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充分發揮政府與市場的作用
1.促進行政命令的控製製度的改進
行政命令的控製製度以其固有的製度優勢,在可持續發展法律製度體係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在現實中,由於企業追求利潤的目的性、動機強烈性、行為投機性,以及個人追求生活便利的天性,使得多數企業和個人在防治環境汙染與生態破壞的問題上,如果沒有政府等外界力量的強製,則難以產生或持久產生保護環境的熱情、防治汙染的自覺性和經濟投入的穩定性。“在需要強製推動的環境保護行動中,特別是在應對大規模的環境災難和緊急的環境汙染事件的行動中,政府的強製作用最為有效,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也無論是實行計劃經濟還是市場經濟,現在和將來,皆為如此。”在區域可持續發展過程中,政府通過運用經濟杠杆、調整經濟參數、評價環境影響、審核頒發許可證、查處環境違法行為、組織城市環境綜合整治、投資修建汙水處理廠和垃圾處理場、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環境監督等一係列權力性和非權力性手段,對環境汙染和破壞行為進行預先控製,對環境保護工作進行整體協調,為社會提供環境公共物品,促使人們在進行各種經濟、社會活動中考慮采取必要的措施,逐步將其行為帶來的“外部不經濟性”內部消化。通過立法對政府行政命令控製製度加以改進和調整,依法規製政府在促進區域可持續發展過程中幹預的程序和方法、領域和責任,以實現政府的有效幹預,防止幹預不足、幹預過度和幹預失效。例如,《山東省環境汙染行政責任追究辦法》對政府幹預責任的界定作了很好的嚐試。《辦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內環境汙染的防範發生和治理,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有失職、瀆職情形或負有領導責任的,依照本方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環境汙染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辦法》還分別對違法失職行為的具體內容和追究責任方式作了具體、詳盡的規定。
2.建立經濟約束和激勵製度
在促進區域環境資源保護方麵,政府的行政主導作用有著重要意義,但也存在其天然的局限性,因為行政主導強調的是行政隸屬關係即行政區域,容易異化出部門分割和條塊分割的痼疾。當跨區域性的生態環境問題提升為區域性生態安全整體保障問題時,部門或分區域管理難以協調一致甚至造成彼此衝突,勢必嚴重削弱行政主導的調控職能。特別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區域可持續發展所涉及的環境資源保護不純粹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也是一項重要的經濟活動。在市場經濟的框架中,隨著對社會個體利益的確認和規範以及生產社會化和專業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經濟利益與生態效益之間的相互聯係,使得以經濟利益為內在驅動力來推動和促進環境的治理和養護成為可能,在社會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以環境的修複和治理為主要生產內容的環境產業。該產業的形成,是在環境保護領域市場機製充分發揮作用的必然結果,而且隨著產業的進一步發展和規範化程度的逐步提高,它將成為在市場化條件下開展環境保護工作最為基本的表現方式和實施途徑。這就要求在地方立法中注意運用市場資源的配置和調節作用,把基於市場規律的經濟手段融入可持續發展的法律製度設計之中。對此,《21世紀議程》指出:“在過去幾年中,許多政府,主要是工業化國家的政府,但也有中歐、東歐和發展中國家的政府,愈來愈多地采用麵向市場的經濟手段。例如汙染者付費原則和最近的自然資源使用者付費概念。”對於環境保護法律製度這樣的發展變化趨勢,有學者將其概括為環境資源法的經濟化。生態環境作為一種具有共有性質的短缺要素,利用它所創造的利益必須得到公平的分配,而且必須保證它的可持續利用。使用這些要素獲得利益的人必須使其他人的利益不受傷害,或者對受到傷害的人給予補償。受益人在使用後應盡可能將其複原,以便其他人能夠繼續使用。這顯然需要社會做出一種製度安排,把生態環境作為一種生產要素納入市場運行機製之中;糾正自然資源無價、資源產品低價的錯誤認識,在自然資源、生態資源的使用分配中引入市場機製,實行“使用者付費”等經濟原則,建立有償使用和轉讓製度,從根本上改變自然生態效益長期無償使用的狀況;充分發揮市場經濟杠杆對自然資源、生態資源的配置作用。同時,通過地方立法,明確自然資源的資產屬性,全麵實行資源有償使用與價值補償製度;建立水權交易製度和水資源的有償使用製度,明確水資源的所有權主體,加強水資源保護和水汙染防治,健全水權轉讓法規;建立關於流域生態補償機製、森林資源生態補償機製、礦產資源補償機製以及野生動物生態補償機製等生態補償法律製度;結合稅製改革,推進環境管理中的“責改稅”,實行環境稅製;運用財政信貸、價格等經濟刺激手段,促進環保社會多元化投資,推動環保產業發展與環境成本內在化。例如,福建省《關於推進城市汙水處理產業化發展的暫行規定》就是利用市場經濟調節手段的一種新嚐試。它在城市汙水處理設施資金籌集、建設和運轉費用等方麵的規定有新突破,改變了由政府投資和經營的做法,充分發揮了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有力地促進了城市垃圾處理場等環境建設方麵的立法改革。在《福建省征收排汙費實施辦法》的修訂過程中,製定者也充分運用市場經濟規律,使企業外部的經濟成本內部化,企業交納的排汙費高於企業汙染治理的費用,克服了過去“交排汙費,買排汙權”的弊端。廣東省政府頒布的《廣東省生態公益林建設管理和效益補償辦法》,明確了由政府對生態益林經營者的經濟損失給予補償,其中省財政對省核定的生態公益林按每年每公頃37.5元給予補償,不足部分由市、縣政府給予補償。該辦法明確了補償主體、補償標準、補償對象以及生態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的資金來源,是林業管理體製的一大創新,對區域森林生態補償具有重要的借鑒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