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申訴權的法理基礎探究,是建構學生申訴製度的邏輯起點,是對學生申訴權的一種本源性的認知和探尋,也是解決學生申訴權性質及申訴製度建構問題的途徑。“未經理性反思的製度缺乏知識上的正當性和實踐中的合理性,沒有法理根基或法理根基淺薄的製度容易淪為任人置喙的工具,最終侵蝕的是個人的權利和自由。學生申訴權是申訴權的一種具體形式,隻有通過追根溯源來追尋申訴權的本質,才能探尋到申訴權的理論根基,進而尋覓到學生申訴權的法理基礎。
(一)學生申訴權是一項製度化的基本人權
人權是人之所以成為人而應當享有的權利,是無論基於自然屬性或是社會屬性都應當享有的權利。,人權對於每個人來說是不可或缺、不可取代、不可轉讓、不可更換、不可支派、不可刪減的。“人權是人本身所固有的,既不是上帝或君主恩賜的,也不是國家或憲法賦予的。申訴權本源上是一種自然權利、道德權利,是公民不服一定的公共組織的處理或不利處分決定而向特定公共組織申述理由,要求重新作出公正處理的權利,目的就是保護個人自身的正當權利,矯正非正義,實現社會正義。
學生申訴權作為申訴權的一種具體形式,是保障學生合法權利的民主權利,同時也是基本人權的組成部分。學生申訴權創設的初衷或目的就是為了給予那些認為其合法權利受到學校教育管理權不當侵犯的學生以自由表達意誌、進行申辯、陳述理由的正當途徑。可見,學生申訴權作為一項製度化的權利,是保護學生合法權益不受學校教育管理行政權的侵犯或是恢複、補救其合法權益的權利,是一項製度化的人權。
(二)學生申訴權是憲法性權利的具體化
現代憲政製度設計和運行的出發點和歸宿都是為了規範和限製權力的行使,防止權力對權利的侵害,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是世界各國憲法所追求的最高價值和所確立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是國家權力的源泉,前者派生後者、決定後者,後者服務於前者。即公民權的正當性是先在的,國家和政府的權力是衍生的;國家和政府相對於公民基本權利是工具性的,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是國家和政府的責任與義務。近現代世界各國憲法或憲法性文件大都規定了作為公民基本權利的申訴權。我國《憲法》第4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事實上,申訴權的設置是對權力的一種抑製和反抗,是保障公民基本權利、恢複社會正義、補救侵害行為的重要手段。學生申訴權的創設亦是如此,學生申訴權是法律賦予作為學校教育管理相對人的學生的一項重要的救濟性權利,是憲法性權利的具體化。
(三)學生申訴權是體現程序公正的救濟權
沒有救濟就沒有權利。這一古老的英國法諺蘊含著深厚的法理底蘊,閃爍著璀璨的哲理之光。合法權利的存在是救濟的前提和依據,反之權利也不能離開救濟,一種無法訴諸法律保護的權利,實際上根本就不是什麼法律權利。“權利的賦予與權利的救濟如同車之雙輪、鳥之兩翼,二者同等重要。
學生申訴權作為學生的一項救濟性權利,本質意義上是一種抵抗權、監督權,它在權利結構體係中起著安全通道和反饋調節的作用。同時學生申訴權又是對學校管理權的一種規製和監督,有利於防止教育管理行政權的濫用,抵製權力對權利的侵害。根據無救濟即無權利的原理,學生申訴權是救濟學生合法權利受損害的製度通道,如果學生沒有申訴權,實現依法治校和學生管理法治化就等於一句空話。同時,學生申訴權又是一項彰顯著程序公正性的權利,體現了學校教育管理過程中對學生的程序參與、人格尊嚴、地位平等的觀照。
二、高校學生申訴製度的內涵界定與確立根據
(一)高校學生申訴製度的內涵界定
高校學生申訴製度是大學生的一項法定非訴訟性的權利救濟製度,是指大學生在接受教育管理的過程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或認為學校和教師的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而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學校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要求重新審查並作出處理的製度。高校學生申訴製度確立的法律依據是1995年《教育法》第42條有關學生申訴權的規定。