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前述對國外高校學生管理中正當程序原則的考察,我們應當清晰地認識到,在我國高等教育法治化日益推進的曆史進程中,建構並踐行教育管理的正當程序是高校教育管理法治化的重要內核。“高等學校依法治校的核心問題是程序問題”。高校必須製定一整套嚴格規範的管理工作規程,讓“正當程序”滲透到學校管理的全過程,以保證各項管理工作自始至終地遵照程序法治的理念實施和運行。具體到高校學生管理領域內,正當程序原則是指高校作出影響學生權益的管理行為時必須嚴格遵守關於管理權行使的方式、步驟、順序、時限等相關的規定並切實履行聽取陳述申辯、說明理由、告知、送達等程序義務。2005年教育部新頒的《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所力圖倡導的規範有序的學生管理程序正是對高校學生管理中如何踐行正當程序原則的具體詮釋。當前,正當程序作為法治文明的成果正獲得日益廣泛的社會認同並延伸到教育領域內,在諸多學生訴高校的訴訟案件中,高校頻頻遭到敗訴的重要原因就是其教育管理活動忽視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並導致程序上的違法。因此,高校管理者在教育管理實踐中應當充分認識到設置正當管理程序的意義和價值,嚴格遵守管理權行使的正當原則,尊重與保障學生作為管理相對人的各項程序性權利。
一、高校學生管理引入正當程序的必要性
(一)高校行政權力運作健康發展的重要措施
既然任何權力的行使,如果沒有與其相伴而行的對權力的控製,是不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要求的,那麼高校教育管理行政權作為一種高校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同樣需要控製和監督。為有效實現對高校行政權的規範和製約,應當設置與其相適應的製度措施,其中正當程序原則的確立應是問題的核心。通過正當程序控製高校教育管理權行使的過程,規範權力的運行秩序,使權力的運行符合法治的基本要求,實現高校教育管理的公開、公正、公平,以保證教育管理行為的合法性與有效性。因此,為避免高校教育管理權行使的無序性和隨意性,在權力的行使過程中設置科學、合理、嚴格、固定的程序規範是極其重要的。
(二)學生合法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
高校教育管理權行使的正當程序是學生權利保障的基本要求。欠缺正當的程序機製,學生合法的“請求權”、正當的“選擇權”、合理的“知情權”和受處分後的“救濟權”就難以得到保障和維護。高校通過教育管理正當程序的設置可以實現相對人學生的程序權利,限製管理部門及相關人員的恣意,進而減少治校權侵犯學生合法實體權益的危險性。尤其針對高校對學生所作的紀律處分而言,正當程序原則更具有其重要性。“因為學生在受到高校的紀律處分時,不僅是教育權利中的財產利益被否定了,還有其中所隱含的名譽中的自由利益,都因高校的紀律處分而遭受了侵犯。而且,學生的權益越重大,正當程序的要求就應當越嚴格。此外,當前高校麵臨並必須認真麵對的一個理論和現實問題是:“今天整個社會氣氛、管理體製和校生、師生關係都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特別是帶有明顯強製性的收費製度全麵鋪開,使得學生在學校教育教學中的知情權、決定權、參與權和選擇權將更加突顯。學生的各項合法權利包括實體方麵與程序方麵的權利必須通過合理的製度安排得到充分的尊重和維護。
(三)利於建立和維係可持續發展的穩定高校環境
高校穩定是高校發展的基本前提,它是指高校各種關係正常有序,結構處於均衡的一種狀態。高校教育管理行政權的正當行使在建立和維係一個可持續發展的穩定高校環境方麵的價值,主要是通過如下的程序機製來實現:其一,宣泄機製。高校的一個與學生利害相關的管理決定的作出尤其是學生處分決定的作出,或多或少都會產生某種影響學校穩定的因素,這種因素的生成本質上是出於受處分者對現行製度安排的不滿。如果事先讓學生在預定的程序中宣泄不滿情緒,並在高校管理部門的說理過程中獲得某種安撫,必然會增加管理決定的安定性。其二,服從機製。服從高校教育管理權的行使是高校穩定的一個重要前提條件。