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法治建設與區域核心競爭力(6)(3 / 3)

2.建立人力資本投資保障製度

人力資本是是以消耗資源為基礎,通過對人的投資而獲得的,這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人力資本是一種稀缺性資源,必須經過長期投資才能形成,這也就產生了非本人投資主體對人力資本進行投資的需要。因為人力資本增長的貢獻潛力大於物質資本增長的貢獻,人力資本是最基本、最有價值的生產性投資,所以人力資本投資應該優先。為了加大對人力資本開發的投入,必須通過製定相關法律、法規,科學界定人力資本產權,明晰用人單位產權歸屬,鼓勵用人單位增加人力資本投入;培育多元化的人力資本產權主體,用法律法規明確“誰投資,誰收益”的市場經濟原則,將人力資本創造的經濟效益按投資比例分配給不同的投資主體。建立人力資本參與收益分配製度,開拓多元投資教育的渠道,吸引民間資金,引導社會、企業、家庭、個人投資於人力資本。

3.健全人力資本產權市場交易製度

人力資本產權概念的確定是為了交易的需要。人力資本的市場交易使得人力資本產權從單純的人力資本所有權轉化為一係列關於由人力資本導致的人們利益和行為的經濟權利。人力資本產權隻有通過交易這個中介才有存在的意義,如果沒有交易,人力資本產權將無法形成,也將失去意義。在傳統計劃經濟體製下,我國對人力資本的配置一直采取高度集中、統包統分、低工資、高就業的行政計劃配置製度這種製度在當時特定的曆史條例下,對於緩解就業壓力、調整就業結構和產業結構、加速工業化等起了重要作用,但同時導致了人力資本的利用效率低下。為了促進人力資本的有效利用,必須運用法律手段依法保護涉及人力資本本體和用人主體合法權益的相關合同關係;依法協調經濟活動中發生的人力資本產權爭議,完善人力資本爭議仲裁製度,建立權威性、專業化仲裁機構,進一步健全人力資本產權市場交易的法律體係;確立獨立的人力資本市場供給和需求主體,構建人力資本市場的定價製度和完善的人力資本市場服務體係;逐步實現人力資本的配置使用由行政性分配向以市場調節為主轉變;促進人才市場的政策性規範向法製性規範轉變、審批管理向資質管理轉變;不斷創新管理體製和管理方法,從法製上保證人力資本素質的提高和消除勞動力自由流動的體製性障礙。當前應著重加強人才市場法規的建設,完善人事代理製度,成立人才糾紛的仲裁機構,使人力資本的產權明晰化,解決糾紛有法可依,利益分配受法律保護。例如,四川省《關於促進人才柔性流動的試行意見》中強調各類人才依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實現人才的柔性流動。該製度的實施標誌著四川省企事業單位的勞動關係由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轉變,有助於強化人才和用人單位的契約意識和權利意識,雙方可以對所發生的勞動爭議依法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和訴訟製度加以解決。此外,《武漢市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四川省人才市場管理條例》、《長春市人才管理條例》、《重慶市人事爭議仲裁條例》都對這方麵的事項作了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