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職權法定原則的內涵
職權法定原則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之一,它是行政主體行政主體是指依法擁有獨立的行政職權,能代表國家,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職權以及獨立參加行政訴訟,並能獨立承受行政行為效果與行政訴訟效果的組織。在我國,行政主體的角色主要由行政機關充任,當然也可以包括行政機關以外得到行政授權的社會組織。及其行政人行政人是中國行政法學理論上的一個重要概念,特指依法代表國家,並以行政主體的名義實施行政行為,其行為效果歸屬於行政主體的個人。雖然不少國家沒有我們意義上的“行政人”的概念,但不影響我們對其範圍的考察。因為“行政人”所代表的客體(行使行政職權的人員)無論在哪個國家都是存在的。在依法行政中必須首先遵循的原則。職權法定的含義是指行政主體的創設來源於法律的規定,行政主體的權力來源於法律的授予,行政主體及其行政人在行使權力、作出決定時,首先應當看法律有無規定、法律是否允許,同時,即使有行使權力的法律依據,還必須按法律所設定的權力範圍和要求去行使權力,而不能為所欲為。
(一)職權法定原則的基本特征
職權法定原則的基本特征是:
其一,主體的法定性。“行政機關是法律的產兒。法律是行政主體賴以生存的基礎,行政主體的產生是由代議機關通過相關法律而創設的,即組織法定、主體法定。在我國,行政機關是經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通過的憲法和行政組織法而創設的,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行政機關自己設定機構包括臨時性機構都是違法的。
其二,權力的有限性。行政主體的職權是有限的。對公民而言,無法律便可行為,凡法無明文規定即為自由;與此相反,對行政主體而言,無法律便無行政,凡法無明文規定即為禁止。行政主體和行政人隻能行使法律明確授予的職權,否則就是超越職權,所作出的行政行為是違法或無效的。因此,行政主體其權力具有有限性。
其三,授權的明確性。無法律即無行政,行政主體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活動,非經法律授權不得行使某項職權,尤其是在涉及剝奪公民權利,課以公民義務的時候,必須要有法律的明確授權。例如,我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處罰法定原則”,就要求行政主體在沒有明確的法律授權時,不得行使行政處罰權。
(二)職權法定原則的意義
依法行政是曆史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它所包含的基本原則--職權法定原則也體現了曆史發展的客觀必然性,堅持這一原則,對於我國行政主體的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其一,職權法定原則是民主憲政的客觀要求。從近代資產階級革命開始,天賦人權、人民主權和法律至上等學說,肯定了行政權的所有者是人民,政府隻是充當一個行政權行使者的角色,正如法國啟蒙思想家羅伯斯庇爾所說:“人民是主權者,政府是人民的創造物和所有物,社會服務人員是人民的公仆。因此,近代憲法的出發點就是限製政府的權力,保障公民權利。西方國家的“代議民主製”,都標榜把人民當作權力的唯一合法的所有者,許多國家由此都把自己稱為人民共和國或民主共和國。我國的根本政治製度是人民代表大會製度,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行政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負責,受人民監督。因此,行政機關的職權不是行政機關本身所固有的,而是經人民授予,也就是由人民製定的法律規定而授予的。因此,職權法定原則是民主憲政的必然產物。
其二,職權法定原則是遏製腐敗的客觀要求。腐敗作為一個世界性問題,其根源是十分複雜的。因此,西方憲政理論的核心即為“設防學說”,包括法治主義和三權分立原則。“設防學說”認為,人是有私欲和權欲的動物,政府權力的行使有可能完全違背人民授權的初衷,甚至嚴重損害人民的權利和利益,出現政治異化,憲政就是為了控製執政者的權力濫用。對此,美國憲法之父麥迪遜對世人警告說:“如果人都是天使,就不需要任何政府了。如果是天使統治人,就不需要對政府有任何外來的或內在的控製了。英國哲學家休謨甚至曾極端地認為:“在設計任何政府體製時,應該把每個成員都設想成無恥之徒,並設想他的一切作為都是為了謀取私利,別無其他目標。”因此,行政主體在法律範圍內活動,遵循職權法定原則,有利於控製日益擴張的行政權並遏止權力濫用而產生的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