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章 法治建設與區域特色經濟(3)(2 / 3)

(3)穩定性與靈活性的結合。區域產業立法是針對區域產業發展戰略而製定的地方性法規。由於區域發展戰略是很長一段時期裏區域經濟發展的目標,那麼與此相適應的區域產業立法必須具相對穩定性,不能朝令夕改,變化無常。但隨著經濟與科技的不斷發展,產業結構日趨複雜,過去合理的產業結構可能變為經濟繼續發展的嚴重阻礙,支持過去產業結構的基本理論也可能被新的經濟理論所代替,這就需要建立新的產業結構,尋求支持新的產業結構的新理論。這些變化反映到法律上,就必然要求對原有的法律進行修改和調整,以適應新的經濟增長的需要。根據一定時期內經濟發展的整體目標確定不同的產業政策,在立法上突出不同的調控方法是產業立法的又一特點。

2.為培育特色經濟的區域產業立法的主要方麵

(1)確定區域某一時期產業發展方向,通過製定和實施振興法,重點促進戰略產業的發展。所謂戰略產業就是區域為實現產業結構高級化目標所選定的對區域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的具體產業部門,這些部門是根據不同時期的經濟技術發展水平來確定的。戰略產業的發展,引導並決定著區域主導產業、特色產業的發展方向,決定了區域經濟結構的性質和特征。政府之所以要確定戰略產業,並對其進行保護與扶持,目的是為了以它們為動力並逐步擴大其他產業的投資和增長,盡快實現總體結構上有重點的傾斜式發展。當前我國各地方政府在區域經濟結構調整中,都把戰略產業的選擇與確定當作發展本地經濟的突破口。事實也進一步證明,那些成功形成了特色經濟的經濟區域,無不與當地政府對戰略產業的準確定位與扶持相聯係。為了促進戰略產業的發展,許多國家利用產業法對其進行保護和扶持。例如,德國在經濟振興中突出國家經濟立法的指導性功能,各地方依據國家在稅收投資方麵的法定政策和發展規劃,製定地方經濟發展戰略。又如,日本在產業立法的過程中,既注意製定促進產業之間資源合理分配的產業結構政策和法律,也注意製定促使產業內部組織結構合理化的產業組織政策和法律。為實現產業結構高級化和經濟規模化,通過製定法律使個別行業不受禁止壟斷法限製,或者修改禁止壟斷法,進行了一係列大型企業的合並、改組,擴大了企業規模,提高了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在20世紀50年代中期,日本基本上實現了恢複經濟的任務後,即開始推行產業振興政策和法令,分別頒行了《機械工業振興臨時措施法》(1956)、《電子工業振興臨時措施法》(1957)、《農業基本法》(1961)《農業現代化資金助成法》(1961)和《中小企業法》(1963)等等。上述法律法令既要調整產業結構、企業結構關係,同時以國家的力量推動國民經濟中某些薄弱環節部門的發展和振興。在20世紀60年代以後,日本的汽車、電子工業以及農業等重要產業部門,在經濟振興政策和相關法律法令的調整下,取得了令舉世矚目的成就。

(2)製定相關法律促進產業內部的自我調整,使處在競爭階段的產業得以壯大。在一些區域,處於競爭上升階段的產業經過延伸、粗壯產業鏈,擴大產業半徑,最後發展成為了區域主導產業和特色經濟。例如,深圳市圍繞建設國際化城市的定位要求,確立了建設高科技城市的目標,並以建設高新技術產業帶為重點,拓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空間規模,預計到2010年其高新技術產業帶的工業產值將達到4000億元,相當於再造一個深圳。為加強對高新技術這一支柱產業的法規保障,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深圳市製定了《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和《創業投資條例》。深圳市在《高新技術產業園區條例》中引入了國際上扶持高新技術產業慣用的有限合夥組織形式,降低了高科技項目入園門檻,減少了投資基金的風險;《創業投資條例》促進和保證了創業資本的有效運作,保護了創業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吸引了更多的創業資本投資高新技術產業。兩部條例都具有創新性,以立法促進體製創新和科技創新,為推動深圳市高新技術產業的發展提供了有力的法製保障。

(3)製定法律法規調整、淘汰或援助衰退產業,促使其順利地縮減過剩設備、縮小規模和順利轉移資本與勞動力,使失去比較優勢和競爭優勢的產業重新煥發生機或通過轉移經濟資源使之淘汰。在區域特色經濟培育過程中,在促進主導產業、特色經濟成長的同時,必須加強和重視對衰退產業的援助和調整。因為區域生產要素和資源有限,如果資源或生產要素被長期束縛在衰退產業內而不能順利轉出並投入到新的領域,顯然不符合區域經濟發展目標。而事實上,在區域產業結構調整和轉換過程中,衰退產業縮減的困難並不亞於成長產業的發展,衰退產業不能順利縮減的社會後果有時比成長產業不能順利發展更嚴重。從國際經驗來看,政府在對衰退產業的調整中的作用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麵:一是協助和促進衰退產業順利實現生產規模的縮減;二是協助和促進衰退產業的生產要素順利實現跨產業的轉移和向社會再生產過程的再投入。而這兩個方麵,都可以通過產業立法來促進。例如,日本通過製定《衰退行業的特安法》和《改善特定產業結構法》,順利實現了產業結構調整。目前,我國許多區域也麵臨著衰退產業退出、大量工人失業、建立劣勢企業的退出機製、壓縮過剩生產能力及設備、鼓勵和扶持技術創新及新興產業發展等一係列問題,可以借鑒日本的經驗,注意運用法律手段實現產業結構調整目標,如加快製定《企業關閉辦法》、《特定行業設備合理化法》等。通過製定行業準入、嚴格執行環保、質量、安全規定和社會保障等措施,對於那些技術落後、浪費資源、產品質量低劣、汙染嚴重的行業和企業,進行壓縮或淘汰,迫使其退出市場。把資源從衰退行業部門轉移出來,投向發展產業或成長產業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