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法上比例原則的內涵
現代行政法治麵臨的一個核心問題是如何將國家行政權力的行使保持在適度、必要的界限之內,特別是在法律不得不給行政權的行使保留相當的自由裁量空間時。在大陸法上,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對行政手段與目的之間關係的考量,更深層次的是對兩者各自所代表的、相互衝突的利益之間的權衡來得到一定程度的解決,也就是借助比例原則對行政權實施有效的控製。
行政法上比例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應兼顧行政目標的實現與相對人權益的保護,在作出的行政決定可能對相對人的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將這種不利影響限製在盡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內,使“目的”與“手段”之間處於適度的比例關係。該原則在大陸法係國家的行政法中具有極為重要的地位。我國台灣著名學者陳新民教授認為,比例原則是拘束行政權力違法的最有效原則,其在行政法中扮演的角色可比擬為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是行政法中的“帝王條款”。如果對比例原則作更深入細致的考察,我們會發現該原則主要蘊涵了以下三項子原則:其一,適合性原則。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權所采取的手段必須能夠實現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於行政目的之達成。其二,必要性原則。亦稱“最小侵害原則”,它要求行政主體針對同一目的的達成有多種適合的手段可供選擇時,應選擇對相對人損害最小的手段。第三,合比例性原則。亦即“法益相稱性原則”,它要求行政主體采取行政手段所造成的損害不得與要達成的行政目的的利益明顯失衡,更明確地說,行政手段對相對人權益的損害必須小於該行政目的所實現的社會公共利益。
比例原則並不是當今諸多國家行政法明文規定的一項法律原則,而是根據憲法的基本原理引申出來的,它從法治國原則的實質精神和公民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出發,以實質性規則特有的伸縮性和廣泛適用性,解決行政法治實踐中大量的現實問題,使成文法製度難以避免的法律漏洞得到彌補、缺陷得以克服,從而使法治國原則更具有普遍意義,能夠在社會生活中得到更深刻更廣泛的應用。
二、行政法比例原則對高校學生管理權行使的基本要求
盡管比例原則是行政法治的一項基本原則,適用於整個行政領域,但它被引入教育行政領域後,便具有了教育的特性與品格,形成了在教育行政法治化和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背景下特有的內涵與外延,那就是:高校管理者實施學生管理行為應兼顧管理目標的實現與相對人權益的保護,在作出的學生管理決定可能對相對人學生的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將這種不利影響限製在盡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內,使“管理目的”與“管理手段”之間保持適度的比例關係。由於在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管理者根據學生違反校紀校規的事實所作出的處分管理行為是最主要的侵益性管理行為,因而,本書在此以管理者處分權的行使為例,探討與處分權行使中比例原則適用相關的若幹問題。
(一)高校處分權的設定及其權力行使的基本要求
高校處分權此處所言“處分權”,是指高校對違反學生管理規章製度的違紀學生的紀律處分權。是指高校依據學生管理規章製度對違反校紀校規的學生給予校內懲戒和製裁的權力。高校為了建立與維護良好的教學管理秩序,必須對學生的行為進行必要的約束與限製,校紀校規對於保證學校教學管理任務的順利完成是不可或缺的。紀律處分就是學校針對學生違紀違規行為施與的否定性製裁,是學校對學生進行管理的一種必要手段。1995年國家頒行的《教育法》規定了學校對受教育者有處分的權力。1990年國家頒行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具體設定了高校處分規則,其中把處分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開除學籍6種罰則。2005年新頒《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將學生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5種罰則。
盡管對違紀學生的處分權是我國《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賦予高校的自主管理權,但這並不意味著高校對處分權的行使具備了完全的自治性,法治社會要求任何一種權力行使行為,包括法人對其成員的管理行為都應當符合法治的基本原則和精神,應當遵循合法與公正合理性的要求。具體地說,高校應當基於學生違紀的性質、情節、後果等具體情況,根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學校的規章製度選擇合乎法定性要求的處分方式,同時做到處分權行使的適度與合乎理性。
(二)高校處分權的行使適用比例原則的客觀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