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化提供了背景依據

一、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適應市場經濟社會的需要

馬克思認為,一切社會變遷和政治變革的終極原因,不應當在人們的頭腦中,在人們對永恒的真理和正義的日益增進的認識中去尋找,而應當在生產方式和交換方式的變更中去尋找。在計劃經濟條件下,作為高校學生管理實踐主體的高校管理者、學生及社會相關主體是高校學生管理實踐活動的單元或細胞,但不是獨立的、平等的、自由的單元,學生個體依附於學校係科和黨支部,係科和黨支部依附於學校黨委和行政,學校黨委和行政依附於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社會相關主體又分別隸屬於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這樣的情況下學生個體或高校管理者在學生管理實踐中的行為主要由高校及有關行政部門的意誌和指令所決定,這些意誌和指令主要通過各種政策和行政措施表現出來。對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衝突,也主要通過行政渠道,采用行政措施和辦法來解決。在這種模式下,權(行政之權)大於法、言(長官之言)大於法的現象極為常見。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與完善,高等教育逐步走向經濟社會發展的前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本質,決定它必然是法治經濟,市場主體的活動、市場秩序的維係、國家對市場的宏觀調控、對外開放的堅持與完善、以公有製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的鞏固和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多種分配方式的有效運作、市場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發揮等等,都需要法律的規範、引導、製約和保障,這是完備市場經濟體係形成的最基本的條件之一。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教育領域中的社會關係發生了重大變化。計劃經濟體製下的支配與服從的縱向型關係必將為市場經濟體製下的平等主體之間橫向型的關係所取代。這就要求教育管理應從主要依靠政策和行政命令轉變到主要依靠法律來規範,在高校教育管理過程中即體現為依法規範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教育關係以及派生的學生管理關係。高等學校作為市場經濟的主體之一,它的運作包括學生管理工作的開展與實施理應順應市場經濟的要求,唯其如此,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才能經受住挑戰,融入市場經濟中去,實現與市場經濟管理規則的有機契合。

另外,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建立與完善,市場經濟的自主、平等、競爭、法治等精神對高校學生的基礎性理念的影響不斷深化。同時,隨著教育成本分擔機製的實施,高校與學生之間由過去單純的管理與被管理關係演變為行政與民事法律關係同時並存的新型關係。大學生的自主意識、法律意識、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在日常學習生活中,他們對高校組織、管理部門的教育管理行為是否合法規範,教育管理者的工作態度與作風是否彰顯民主、平等等表現出相當大的興趣並給予了高度的關注,這就對高校學生管理的法治化提出了迫切的要求。

二、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適應全球化和WTO規則的需要

WTO是在1948年實施的GATT(關稅與貿易總協定)基礎上不斷演變而最終於1995年1月正式成立的一個國際性的貿易組織。WTO的規則和原則確立了國際貿易的管理框架和一整套紀律,它是迄今國際貿易領域中一種最有效的製度。中國加入WTO,不僅僅是一個政治、經濟問題,更是一個法治問題。WTO協定確立的雖然是國際貿易領域的一整套法律和紀律框架,但它的宗旨是消除各國政府對貿易的壁壘,最合理地利用資源、保護環境與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有活力的、永久的多邊貿易體係。WTO規則的絕大部分內容是針對政府行為而言的,因而WTO約束的對象是政府,WTO將深刻影響中國的公法製度,推動各類行政機關及其法律、法規授權的行政組織的行為法治化。

WTO服務貿易總協定規定,成員國在彼此承諾願意通過談判與協商、消除彼此分歧的基礎上,促使各國政府下放辦學權力,逐步取消限製性的教育法律與法規,開放教育領域,最終在世界範圍內形成自由開放的教育市場。作為WTO的成員國,中國高等教育的運作必須按照WTO的要求盡快調整政策,尊重市場,遵守共同的“遊戲新規則”。以積極的態度去正視、改革我國高等教育管理體製中存在的各種弊端,乘勢建立既符合中國國情又能與國際接軌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下的高等教育新模式。在這其中重要的內容之一就是加速高等教育的法治化包括學生教育管理的法治化,以法促教,以法保教,全麵推進依法治教的曆史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