情形已發生改變的狀況下,每期給付房款或抵押款的數額,也應同時給予改變,以適應已經變化的新情況。
(一)利率4%+房價增值
設有住戶張三於30歲時貸款購入某住房一幢,麵積90平方米,同時申請30年期,利率為4%(複利計算)的50萬元按揭貸款,到60歲時貸款本息全部付清,每期還本付息的額度為x(年金現值係數,30年,4%)=50萬元。30年期間共付出本息為17.292x=50萬元,每年付出款項x=2.8915萬元。設該住房的價值以每年5%的複利增值(已扣除房屋本身折舊貶值的數額),到60歲張三將貸款本息全部清償完畢,實際取得對該住房的完全產權時,該住房的房價為:50萬元×(1+5%)30=50萬元×4.322=216萬元。
張三於60歲將價值為216萬元的住房實施反抵押,預期生存餘命為20年,現設定貸款期間為20年,利率同樣為4%的複利計息。得到計算公式為x×(年金終值係數,20年,4%)=216萬元,經計算得到每年可以從該住房中收回款項為216萬元/29.778=7.2萬元。這裏假設該住房的房價貶值與地價增值基本相當。前30年在住房中的開銷在最後的20年裏又全部得到收回,前30年裏每年為購買住房,每年支付款項為2.8915萬元,後20年裏每年可以從住房中回收7.2萬元用於養老,同時還得到的好處就是在住宅中整整居住了50年光陰。張三的這一購房與養老事項是很成功的,要素之一就是房價的增值。
(二)利率5%+房價未增值
某人從30歲依靠抵押貸款購買房屋,房屋價款計50萬元,全部向銀行貸款購買,貸期30年,年利率為5%,貸期內依靠複利計息的方式等額支付每期房貸本息。
50萬元=每期付款的額度×(年金現值係數,利率,期數)
x(年金現值係數,5%,30年)=15.372x,x=32527元。30年中共付出款項為975810元。此時房主的年齡已達到60歲,最終取得了該住房的產權。
18 60歲時將該住房以反向抵押的形式予以變現用於養老。若該住房的價值仍保持在50萬元不變,反向抵押的年限以15年計算,利率以5%計算,則此後的15年每年可以取得款項為:50萬元=每期取得房款×(年金終值係數,15年,5%)=21.579x,解方程得x=23170元。此筆錢財足夠晚年的養老費用補貼。中青年時代用結餘的款項購買住房,滿足居住生活的需要;到晚年生活收入大幅度減少時,再用中青年時代積蓄的房產價值的提前變現套現,來滿足養老生活的需要。
(三)抵押房產價值不變
設某抵押房產的價值為30萬元(抵押當時的資產評估價),期數即預計抵押人預期生存壽命為15年,利率(含費率)為6%。已知抵押房產的價值在預期壽命期滿時的評估價值,房產使用磨損的貶值與地價的上升正好相互抵消,不增不減,仍為30萬元。則計算得每期可取得貸款額度為12886.60元,即特定機構每期應向抵押人支付貸款12886.60元。到15年期滿,抵押人壽終正寢時,該房產的當時價值30萬元,正好用來償還反向抵押貸款的本息。實際業務執行中,為使留有餘地起見,也可於每期支付貸款12000元,每月付款1000元,到15年期滿時,貸款本息共計12000×23.28=279360元。該抵押房產的價值為30萬元,償還貸款本息279360元後,尚有20640元的結餘,用作不時之需。
(四)反向抵押+家居與反向抵押+老年公寓居住的比較
老年人將自己的住房實施反向抵押後,通常仍舊居住在自己家中,這被稱為是反向抵押貸款的最大優勢。還可以采取的一個辦法,就是老年人將住房反向抵押後,自己居住到老年公寓或養老院去養老。在相當多的情形下,後者也有很大的好處,如對房產資源的節約與優化配置,因對原有的住房不甚滿意而希望改善居住條件,又如該老人不甘空居寂寞,要重新走向社會結識新鄰居等。具體狀況如何,則要看各位老年人是否願意這樣做了。
舉例,某老年人擁有住房一幢,價值30萬元,該老年人現年60歲,預期存活餘命尚有15年。現將住房辦理反向抵押貸款手續,並采用年金的方式每期領取抵押房款。現有兩種方案,一是繼續居住在老房子裏,到自己75歲身故後再向保險公司交付住房;二是現在就向保險公司交付住房,或者說是將住房向社會出售,自己將房款辦理壽險年金賬戶,按年領取養老金,自己則住到養老基地去。設本例中年利率和費率合計為7%。為簡單起見,設利率費率不發生任何實質性波動,設住房在未來15年間的折舊磨損引起的價值損失,同地價上漲引起的房價上漲同樣呈現為持平態勢,即到75歲交房時,該住房的價值仍然為30萬元。現計算兩種方式下每年度應收到房款的金額。
第一種方案是自己仍舊在老房中居住,到75歲身故時才將住房交付保險公司,故此應當按照年金現值係數確定每年度的付款額度;第二種方案是現在就將住房交付保險公司,然後在整個15年裏將該住房的價值及在15年中應當得到的投資收益,都在這15年中全部收回,故此應當使用年金終值係數計算結果。已知15年期,7%利率費率的年金現值係數和年金終值係數分別為9.108和25.129。當60歲交付住房時,住戶每年可以收到30萬元÷9.108=3.2938萬元;75歲交付住房時,住戶每年可以收到30萬元÷25.129=1.1094萬元,前者相當於後者的近三倍,差額達到2.1844萬元,十分明顯。當然,前一種情形下,老年人應當將每期收到的32938元,再拿出一筆資金用於居住養老基地的租費。這筆租金顯然是每年用不了2.18萬元的,節約的部分就是公寓養老比在家養老經濟上的好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