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法治建設與區域核心競爭力(6)(2 / 3)

3.健全完善稅收優惠政策

這類法律法規影響麵最廣,對稅收優惠和財政資助涉及到的所有企業都具有一定的激勵作用。政府通過稅收優惠誘導企業自覺地進行技術創新,而不是直接幹預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把政府行為僅限於為企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範圍內,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地位沒有受到影響,也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創新的收益,達到激勵技術創新活動的目的。世界各國為了鼓勵企業技術創新,都普遍地製定了技術創新的優惠政策,包括減免稅、加速折舊、納稅扣除等形式。例如,美國政府規定,中小企業可以把用於貿易或商業活動有關的研究試驗支出,直接作為可扣除費用予以抵扣。我國許多省市的地方性法規對技術創新都作了專門規定。《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作為全國第一部關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地方性法規,規定上海市及其各區、縣政府設立專項資金,對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或融資擔保。對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政府優先列入技術改造項目計劃,在資金注入、貸款貼息方麵給予扶持。對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項目,從認定之日起三年內,上繳的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的地方收入部分,財政專項給予扶持;之後兩年,減半扶持。用其轉化獲得的收益投資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或企業,已征個人所得稅的地方收入部分,由財政在第二年度內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扶持。為了進一步促進技術創新,區域應提高稅收優惠、財政政策立法的層次性和權威性,增強稅收優惠政策的強製力度。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在繼續保持政府對企業技術創新活動補貼強度和規模的情況下,逐步提高加速折舊、盈利結轉、稅收還貸、延期納稅等間接優惠方式,弱化直接優惠方式,使通過稅收減免等刺激企業技術創新的內在機製更為靈敏有效。

四、建立人力資本形成與積累良性機製

人力資本形成和積累的過程也是相關製度的建設過程,從人力資本的開發、配置、使用、激勵直到利益補償、價值積累和再投入的全部行為過程進行製度安排和製度創新,為保護人力資本存量、加速人力資本積累,創造公平合理的社會環境,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1.明確人力資本所有權

舒爾茨對人力資本產權製度滯後提出了批評:“從曆史上看,也有足夠的證據顯示了擁有土地已經越來越不再意味著占有了重要經濟力量的源泉,相對於人力資本的物質資本所有權,情況亦是這樣……在李嘉圖和馬克思的時代支配土地和其他形式的物質資本的所有權製度,已經遠遠不適合於大量進行人力資本投資的當代社會。”人力資本與人力本體不可分離,人力資本的終極所有權歸人力本體個人。雖然政府、社會、企業、家庭和個人都可以對人力資本進行投資,但無論誰投資,都需要人力資本所有者付出體力、精力和時間,以及放棄某些收入和機會等。從人力資本價值實現過程來看,人力資本不會自動地創造價值,而是要投入到生產過程中通過其承載者的有效勞動來實現價值增值。人力資本所有者的個人意誌和行動對人力資本的使用、支配、收益及其價值實現具有決定性影響。為了調動人力資本所有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加大對自身的人力資本投資,實現人力資本的價值增值,必須製定相應的法律法規來保障人力資本所有者實現其所有權,保障人力資本所有者“依法享有自主擇業”的權利和合理流動的權利,憑借自身從人力資本取得收益並決定收益分配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