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簽約的內容
簽約即簽訂就業協議。當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雙向選擇”,在相互了解和協商的基礎上決定彼此接納後,一般以簽訂就業協議的方式將這種意願確定下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協議,並經學校主管部門簽證蓋章,即為簽約。就畢業生而言,協議的簽訂就意味著就業,因而也稱為就業協議。
我國目前高校畢業生通用的就業協議是由教育部製定,省、自治區、直轄市就業主管部門印製的《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該協議書包括以下內容。
(1)畢業生的基本情況及意見。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政治麵貌、培養方式、健康狀況、專業、學製、學曆、家庭住址、應聘意見等。
(2)用人單位的情況及意見。包括單位名稱、單位隸屬、聯係人、聯係電話、郵政編碼、通信地址、所有製性質、單位性質、檔案轉寄地址、用人單位意見、用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意見等。
(3)學校意見。包括學校聯係人、聯係電話、郵政編碼、學校通信地址、院係意見、學校畢業生就業部門的意見等。
隨著畢業生就業製度改革的不斷深化,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也在進一步規範化、法律化。目前,一些用人單位或學校在就業協議中明確用人單位與畢業生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些內容主要包括服務期、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工資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紀律、協議終止的條件、違反協議的責任等。
協議書一經簽訂,便視為有效合同,簽約各方都要遵守。如一方違約應在征得其他各方同意後,方可解除協議。
二、簽約的程序
就業協議的簽訂是在畢業生和用人單位供需見麵、雙向選擇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的結果。簽約一般需經過以下程序。
(1)畢業生本人須在協議書上以文字的形式,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清楚地填寫本人的姓名、專業、培養方式等基本情況,並明確表達自己同意到選定單位應聘工作的意願,同時簽署本人的姓名。
(2)由用人單位人事部門負責人代表單位用藍黑或者黑色鋼筆清楚地填寫本單位的情況,簽署同意接受該畢業生的文字意見,並簽字蓋章。如果該單位沒有人事決定權,則還需要報送其上級主管部門簽字蓋章,或人才交流中心,予以批準認可。
(3)畢業生所在院(係)和學校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並簽字蓋章。
(4)學校上級主管部門審核,編製就業方案。
在完成上述程序之後,協議就正式生效,並列入國家就業方案,下達學校和有關部門、地區執行。
現行的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一式四份,協議正式簽訂以後,其中一份由畢業生本人收存;一份交用人單位,作為接收畢業生就業的憑證,並以此做好相應的人事及其他安排;一份報學校上級主管部門作為審核批準和編製就業計劃的憑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