通過正當程序讓學生參與到管理權行使的相關環節中,讓他看到管理權運行的基本過程,他在正當程序中行使了法律規定的所有程序權利,其自身的人格也獲得了高校管理部門的尊重。在這樣的情境下,對於管理權行使的結果,無論對相對人學生有多少不利,他都可能會自覺接受。其三,說理機製。正當程序通過學生對管理決定過程的參與,客觀上營造了一個高校管理部門與學生之間可以對話的良好環境。。正是這種程序的過程性和交涉性使得說理機製得以展開。因此,正當程序不是為我們提供一個具體的可操作性方案以解決因教育管理權行使而產生的爭議,而是為我們提供一個解決問題辦法的製度性架構。這種製度性架構可以促進人們理性地看待與己有關的爭議,並自願服從通過正當程序運作而獲得的解決問題的方案。正如有學者所說:“人們一旦參加程序,那麼就很難抗拒程序所帶來的後果,除非程序的進行明顯不公正……在西方各國,法製向日常生活世界中的滲透基本上是通過程序性的法律裝置而實現的。
(四)回應於司法實踐所取得的積極成果
從當下的司法實踐來看,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實際上已經確立了正當程序的原則。海澱區法院一審判決稱:“……退學處理的決定涉及原告的受教育權利,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原則出發,被告應將此決定直接向本人送達、宣布,允許當事人提出申辯意見。而被告既未依此原則處理,尊重當事人的權利,也未實際給原告辦理注銷學籍、遷移戶籍、檔案等手續……”盡管這段文字在邏輯層次上不是非常清晰,但是它無疑提出了一個非常重要的理由:被告有義務將退學處理決定直接向本人送達、宣布,允許當事人提出申辯意見。海澱區法院在沒有相應明確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根據正當程序的要求認定學校程序違法,從而創造性地運用了“正當程序原則”。其後,《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登了這起案例。海澱區法院一審判決的前述內容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公布時被改成:“另一方麵,按退學處理,涉及被處理者的受教育權利,從充分保障當事人權益的原則出發,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應當將該處理決定直接向被處理者本人宣布、送達,允許被處理者本人提出申辯意見。北京科技大學沒有照此原則辦理,忽視當事人的申辯權利,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除了文字性修改,有兩點改動值得注意:一是“原告”、“被告”的稱呼分別被改成“被處理者”、“作出處理決定的單位”,反映了最高法院試圖使個案中適用的原則能夠成為一項普遍適用的要求;二是公報在重申作出退學處理決定時應當遵守的程序原則的同時,以堅定、清晰的語言明確了違反該原則的法律後果--“這樣的行政管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照此說法,單單憑這程序上的理由就足以撤銷被告的退學處理決定。在經過最高法院精心修飾過的理由闡述中,正當程序原則的運用變得更清晰,對正當程序原則的強調更突出了。最高法院似乎是有意識地追求本案對於今後行政審判的指導作用。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作為運用正當程序原則判決的先聲,對今後地方各級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將產生示範作用。
田永案之後的劉燕文訴北京大學案也應用了正當程序的理念。一審法院的判決認為,“校學位委員會在作出不批準授予劉燕文博士學位之前,未聽取劉燕文的申辯意見”,“作出決定後,也未將決定向劉燕文實際送達”,即法院認為高校的處理決定存在程序上的瑕疵。
綜上,正是因為法院對高校學生管理行為的司法審查,使得高校不得不在學生管理過程中考慮程序的正當性,從而引起教育界和學術界對於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正當程序的關注。可以說,司法審查是高校在學生管理過程中適用正當程序的最大推動力。高校學生管理引入正當程序的必要性之一就是為了回應於當下司法實踐所取得的積極成果。
