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高校畢業生的就業協議活動中主要涉及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麵,畢業生一旦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並經學校簽證後,則協議正式生效,對三方均有約束力。三方均有義務履行協議,以保證三方享有的權利和義務。
一、畢業生的權利和義務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就業協議後,雙方由此產生了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並負有相應的責任,雙方應遵循國家《勞動法》和有關就業的各項法律法規。
1.畢業生在就業工作過程中的權利
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國家就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規定;
(2)向就業工作機構和就業工作人員谘詢並要求提供相應服務;
(3)獲得用人單位及其人才需求的有關信息;
(4)獲得就業工作人員的客觀、公正的評價;
(5)在國家就業政策和學校就業工作規定的範圍之內以及符合用人單位錄用條件的情況下,參與公平競爭,選擇用人單位;
(6)用人單位違約後,可重新選擇用人單位;
(7)依法對就業工作進行監督,對就業工作中的違法違紀行為有批評、檢舉、揭發的權利。
2.畢業生就業工作過程中應履行的義務
畢業生在就業過程中應履行的義務:
(1)認真學習、正確理解並執行國家就業方針、政策,根據需要為國家服務;
(2)接受學院畢業教育和就業指導;
(3)服從院、係就業工作的安排和管理,完成院、係布置的與就業工作有關的任務或事項;
(4)如實向用人單位反映情況;
(5)遵守擇業道德和院、係就業工作紀律;
(6)履行就業協議;
(7)及時如實向學院通報就業工作落實情況;
(8)按時辦理離校手續,文明離校。
二、用人單位的權利與義務
用人單位在招聘畢業生過程中享有的主要權利有:根據國家就業政策和規定自主選擇畢業生;按規定到高等學校招聘畢業生;向學校及有關方麵了解擬錄用畢業生的學業情況及在校表現;按就業協議規定,要求違約畢業生承擔違約責任;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用人單位在畢業生就業過程中應履行的主要義務有:執行國家的就業方針、政策及有關規定;在招聘過程中實事求是的介紹本單位情況;向學校和地方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申報需求信息;公開、公正、公平、擇優錄用畢業生;嚴格履行就業協議,及時接收畢業生並幫助畢業生辦理就業手續;依法應履行的其他義務。
三、學校的權利與義務
學校是有目的、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教育教學活動的重要場所,在走向教育法製化的進程中,學校正日益成為教育法調整的重要對象。為使學校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辦學自主權,並且切實地履行自身在教育和管理方麵的職責義務,學校必須依法行使其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8條,學校的權利包括: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3)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5)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6)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7)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8)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幹涉;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29條,學校的義務包括:
(1)遵守法律、法規;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3)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4)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5)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並公開收費項目;
(6)依法接受監督。
四、協議的解除與改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