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社會法治化進程的逐步推進和人們法律意識的日漸增強,高校學生管理製度的實體內容與創製程序的合法性越來越多地受到高校學生及其他社會主體的質疑。在近年來發生的諸多高校法律糾紛中,學生管理製度的合法性頻頻地成為糾紛爭議的焦點,這些爭議客觀地展現了大學生法律意識和權利觀念的變化並對當前高校學生管理製度的建設形成現實的衝擊,需要教育法學研究者對這一問題進行理性的、法律的審視並作出相應回答。
高校學生管理製度即高校校紀校規是高校為了維護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全麵發展,按照一定程序製定的,對全校範圍內的學生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條例、規定和辦法等規範性文件的總稱。高校製定學生管理製度,是高校結合實際情況,切實貫徹執行國家相關法律規範,以保證它們在學校範圍內的統一實施。從內容上看,學生管理製度基本上是在高校管理權限範圍內,對相關法律規範所作的具體的和執行性的規定。目前,高校學生管理製度一般都是在兩部行政規章,即教育部於2005年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與《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基礎上自行製定的。2005年之前的高校學生管理製度是依據原國家教委1989年頒布的《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與1990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而製定的。因此,高校學生管理製度是我國教育法律體係的有益補充,學生管理製度建設是高校法製工作的核心內容。
高校學生管理製度作為高校針對全體在校學生所作出的管理行為規則,具有預先設定性、一定的權威性和強製性,它雖不具有法的全部屬性,在現行的立法體製下,這些規章製度也並不是我國法律體係的組成部分,但它們作為內部管理規範是一種自治規則,在合法的前提下,可被認為是對現行法律規範的補充。由於國家有關學生管理的法律規範的原則性與概括性,決定了高校在具體實施學生管理前必須製定出兼具針對性和操作性的學生管理製度。作為法律規範的延伸,更為具體和細致的學生管理製度在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正常運轉中發揮著直接有效的作用。現實表明,學生管理製度是高校管理學生所不可或缺的有效手段。高校的教育管理運作體現了一種現代公共行政專業化、分散化及自主化的趨勢,因此必須允許高校在其特殊功能範圍內享有自主管理、自主判斷、製定章程和管理規則的權力。同時,高校自治也要求學校有製定內部規則的權力,我國《高等教育法》第41條賦予高等學校校長的第一項職權就是製定具體規章製度。高校作為獨立的教育機構公法人,其行使的規則製定權是一種具有公權力性質的行政管理職權,是國家教育權的重要組成部分。應當受到行政法治基本原則的製約,高校所製定的學生管理製度也必須契合於行政實體與程序法律的相關規定。
高校學生管理製度的健全與完善是一項牽涉多方麵因素的複雜的係統工程,我們認為高校方麵應努力從如下幾點入手推動這一工作的順利展開。
一、宏觀把握:認識到健全與完善高校學生管理製度勢在必行
當前,我國政治、經濟、教育體製已經發生較大變化,因而對於高校來說,建立新的、充滿生機和活力的高校學生管理製度勢在必行。其一,國家政治、經濟、科技、文化的巨大發展和深刻變化,對高等教育觀念、體製、製度等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其二,教育事業蓬勃發展,高等教育實現了曆史性跨越,辦學規模成倍增長,教學改革不斷深化,人才培養模式靈活多樣,對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三,教育管理體製改革的不斷深入,對高校教育管理部門職能轉變的要求越來越迫切;其四,隨著國家法製建設的不斷完善,學生維權意識的覺醒和增強,法製環境的變化,高校學生管理工作麵臨越來越多的新問題;其五,國際現代大學製度建設的發展趨勢對我國高校學生管理製度也形成挑戰和壓力。特別是近年來,按照“共建、調整、合作、合並”的方針,我國進行了大規模的高校體製改革。大多數高校確立了中央和省級政府管理為主的新體製,擴大了高校辦學自主權,初步實現了高等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辦學整體效益的提高和招生規模的大幅度增加。麵對龐大的高校教育管理的對象群體,麵對生機勃勃的高等教育發展形勢,麵對創新能力和創新思維的人才發展需要,傳統的高校學生管理思想、管理模式、管理方法已經不適應高等教育的發展形勢,高校現行的學生管理製度也不盡契合於高校學生的管理現狀,高校學生管理製度正麵臨著嚴峻的挑戰。
(二)健全與完善高校學生管理製度的實質在於強化和規範學生管理