二、高校學生管理正當程序的基本內容
正當程序可分為“實體性正當程序”和“程序性正當程序”兩大理念。“實體性正當程序”要求任何一項涉及剝奪公民生命、自由或者財產的法律不能是不合理的、任意的或者反複無常的,而應符合公平、正義、理性等基本理念;而“程序性正當程序”則涉及法律實施的方法和過程,它要求用以解決利益爭端的法律程序必須是公正、合理的。美國權威的《布萊克法律辭典》對程序性正當程序的含義解釋為:“任何權益受判決結果影響的當事人有權獲得法庭審判的機會,並且應被告知控訴的性質和理由……合理的告知、獲得法庭審判的機會以及提出主張和辯護等都體現在‘程序性正當程序’之中。”具體地說,程序性正當程序包括告知適用規則,送達書麵通知,說明具體的指控,及時送達通知並給予足夠時間以準備辯護,舉行公正的聽證,告知上訴權等等。。據此,高校學生管理的正當程序並沒有一個固定的內容。並且,正當程序還應考慮到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效率及高校教育管理公共利益和學生個人合法利益之間的平衡,所以對不同的管理行為適用相同的正當程序是不現實的。由此,需要確定“最低限度的正當程序”來實現最低限度的公正。我們認為,高校學生管理正當程序的基本內容應涵蓋如下方麵:
(一)高校學生管理行為的告知
高校學生管理行為的告知,是指高校管理者在行使教育管理行政權的過程中,將管理行為通過法定程序向相對人學生公開展示,以使學生知悉該管理行為的一種程序性法律行為。高校學生管理行為的告知對管理者來說是一項法定職責。這意味著管理者如不履行這一法定職責,則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高校學生管理行為的告知對管理相對人學生來說是一項獲得管理行為內容的法定權利,這意味著在管理者不履行該法定職責時,學生有權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請求管理者履行告知義務或者救濟受損害的合法權益。在高校學生管理過程中創設管理行為告知程序,既是對學生人格的尊重,也是防止管理者濫用職權的法律機製。
1.高校學生管理行為告知的法律特征
(1)附屬性。高校學生管理行為告知的附屬性,是指告知作為管理者實施的一種行政程序性行為,它是依附於一個獨立的管理行為之上;沒有一個獨立的管理行為,告知行為就沒有依托。由此可見,學生管理行為告知本身並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價值,隻有當它與某一個特定管理行為聯係起來時,才有必要將其納入教育法學研究的視野。高校學生管理行為的告知一般不直接減損相對人學生的權利或增加學生的義務,但它可能會影響學生行使權利或承擔義務。因此,學生管理行為告知本身的問題可能會波及管理行為的法律效力。附屬性說明了告知是一種方法,可以廣泛地適用於各種高校學生管理行為,同時還表明了學生管理行為本身與告知行為之間存在的主從關係。
(2)程序性。高校學生管理行為告知的程序性,是指告知作為管理者在管理程序運行中的義務性行為,它與管理者在管理過程中作出管理行為的權力性行為相對。由於在高校教育管理法律關係中管理者居於支配性地位,因而強調管理行為告知的義務性具有不言而喻的法治意義。現代教育法學理論應當重塑法律程序的應有地位,並導出如下的基本規則:教育管理者所擁有的實體法權利與程序法義務應成正比、與程序法的權利應成反比;學生履行的實體法義務與程序法權利應成正比、與程序法義務應成反比。程序法與實體法如此緊密的關係在高校教育管理中所產生的結果是,管理者在管理程序運行中的行為是否合法,將直接影響其根據教育法律法規及學校規章製度作出的學生教育管理行為的合法性。
(3)裁量性。高校學生管理行為告知的裁量性,是指管理者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最適宜的方法實現告知的法律目的。告知的法律目的是為了給管理相對人學生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行使抗辯權提供必要的條件。為此,管理者可以預先設定多種告知方法,以應對不同管理行為的需要。不同的告知方法由於預設的情況不同,對相對人學生的影響也有所不同。這就要求管理者在選擇告知方法時,應當將所選擇的告知方法對學生的不利影響減少到最低限度。管理者在決定告知方法上的裁量性,決不意味著管理者因此就有了沒有任何限製的決定權,管理者濫用管理行為告知方法上的裁量權,根據法治原則應產生對高校管理者不利的後果。
