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努力建設法治政府
一、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意義
1.建設法治政府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
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中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最大,與公民關係最密切,因而也是權力最大、機構最多、人數最眾的一個部分。我國絕大部分法律、法規是由行政機關執行的,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主要是行政機關進行管理的,行政機關的執法狀況直接決定著國家法律、法規能否得到貫徹執行,直接決定著一個區域、一個國家的法治秩序能否形成,直接影響著廣大人民群眾的法治觀念和法律信仰能否樹立。隻有通過依法行政、依法治官、依法治權、建設法治政府,才能有效地防止行政權力的缺失和濫用,保證國家對政治、經濟、文化和各種社會事務的有效管理,保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的實現。
2.建設法治政府是參與全球經濟競爭的客觀需要
加入世貿組織對我國政府職能、行政體製和管理方式都提出了挑戰。激烈的、開放的國際競爭不僅意味著國內企業要參與國際競爭,也意味著政府也要參與國際競爭。哪裏政府管理規範、投資成本低、辦事效率高、服務環境好,哪裏就能吸引更多的資金、技術和人才,實現大發展。長期以來,一些政府部門習慣於審批經濟,在管理理念、職能配置、政策法規、行為方式、管理體製等方麵,都存在著與世貿組織規則不相適應的地方,降低了資源配置能力和本國的經濟競爭力。加入世貿組織要求我們按照國際通行的規則辦事,轉變管理方式和觀念,改革行政體製和方法,推進政府治理方式的改革,建設法治政府。
3.建設法治政府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內在要求
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隻是市場規則的製定者和市場環境的監管者,而無論規則製定還是市場監管,都是為市場、企業、公民服務的。但許久以來,由於內在體製的原因,我國各級政府仍然習慣於用行政辦法代替市場,直接幹預企業決策,行政壟斷導致企業的微觀主體地位在市場中很難確立。政府職能缺位、錯位與越位並存,審批效率低下導致政府管理經濟低效率,政府對市場的過度幹預,對市場機製造成扭曲和傷害。市場經濟要求政府變指揮經濟為服務經濟,變微觀管理為宏觀管理,變直接管理為間接管理,把政府職能集中到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上來。政府應尊重市場經濟規律,實現依法治理,更多地運用法律手段管理經濟社會事務,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從而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
4.建設法治政府是推動區域經濟發展的本質要求
為促進區域經濟發展,要求對區域經濟管理機構的職能定位、機構設置進行法律規定,對它們的職權、職責和人員的組成、編製、任用、培訓、考核、獎懲、晉升等作詳盡的製度安排,對區域經濟發展的目標、區域經濟決策的製定及實施過程進行法律程序製度的建設。通過建立一套民主的、科學的決策製度和程序,規範區域經濟管理的行政活動過程,使決策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實現決策的民主化、科學化、規範化,避免決策的主觀性、隨意性和任意性,實現區域經濟管理程序的公開、公正、合理,促進區域經濟管理行為的科學透明、協調一致和高效運轉。
5.建設法治政府是構建和諧區域的關鍵所在
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和諧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根本。準確定位公共權力和公民權利、公共利益與個人利益之間的界限,正確運用公共權力保障公民權利,實現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一致,是法治的基本要求。構建和諧區域離不開政府的公共權力及其運作,但公共權力是一把“雙刃劍”,既可傷人亦可自傷。公共權力運作得當,有利於社會公平正義的弘揚,有利於鼓勵勞動創造的環境的形成,有利於安定有序的秩序的建立,因而有利於和諧社會的構建。但是,如果公共權力運作不當,則有可能出現相反的結果,比如權力尋租致使公共權力行使的價值取向發生偏離,使社會成員中一部分尋租者得到公共權力的“報償”,而另一部分社會成員則成為公共權力尋租的犧牲品,其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導致社會公平正義的流失。依法行政必定有助於理順、平衡社會關係,有助於化解、消除矛盾衝突,違法行政必然導致社會關係扭曲、社會矛盾百出、公民權利受損。因此,行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權限、法定職責行使權力,努力建設法治政府,促進和諧區域構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