當前,由於高校學生管理製度本身存在的一些不合理規定和管理過程中的不當行為,導致了一些高校與學生之間教育管理糾紛的不斷發生。但不能由此就認為高校可以弱化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因為大學生剛離開高中校門且遠離父母,個體身心發展尚未成熟,更需要高校強有力的引導與管理。國家培養大學生不是要把學生培養成懶散的、自由化的一代,而是要通過教育與管理,使其成為“四有”之人,也就是說,要使學生盡快“成人”和“成才”。因此,高校針對當前以及今後一個時期學生管理所麵臨的挑戰和突出問題,不是要淡化學生管理,而是通過健全與完善高校學生管理製度依法強化和規範管理。例如,針對大學生在外租住現象的增多,高校應該加強學生宿舍公寓管理製度建設;針對勤工助學活動中有損大學生形象和有礙社會公德的活動,高校學生管理製度應當作出禁止性的規定;針對計算機網絡普及所導致的一係列問題,高校應當加強網絡建設和管理,規定學生不得在網絡上傳播有害信息,等等。高校強化學生管理,實際上就是要轉變學生管理的理念,變管理為服務,建立充滿生機和活力的高校學生管理製度。無論是高校的整體工作還是具體的學生管理工作,都必須將學生作為工作的出發點,按照這一思想構建學生管理製度。首先,高校創設的學生管理製度必須有利於學生全麵、持續、協調發展的培養目標的實現,既要把學生造就成能適應社會需要和就業需要之“才”,又要把學生培養成體力、智力、創造力、活動能力與道德素質協調發展之“人”。其次,高校創設的學生管理製度要適應於學生差異發展需要的教學管理體係,或者叫做課程體係,盡可能為學生形成自己滿意的知識能力結構提供自由選擇的機會。高校學生管理製度的改革要服務於高等教育改革,服務於學生的健康成長,要以全麵提高學生素質為目標優化人才培養模式和環境。具體地說就是:①要突出教育教學的多樣性,要給學生更多的自主學習時間和空間,引導學生向多樣化、複合型人才發展。②要突出教育教學的綜合性,在培養目標上從隻注重專業素質向專業素質與綜合素質並重轉化;在教育內容上,淡化專業;在教育方法上,強調教學計劃的靈活安排、多種方式的綜合運用。③要突出教育教學的特色性,即“人無我有、人有我優、人優我新”,使學生多方麵發展,多門路就業。再次,高校學生管理製度要探索建立一套有利於學生主動參與的管理體製。最後,高校創設的學生管理製度要有利於形成以學生為主體、師生平等、管理者與被管理者平等、教與學互動的校園氛圍。因此,高校學生管理製度改革必須有利於建設、維護高校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進一步完善規章製度,規範、引導、促進學生的全麵發展和健康生長;必須有助於推動高校教育教學改革的深化,充分吸取近年來教育教學改革的積極成果,使之固化在學生管理規定之中,並為進一步深化改革提供空間,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高校學生管理製度必須有助於高校依法充分行使自主辦學的權利,辦出各自的特色;必須有助於培養和發展學生的創新思維和創造能力,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使優秀人才脫穎而出。
二、育人為本、依法建章、規範管理、加強監督:高校學生管理製度的基本精神
高校學生管理製度的創製必須恪守“育人為本、依法建章、規範管理、加強監督”的基本精神,嚴格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借鑒國外高校學生教育管理的有益經驗,有針對性地解決高校學生管理中存在的問題。“育人為本”,主要體現在創製高校學生管理製度的根本目的在於最大限度地發揮學校教育功能,以管理育人,促進學生的發展;體現在高校學生管理手段要以教育為主,處罰為輔;體現在要使近年來成功的教改經驗法規化,並為進一步促進學生全麵發展、個性發展營造更加寬鬆的環境和空間。“依法建章”,主要體現在創製高校學生管理製度應嚴格以法律法規為依據;體現在高校學生管理製度應與有關上位法相承接;體現在高校學生管理製度應實現對有關上位法的細化。“規範管理”,主要體現在高校學生管理製度應明確管理者與學生各自的權利和義務,明確學生管理者的基本職能,解決好高校學生管理中存在著的有悖於管理規範化要求的觀念和行為。“加強監督”,主要體現在高校教育管理公權力的行使應納入被管理者和政府的監督之中。由於高校是依法行使教育管理行政權的公共事業單位,高校的管理權是一種公權力,高校在依法充分自主地行使教育管理權的同時,應自覺接受被管理者和上級政府主管部門的監督,高校的學生管理規章製度要向學生公告,並報教育主管部門備案。
三、學生本位:高校學生管理製度的應然價值取向
傳統的高校學生管理規則一直傾向於對“秩序至上”價值原則的認同與遵行,在具體製定及實施過程中往往將複雜的教育現象簡單化,將豐滿的學生形象片麵化,否定學生作為獨立人格的學習者在高校教育管理生活中的正常需求,排斥教育管理過程中管理者對學生應有的尊重和管理雙方之間對等的情感交流,致使高校學生管理規則在很多的情況下失去了其應有的教育性,而淪為強製、壓抑教育的工具。
教育性首先強調高校學生管理規則的設置與施行應突出其教育意味,努力做到“以人為本”,在尊重學生合法權益、保障高校教育管理效益不斷優化的前提下合理地行使高校的教育管理權力。這種教育性的要求是高校學生管理規章製度之合法性得以維係和鞏固的重要前提,也是考察高校學生管理規則係統是否具備合法性的一個基本價值標準。
教育性強調的是高校學生管理製度中教育目的的側重和教育效果的達成,學生教育管理措施應否製定、應如何施行等都是以此為衡量和判斷標準的。它要求高校學生管理製度的製定與施行必須有助於學生的教育和發展,對違反管理規則的學生施以懲戒的方式和手段必須適應於學生身心發展的要求。而要做到這一點,高校學生管理製度就必須將“以人為本”、“學生本位”作為其應然的價值取向。“以人為本”是高校教育管理活動的基本價值要求,它強調在製度安排和政治、文化生活中,以人的發展和利益為首要考慮,反對用外在的價值尺度來衡量和評估人類活動的價值意義。在高校教育管理活動中,“以人為本”、“學生本位”就是指以受教育者的和諧、充分的身心發展為根本,教育管理活動的製度安排、教育教學內容與手段的選擇、學生管理規則及其相應懲戒措施的設定與施行,都應該遵從這個原則,以此為一切教育管理行為的基本出發點。在高校學生行為管理規範活動中,“學生本位”尤為重要,它既是高校學生管理規則製定的根本出發點和立足點,確保著管理規則施行過程中教育性的持續與教育目的的達成,又是高校學生管理製度得以發揮效用的基礎,是高校學生人性化管理的價值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