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和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依法治教已成為黨和政府管理教育的基本方針。作為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依法治校將成為21世紀學校管理的必然選擇。各級各類學校的管理者,必須確立依法治校的辦學觀念,把學校管理納入科學化、規範化、法製化的軌道。
一、依法治校的主體定位
對於依法治校問題的把握,首先應從不同的角度對依法治校的主體作出準確的定位。
從法理學的角度來看,依法治校的主體是指政府及各級教育職能部門,即由政府及教育職能部門依法治理學校,除此之外還應包括對學校的具體事務實施依法管理的其他行政機關。如當某個體私營企業招收童工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應給予招工單位警告、罰款甚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行政處罰,並強令流失學生返校就讀。又如當一些部門和單位向學校亂攤派、亂提留,嚴重違反了教育法律中“稅費不進校”的相關規定時,物價、稅務、財政部門就應依法查處。由此可見,公安、衛生、工商、城建、稅務、財政、物價等行政機關都是依法治校的責任主體。
從管理學的角度來看,依法治校的主體是指學校管理者,即由管理者對學校事務進行依法管理。《高等教育法》規定的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就是從教育管理學的角度來界定依法治校的主體定位的。校長在黨委的領導下執行黨的政策,依法製定學校的各項管理規定,對學校的事務進行依法管理。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以學校章程為基礎,以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製以及教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管理製度為核心,建立並健全學校科學、民主的管理製度。
所以,作為一個學理概念,依法治校,從教育行政法學角度界定,是指政府及教育等各職能部門依法治理學校之意;從學校管理學的角度而言,是指學校校長等管理者對學校各項事務進行依法管理。本書是在後一種意義上對依法治校的主體進行定位的。
二、依法治校的內涵
(一)理解“依法”
“依”是遵循、遵照、根據、依據的意思。要澄清一種模糊認識,即把“依法治校”理解為“以法治校”,兩詞雖差一字含義卻有著重要區別。“依法治校”是依據法律的規定來管理學校,強調的是依法辦事,管理者在學校管理過程中不論采取法律的、經濟的、行政的或是其他管理方式,都應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強調對法律的嚴格遵行。“依法治校”是把法律作為管理學校的依據和最高權威,法律是最高的統治者,學校“依”法是必須的和當然的,而不是可以選擇的。而“以法治校”則是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學校,但是運用法律手段不等於依法辦事,管理者運用法律手段來管理學校,如果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就不是依法治校,而是枉法治校。“以法治校”是將法律功用化、工具化,想用則用,不想用則放之一邊,感到對自己有好處則用,感到對自己有束縛則不用,亦即僅僅是把法律作為治理學校的工具和手段。
“依法”從字麵意思作狹義理解,是指依照我國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從廣義講,除了上述形式的法之外,學校還要依照黨和國家製定的各項方針政策、政府主管部門發布的針對學校的規範性文件以及學校依照政策和法並結合自身實際製定的自治規範。
(1)依法治校中學校所依之“法”應是合憲之法。法治本質是憲政之治,憲法在國家法律體係中居於根本大法的地位,是其他法律法規的母法,其他法律法規一定要依憲、合憲,否則就不具有法律效力。《立法法》第78條規定:“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立法法》同時規定,法律的效力高於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因此,法律體係內部,下位法的製定若是違反上位法的規定,各類法如果違反憲法,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依法治校中學校所依之“法”應是合憲之法。
(2)依法治校中學校所依之“法”應作廣義的理解。依法治校中學校所依之“法”是指學校管理之法源,有廣、狹兩種理解。廣義的“法”不僅包括專門的教育法律法規,如全國人大製定的《教育法》、《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繼續教育法》、《學校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教師法》、《學位法》等教育法律,國務院製定的《教師資格條例》、《教學成果獎勵條例》、《掃除文盲工作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等教育行政法規,還應包括《憲法》中有關學校教育之內容和其他與學校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文件,如《未成年人保護法》、《婦女權益法》、《殘疾人權益保障法》等,同時還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各部門法的相關法律規定。依法治校中學校所依之“法”在狹義上特指有關學校教育方麵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我們認為,依法治校所依之法,宜從廣義的角度來理解。事實上,依法治校既應依專門規範教育事項的特別法律,又必須依全社會共同遵守的一般法律。
(3)依法治校中學校所依之“法”包括國家政策與學校的自治規範。法律因其規範性特點而具有相對的穩定性和某種程度的滯後性、保守性,而現實社會又是紛繁複雜、瞬息萬變的,為適應社會生活變化的需要,學校要及時對外界各種情況作出反應,需要政府出台相應的政策進行指導和規範學校的辦學行為,因此政策的約束力和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實際的狀況也正是如此。眾所周知,在我國,政策和法律在階級本質、經濟基礎、指導思想、社會目標等方麵是高度一致的,黨和國家的政策與法律都屬重要的社會調整機製。尤其是在當前教育領域法製不很健全的情況下,大量運用政策來調整學校各種關係是在所難免的。當然,學校所依之政策必須合於憲法的規定,合於法律的規定,政策本身首先得合法,這就是法治的邏輯。政策的效力取決於它本身的合法性,如果學校遵循的政策不合法甚至是違法的,法律必會以正義的尺度作出公正的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