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調整對象的特定性。區域產業立法是針對區域產業發展目標進行的法律規範。一方麵,它因立足於特定的區域空間範圍而區別於國家產業立法。因為區域經濟是宏觀經濟的組成部分,區域經濟發展與國家整體利益是一致的,但區域經濟具有相對獨立性,既是國家產業立法調控的對象,也是調控其區域內部微觀部分的主體。因此,區域產業立法與國家產業立法在管理範圍、決策要求、具體措施等方麵存在差別,其更應突出區域的特點,以區域產業發展作為調整的目標。另一方麵,區域產業立法應針對產業發展進行立法,使之既不同於區域社會治安、科學、教育、文化、環境保護、社會保障等方麵的地方立法,也區別於區域宏觀調控的其他部門法。區域宏觀調控的立法由許多部門法組成,各部門法以實現區域整體經濟目標為自己調整的價值取向,但相互之間在調整的具體社會關係各有不同。例如,有關金融方麵的地方立法是對區域金融領域經濟活動進行調節,有關對外貿易的立法是對區域對外貿易活動進行調節。這一調整對象的特殊性使區域產業立法既具區域法的一般特征,又具產業法的一般特征,同時,既不同於一般的區域法,也不同於一般的產業法。
(2)調整手段的強製性。中央多次強調,宏觀調控主要運用經濟和法律的手段。但在具體實踐中,區域政府為了促進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實現對區域經濟的宏觀調控,常常依據的是政策,而不是法律、法規,並且將區域產業政策與產業立法混淆使用。實質上二者是有嚴格區別的。區域產業政策依照政策製定程序製定,依據產業政策進行調控具有及時性、應變能力強的特點,但是由於缺少法律強製性約束,隨意性較大。同時,產業政策仍然通過行政渠道下達,透明度不高,不利於市場主體根據政府調控目標自我調整行為方式,自我約束。因此,需要通過立法的形式,依照法定程序對區域經濟發展主體的權利和義務進行規範,對授權性、禁止性、義務性行為以法律形式予以確立。對區域產業發展的總體戰略、基本目標和方向,製定產業政策的基本原則和要求作原則的規定,並以法律的強製力來保證各項條款的落實和執行,更利於各項目標實現。產業政策是有關特定時期產業發展和結構調整的具體內容和部署,是對產業法的落實。產業法的內容相對固定和簡要,產業政策的內容則靈活、具體,並隨著形勢變化而隨時調整。
(3)調整範圍和手段的綜合性。區域產業立法作為區域宏觀調控的重要法規之一,其調整對象和調整手段都具有顯著的綜合性特征。產業結構調整和優化的對象是一個區域國民經濟的整體,涉及到區域交換、分配、消費諸環節的調整,涉及到資源配置、勞動力配置及投資規模和方向等重大宏觀調節問題,涉及到區域宏觀調控活動中所產生的主體多樣、層次結構複雜的各種社會關係,具有綜合性。由於調整對象的綜合性,為了實現區域產業立法所確定的目標,必須使用指導性方法、經濟調節方法、國家私權介入方法以及行政強製方法等綜合調控手段,采取綜合性的調整方法。
二、加強區域特色經濟培育的產業立法
1.區域產業立法必須做到幾個結合
(1)突出重點與統籌兼顧相結合。一個區域的主導產業、支柱產業是區域產業立法促進的重點,在地方立法中,必然會在財政稅收、資源等方麵有所側重、有所傾斜。但是,產業結構的合理化、資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區域經濟增長後勁的強弱都涉及到多種因素,因此,在區域產業立法過程中,要統籌兼顧協調三大產業發展、局部與整體發展、經濟發展與環境資源保護、個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等方麵的關係,規定各法律關係主體的活動範圍和權限,規定各產業的地位和作用,從整體上把握,保證區域經濟的穩定和健康發展。
(2)指導性和實踐性相結合。從立法結構上講,區域產業立法所規定的立法目標和原則,以及它所建立的各項基本製度和調控手段對於區域經濟立法具指導意義,對區域規劃、計劃、財政、金融、外貿等方麵工作具指導性。同時,區域產業立法必須立足於區域實際,針對區域社會經濟發展實際,在區域範圍內能得到很好的貫徹實施,才能很好地發揮作用。因此,要增強區域產業立法的實踐性和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