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法治建設與區域核心競爭力(6)(1 / 3)

三、建立健全政府支持製度

1.強化科技投入和教育投入的法律機製

縱觀世界各國,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政府為了保障科技經費的必要投入和穩定增長,都明確製定了強有力的法律規範。例如,美國國會通過的《美國國家科學技術政策、組織和重點法》,不僅對總的投資原則做了規定,提出“聯邦用於科學和技術的資金是對未來的投資,是國家持續進步和人的環境改善必不可少的。因此,應當對科學、工程技術進行持續不斷的投資,必須與國家的需要、可能和經濟狀況相適應”,而且對於實現該法若幹目標的撥款金額也作了具體的規定。又如,法國於1982年製定的《法國研究和技術發展方針和規劃法》明確量化規定:“國家給予研究和技術發展的經費占國民總值的比率為達到2.5%的目標,從現在起(1982年)到1985年,列入研究和技術發展的民用預算的撥款總額將平均每年以17.8%的速度遞增。”我國為了保障科技投入,《科技進步法》等法律都規定了科技投入的保障措施,要求“國家逐步提高科學技術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全國研究開發經費應當占國民生產總值適當比例,並逐步提高,同科學技術、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國家財政用於科學技術的經費的增長速度,高於國家財政經常性收入增長的速度”。一些地方性法規也作了類似規定,如《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設立科學技術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科技成果轉化。省人民政府設立省專利專項資金,對發明專利、涉外專利申請的費用予以資助。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用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我們在今後的區域地方立法中要借鑒美、日等創新型國家的做法,進一步明確規定區域財政科技撥款占財政總支出的比例,區域政府科技投入與企業投入的比例,企業科技投入強度、基礎研究與應用研究的投入比例和具體增長比率等,進一步完善區域科技投入法規。

區域要保持競爭優勢,重要的是強化教育與人力資本開發。在人力資本形成的各種途徑中,教育和培訓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具投資性的。研究表明,發展中國家興辦教育的投資效益十分明顯,而且,越是貧困國家其人力資本投資的社會收益率也就越高。我國的教育投入多年來一直相對不足,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的比例一直徘徊在2%~3%,不僅低於發展中國家4%左右的水平,甚至達不到最不發達國家3%略多的平均水平。進入20世紀90年代後,這一比例更是逐漸下降,分配到人口素質亟待提高的廣大農村地區則更少。因此,必須采取有力措施,通過法律手段,增加財政在教育與人力資本開發方麵的比重,采取更積極的財政與稅收政策,建立有效的激勵機製,鼓勵全社會開發人力資本和加大對人力資本的投入。

2.完善政府采購製度

如前所述,政府采購通過對高技術產業的巨大需求對技術創新起到“牽引”作用。我國《政府采購法》也已出台,各區域應根據區域實際,對區域政府采購的有關政策性和技術性問題,包括適用範圍、采購應遵循的原則、采購方式及其應用條件、各種采購方法的具體程序及要求、采購申訴及仲裁條件及程序、合同履約要求、驗收要求、違約處罰等作明確規定。尤其是要充分利用政府采購這一政策工具刺激技術創新,確定各級政府對高新技術產品的采購占全國高新技術產品的比例及占當地高新技術產品的比例;明確各級政府采購中高新技術產品在本級政府總采購中的比例;建立各級政府高新技術產品采購的財政專款製度。在各級政府財政總收入和政府購買總預算中,根據高新技術產品采購的法定比例,劃撥專門款項,用於高新技術產品的采購。成立專司各級政府高新技術產品采購的業務部門,使高新技術產品采購專業化、規範化。成立政府高新技術產品采購的檢查監督機構,使各級政府高新技術產品采購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