2.高校學生管理行為的告知內容
高校學生管理行為的告知應包括兩個方麵的基本內容:管理事項的告知和管理行為的告知。
(1)管理事項的告知。高校學生管理程序包含了學生的參與程序。沒有學生參與的高校學生管理程序是一種不正當的管理程序。在高校管理程序中,管理者掌握著管理活動的各種信息,始終處於主動的、優越於學生的法律地位。管理程序如何進行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管理者的意誌。因此,要保證學生有效地參與學生管理程序,管理者必須將有關管理行為的事項告知學生,為學生有效地參與管理程序提供條件。根據行政法學的一般原理,可以列入告知的行政事項主要有:①擬製管理行為的依據。擬製管理行為是管理者根據掌握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將要作出的管理行為所作的一種意思表示。這種意思表示是一種未定型的管理行為。為了提高相對人學生對管理者作出的管理行為的可接受程度,管理者應當在正式作出管理行為如學生處分決定之前,將可能成為以後作出管理行為的依據告知學生。這既是對學生人格上的尊重,為學生行使抗辯權提供必要的條件,也有利於管理者正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擬製管理行為依據的告知以正當法律程序為法理基礎,這一正當法律程序原理在導入高校學生管理程序之後,可演繹出如下基本內容:學生基於正當的高校管理程序不再是任教育管理權自由支配的客體,而是具有獨立人格的主體;當管理行為可能影響學生的合法權益時,應當事先告知管理行為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以確保學生行使抗辯權的有效性。②陳述意見的機會。學生獲知擬製管理行為的依據是其向管理者陳述意見的前提。但是學生能否陳述意見,又取決於管理者所提供的機會。這裏的“機會”主要是由時間、地點等要素構成的一個對話空間。管理者在管理程序進行到適當的時候,應當將陳述意見的時間、地點等通過一定方式告知學生,以保障學生抗辯權的實現。③權利救濟的途徑和期限。“有權利必有救濟”,這意味著學生在不服管理者作出的管理行為時,有通過法定途徑在法定期限內獲得救濟的權利。為了確保學生及時行使救濟權利,高校管理者在作出管理行為時,即負有告知學生救濟的時間、方式和向何種機關請求救濟等的義務。關於學生權利救濟途徑的告知問題,我國近來的教育立法已日漸重視,如2005年教育部新頒《普通高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9條指出,“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倘若管理者不依法告知學生申訴救濟的途徑和期限的,則將產生對學生有利的法律結果。這些法律規定對於督促管理者履行告知義務必將產生積極的作用。
(2)管理行為的告知。高校管理者作出學生管理行為隻有通過告知才能產生對學生的法律效力,因此管理行為的告知是管理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這意味著高校的學生管理行為必須附帶告知行為才能對學生產生法律效力。因此,為了實現行使教育管理行政權的目的,高校管理者應當依一定程序將作出的管理行為告知學生。實際告知是管理行為告知的最主要方法。實際告知是指管理者當麵將作出的管理行為告知學生,為學生了解進而接受管理行為提供一個必要的條件。“一般說來,把通知送達至受達人乃是保證通知真正被收到的最好方法,也是使個人感到審訊的正規性的最好方法。高校管理者向學生告知管理行為時,應注意內容的完整性。內容完整性是指管理者應當將管理行為的全部內容毫無保留地告知給學生。完整的告知應包括:作為具體管理行為承受者的學生;作出管理行為的理由,這些理由應當包括法律事實、法律規範和裁量理由;學生具體的權利或義務及其實現的方式;學生不服管理行為的救濟時間、方式及受理機關等。管理者應當將上述內容完整地告知學生。管理行為如以口頭形式作出,管理者應當將管理行為的主要內容簡要地告知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