該條第4項規定:“學生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有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2005年教育部新頒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依法治校、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原則,進一步明確了《教育法》規定的學生申訴救濟製度。新《規定》第59~64條對學生申訴的機構、受理、期限、處理等作出了原則規定。新《規定》要求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規定“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訴”,學生申訴委員會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複查結論。“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麵申訴”。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麵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並答複。
根據現行的立法規範與實踐運作,我們試圖對高校學生申訴製度的法律特征作如下的概括。
(1)法定性。即高校學生申訴製度是受教育法律、法規保護的法定申訴製度。任何阻礙、壓製乃至剝奪高校學生申訴權的行為,均構成違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特定性。高校學生申訴製度是維護學生合法權益的特定的權利救濟製度。由於學生在教育教學活動中的特定身份和地位,決定了當其合法權益受損害時自身無法采取非訴訟的積極救濟方式予以對抗。申訴製度的確立賦予了高校學生特定的非訴訟救濟權利。
(3)申訴主體的確定性。即高校學生申訴製度中,提出申訴的主體必須是不服學校的處分或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受教育者本人或其監護人。受理申訴的主體通常是高校內專門負責處理學生申訴的相關部門或是申訴學生所在高校隸屬的上級教育主管部門。
(4)申訴範圍的寬泛性。高校學生提出申訴的事項應當在教育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申訴受理範圍之內。根據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高校學生申訴的範圍是比較寬泛的,主要包括以下方麵:一是學生對學校作出的各種違紀處分不服的;二是學校或教師侵犯學生人身權的行為,如在教學管理中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隨意剝奪學生榮譽稱號、散布學生個人隱私等;三是學校或教師侵犯學生財產權的行為,如違法亂收費、亂攤派、沒收學生財物、罰款、強迫學生購買非必需教學物品等;四是學校或教師侵犯學生受教育權、公正評價權等行為。
(二)高校學生申訴製度的確立根據
當前,高校學生的權利救濟主要有兩種路徑:行政救濟與司法救濟。就前者而言,主要是申訴權;就後者而論,主要是法院的司法審查。一般意義上,“比較兩種權利救濟方式,司法審查作為一種權威性、中立性和終極性的救濟方式,更具有信服力”。也有不少學者提出“司法審查是高等學校依法治校的最終保障”、“是高校管理法治化的重要標誌”等論斷來凸現司法審查這一權利救濟方式的重要價值。然而,高等教育的內在邏輯和發展規律的特殊性,決定了高校教育管理過程所具有的教育性、學術性和民主性,並不是所有的高校與學生之間的糾紛都適用司法救濟的途徑。司法救濟作為一種普遍性和終極性的糾紛處理機製,對於大學生合法權利的保護同樣存在著不可克服的局限性。司法救濟對於大學生權利保護的局限性具體包括三個方麵:介入作用的有限性;介入範圍的有限性;受理條件的有限性。因高校教育管理過程中的各種糾紛都直接尋求司法救濟而導致的訴訟泛濫,不僅不是法治社會的標誌,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表現了法治的不成熟,反映了社會關係和法製秩序的混亂以及現行法律的缺陷。因此我們認為,高校學生申訴製度作為一種非訴訟性的權利救濟製度,具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探索高校學生申訴製度的確立根據,可以找尋到如下的緣由:
1.高校教育管理自身性質的要求
