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界定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內涵
所謂“法治化”,指的是與市場化和民主化相伴隨的、從人治和專製社會向法治社會轉化的社會變遷過程,它以商品經濟、市場經濟的發展為經濟基礎,以民主製度化、法律化為主要內容,以國家治理方式由人治向法治轉變為核心,以法治社會的形成為目標指向。法治化的過程是個人至上權威逐漸被法律至上權威取代的過程,是等級和專製製度逐漸被民主製度取代的過程,是公共權力逐漸受限製、公民的自由與人權逐漸受到保護與擴大的過程。法治化的目標--法治社會,指的是在一個社會有機體中,公共權力嚴格依“良法”運作,在公共權力控製的範圍之外,與國家相對的社會依法實行高度自治,公民享有充分的權利與行動自由。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治校思想在高校學生管理中的重要體現,是指在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遵循法治精神,以國家製定的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規範學生管理權力行使程序,形成合理的高校學生管理權力執行機製和執行監督機製,把法作為高校學生管理中的最高權威,在對高校學生管理行為的規範中,體現出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依法管理的過程。所謂依法管理是指,高校學生管理行為應該限定在法律規範的範圍之內,通過建立與完善學生管理規章製度體係,實現依法辦事、依製度辦事。隻進行學生管理法製建設,無法真正實現法治,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實現,必須要建立在法的運行層麵上的法治係統。高校學生管理法治係統,是以學生管理法律規範建設為基礎,以嚴格執行高校學生管理法律規範為內容,提高學生管理者和學生雙方守法意識,建立以人民法院司法監督為核心的高校學生管理法規執行監督機製,缺少其中任何一個環節,都會阻礙其整體功能--法治的實現。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國家製定的高校學生管理法律法規的實現過程。我國有關高校學生管理的法律規定,往往是分散在各部門法之中的,如《憲法》中有關學生基本權利與義務的規定如《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教育法》中有關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校方實體權力的規定如《教育法》第28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行政訴訟法》中有關高校學生管理行為程序性的規定。這就要求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建設,必須堅持憲法至上、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尤其各高校製定的對一定範圍內的學生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校規校紀,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和法治原則。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規範學生管理權力行使程序的過程。在高校學生管理工作中實施法治,並不是因為學校學生管理權力過大,也不是因為學校管理中存在過多的“人治”現象,而是在於對學生管理權力行使缺少必要的規範,在於對學生管理權力行使缺少必要的監督。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就是要圍繞規範學生管理權力行使程序展開,這是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的一個突破口,也是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建設的目的所在。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漸進的過程,是不平衡發展的過程。,這種變革本身的漸進性與發展的不平衡性,決定了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法治化過程也必然是一個漸進的過程,一個不平衡發展的過程。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①有法可依是指具有健全完善的法律製度,使需要法律調整的社會關係均有相應製定合理、符合實際的法律規定,使社會生活的重要方麵有法可依,這是依法辦事的前提;②有法必依是普遍的守法原則,是實行社會主義法治的中心環節,也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基本要求之一;③執法必嚴是指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執行法律時必須做到依法辦事,辦理案件要有法律上的依據,並且符合法定的程序;④違法必究是指凡是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製裁,不允許任何人或組織享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堅持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的原則。
根據上述關於社會主義法治要求的闡述,我們認為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應涵蓋如下方麵: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首先表現為建立起反映學生管理規律、符合學生利益、內容和諧一致、形式完整統一、層次排列有序的學生管理法律體係,做到有法可依;其次要有法必依,即要求學生管理必須依“法”進行,必須克服現實中存在的有法不依的現象;再次,建立健全民主監督和司法審查製度,使學生管理工作依法接受各級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和社會的監督;最後,必須明確相應的法律責任,通過法律製裁,依法追究破壞法律實施的違法行為,切實保障學生的受教育權利及其他各項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