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簽約應注意的事項
簽訂就業協議書應注意哪些問題?
畢業生就業協議明確了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具有法律約束力,一經簽訂,便視為有效合同,不能隨意更改。簽約雙方都要遵守協議,不能做與協議書內容相違背的事情。協議書的簽訂涉及畢業生的切身利益,在就業簽約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的主體資格,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某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指標和錄用自主權。由於就業市場招聘單位類型多樣,不乏魚目混珠的情況,因此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時應慎重,要仔細了解用人單位基本情況,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以避免浪費其他的就業機會。
2.按規定程序簽訂協議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簽訂應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一般而言,畢業生應使用學校下發的就業協議書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經所在係登記後報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簽章,最後交省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簽證。
3.有關條款的內容必須明確
畢業生就業協議一般由主管部門事先擬定,對畢業生與用人單位起示範作用。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協商對有關條款進行修改,還可以增加相關條款。因而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約時,應盡量采用示範條款。如確有必須進行變更或增加,亦應在內容上必須明確,不要產生歧義,尤其是涉及福利待遇、工作期限、違約責任等應明確,否則一旦發生爭議,由於事先約定不明確,不利於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如無附加條款,應當將協議書中的空白部分劃去,注明以下空白。
4.注意勞動合同的銜接
由於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在先,為避免在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應盡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並明確表示在今後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確認。否則雙方日後就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達不成一致意見,且事先無約定時,若畢業生表示不願在該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反過來要畢業生承擔違反就業協議的責任。因此畢業生在就業的過程中應就勞動報酬、試用期、服務期限等勞動合同的主要條款與用人單位事先協商,體現在就業協議中,並將協議結果書麵化,而不應隻作口頭約定。
5.合同的解除條件做事先約定
畢業生就業協議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一方不得隨意解除,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畢業生如對用人單位的情況不是很了解,或感到不完全如意,但又擔心就業市場的變化,一旦放棄後落實就業單位可能更困難,或本人在考研等。在這種情況下,畢業生可與用人單位在就業協議中就解除條件先作約定。若約定條件一旦成立,畢業生可依約解除協議,而無須承擔違約責任,避免產生經濟損失或其他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