進行有關高校學生權利救濟的製度設計,在考慮對學生權利提供最有效和最公正的救濟的同時,還應充分顧及高校管理教育性的需要。高校自身應具有符合其教育性質要求的問題解決途徑和相應的爭端化解機製,而不是一概簡單化地訴諸法院。要從教育的目的出發,使有關學生權利的糾紛在請求行政複議、發動司法審查之前,能通過健全的校內外的申訴渠道得以解決。在高等教育中,學校教育管理的基本價值目標與學生接受高等教育的目的具有根本上的一致性,因而對於在教育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糾紛,完全可以通過更人性化的,能充分發展學生的主體意識與法治意識,利於培養學生主動參與精神和化解衝突能力,因而也是切合高校管理教育性要求的學生申訴製度得以解決。
2.實現糾紛解決機製合理化的必需
設置高校學生申訴製度,實現糾紛解決方式的多元化與機製的合理化,不僅與人們對訴訟的評價有關,而且與糾紛的性質以及解決糾紛的成本和代價有關。以最小的成本和代價最有效地解決問題,無疑是設計糾紛解決途徑的一個必然的、合理的原則。一般地,高校與學生之間因教育管理行為而產生的糾紛通常並不真正涉及法律問題,因而完全可以通過合理的製度安排使這些糾紛在被提交法院之前即得以解決。這裏所謂“合理的製度安排”中,我們認為申訴製度的設置應該是不可或缺的。這是因為,倘若我們將教育申訴製度與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製度相比較,我們不能不承認教育申訴製度更具有迅速性、簡捷性、經濟性、便利性和法律根據上的明確性。
3.保障大學生合法權益的需要
作為建立高校學生申訴製度先行者的西南政法大學在其2004年出台的《學生申訴辦法》草案中明確地規定,學校製定學生申訴製度的宗旨是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保障學生身心健康發展。我國台灣地區為數不少的高校所製定的《學生申訴處理辦法》中都以不同的行文強調設立學生申訴製度的目的:使爭議得到客觀公正地解決,疏解糾紛,促進校園和諧,發揮教育功能,以確保學生權益。
我們知道,學生的合法權益是任何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個人不能侵犯的。現代社會裏,高校是眾多社會組織的一種,高校的教育管理即便有其特殊性的規範和章程,也須遵守法治社會尊重人權、關懷人性、維護權利的最基本要求。高校學生申訴製度就其本質而言,是為合法權利受到學校侵犯的學生提供一種權利救濟的途徑,通過高校及相關教育行政部門與學生之間以相互尊重和溝通為基礎的申訴程序的展開,及時公正地解決和處理在教育管理中發生的衝突和糾紛,體現了現代法治社會所崇尚的平等精神,彰顯了教育人文關懷,是高校學生權利保障的邏輯要求。在學生申訴製度的設計中,受理學生申訴糾紛的人員基本上都是熟知教學和教育管理的專業人員,他們會更多地從教育規則的角度協調雙方的矛盾,也有利於教育主管部門及時了解、監督高校的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糾正高校的一些不合理的做法,以充分發揮高校的教育功能。而且,受理申訴的部門對學生的申訴處理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與訴訟的方式相比,學生可以節省不少的經費與支出。
4.尊重高校自治權,謀求與其他國家、地區教育法治實踐的吻合
作為高等教育的精華所在,高校自治自19世紀以來一直影響著現代高等教育製度。尊重高校自治權,實現高校自治是我國當前教育法製建設主要的發展方向。高校對學生申訴的處理權是高校自治權的一項重要內容。對於高校與學生之間因教育管理而發生的糾紛,經學生申訴先由高校自己處理,為高校提供一個反思和考慮的機會,能更有利於在平等、和諧的氛圍中疏解糾紛,同時也實現了高校在處理自身教育管理爭議上的自治權。這一理論在當今世界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教育法治實踐中也可以得到確證。。
三、高校學生申訴製度在當下和諧高校構建中的價值解析
和諧社會是我們黨在推動中國社會發展的進程中提出的一個偉大理念。高等院校作為社會有機體的組成部分,是知識文化創新的重要發源地和優秀文化的輻射源,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發揮著特殊的積極作用。同時,和諧高校的構建是激發高校活力、落實“科學發展觀”的本質要求,是實現高校發展戰略目標的重要前提和必由之路。那麼,高等院校應當如何在積極創建“和諧社會”的大背景下努力構建“和諧高校”呢?我們認為,和諧高校的構建作為一項包含著豐富內容的複雜的係統工程,必須要通過一係列規範科學的製度進行架構,其中高校學生申訴製度就是其中的重要內容。學生申訴製度作為一種法定的權利救濟機製,其在構建和諧高校的係統工程中具有如下的價值意義。
(一)學生申訴製度所體現的“以人為本、權利本位”的基本理念是構建和諧高校的內在要求
學生申訴製度的建立,是弘揚“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的體現。學生申訴製度淡化了管理者與被管理學生之間的上下級關係,突出了對學生人格尊嚴與合法權利的尊重與關懷,明確了作為教育管理對象的學生在高校教育法律關係中的主體地位,使學生在客觀上擁有了對學校教育管理行為提出異議、對加於自身的認為是不公正合理的管理決定予以申辯抵抗和請求有關部門重新審查並另行處理決定的權利。
學生申訴製度所體現的“以人為本、權利本位”的基本理念正是構建和諧高校的內在要求和前提條件。當前“人權型”的法治價值觀念已日漸深入人心,法治的發展已經進入全方位、多層次地對人的權利進行確認的時代。今天我們討論和諧高校的建構問題,已經不可能回避對作為教育管理對象的學生的主體性的關注及其合法權利的尊重與關懷。“以人為本”是高校和諧發展觀的本質與核心,是馬克思主義關於人的全麵發展的基本觀點的充分體現,也是高校教育管理改革的出發點和歸宿。學生申訴製度的建立,有助於轉變高校教育管理者的角色認知和實現管理理念的更新,逐步培植形成“以人為本、權利本位”這一構建和諧高校的核心理念。我們可以從和諧高校構建的觀念要求與思想前提出發去正確認識和把握體現了人本管理理念的學生申訴製度與構建和諧高校的內在邏輯關係。
(二)在平等、和諧的氛圍中疏解糾紛是貫穿於學生申訴製度的基本主線,也是構建和諧高校的關鍵所在
我們認為,高校自身應具有符合其教育性質要求的問題解決途徑和相應的爭端化解機製。學生申訴製度的建立,在高校與學生之間創設了進行理性對話的場所,雙方可以交換各自的觀點和意見,並由申訴處理委員會在重新審查高校教育管理行為的基礎上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讓當事學生參與到處理爭議的申訴程序當中,通過充分的、平等的意思表達和說理過程,可以有效地疏解與緩和雙方的矛盾衝突和意見分歧,易於使學生獲得對學校教育管理行為的理解與認同,增強對申訴處理決定的信任感。因而,切實賦予高校學生以申訴權,不斷健全與完善學生申訴製度,可以減少很多高校內部由於製度缺失造成的無謂訴訟,對於營造高校和諧的校園環境是非常有益的。因為構建和諧高校的關鍵在於通過法律化、製度化的糾紛解決機製及時妥善地消解高校內部尤其是高校與學生之間在教育管理中引發的諸類矛盾,暢通的糾紛解決路徑是構建和諧高校所不可或缺的。同時,完善的教育係統內部的糾紛解決機製也能為高校的持續發展創造一種寬鬆和諧的環境,避免高校過多地卷入司法訴訟的程序之中,教育管理者與學生的關係也易於達至和諧的狀態。這一和諧狀態的創設,既有利於教育管理者管理規則的施行與管理目標的實現,也有利於學生合法權利的維護和對學校情感的培養與增強,提升學校的凝聚力和戰鬥力。
(三)學生申訴製度尊重和維護了高校的自治權與學生的合法權利,盡力實現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相互平衡,這是構建和諧高校的根本原則
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平衡,這是和諧社會的根本。對於和諧高校來說亦是如此。如果說高校的公權力代表的是一種公共利益,那麼高校行使公權力的教育管理行為與相對人學生權利的衝突就是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衝突,能否及時有效地化解這類衝突,實現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相互平衡,這是關係到高校能否和諧的重要問題。學生申訴製度通過其合乎理性的製度設計,既尊重了高校的自治權,又維護了學生的合法權利,並盡力實現了高校公共權力與學生公民權利的相互平衡,體現了構建和諧高校的根本原則。申訴製度的確立賦予了高校學生特定的非訴訟性的救濟權利,使得作為公民的學生個體在受到高校教育管理權的侵犯時擁有對峙抗衡的武器。學生可以通過行使申訴權利,迫使高校的教育管理行為接受公開審查,高校必須合理地說明其所作出的教育管理行為的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正當程序,接受申訴人的質疑及申訴處理委員會的重新審查。在這個過程中,學生的申訴權成為高校教育管理權合法、正當伸展的一種外在規範力量。通過學生正當申訴權利的行使創設一種“高校教育管理權--學生權利”的互動和製衡關係並借此有效地排除高校管理權行使的無序性和隨意性,從而大大減少了高校教育管理行為侵犯學生合法權利的危險性。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建立完善的學生申訴製度並將學生申訴權落到實處,可以有效製約目前廣泛存在的學校權力濫用的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