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畢業生就業過程中還存在信息獨用、不公平錄用等侵犯畢業生權利的情況。在對畢業生進行就業指導過程中亦經常有畢業生擔心自己在就業中的合法權益能否得到維護,擔憂自己因權益受到侵害而在就業競爭中處於不利地位。那麼畢業生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
一、畢業生的就業權利
畢業生作為就業過程中的一個重要主體,享有多方麵的權益,根據目前就業規則的有關規定,畢業生主要享有以下幾方麵的權益。
1.獲取信息權
就業信息是畢業生擇業成功的前提和關鍵,隻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礎上,才能結合自身情況選擇適合自身發展的用人單位。畢業生獲取信息權,應包括三方麵含義:
(1)信息公開,即所有用人信息向全體畢業生公開
凡需錄用高校畢業生的用人單位,須到有關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和辦理信息登記,由高校畢業生就業指導中心通過各種渠道向全校畢業生發布用人需求信息,任何人不得隱瞞、截留需求信息。
(2)信息全麵及時
也就是畢業生獲取的信息必須是及時、有效,而不能將過時無利用價值的信息傳遞給畢業生。畢業生有權獲得準確、全麵的就業信息,以便對用人單位有全麵的了解,從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選擇。
2.接受就業指導權
學生有權從學校接受就業指導。學校應成立專門機構,安排專門人員對畢業生進行就業指導,包括向畢業生宣傳國家關於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對畢業生進行擇業技巧的指導;引導畢業生根據國家、社會需要,結合個人實際情況進行擇業。使畢業生通過接受就業指導,準確定位,合理擇業。當然,隨著畢業生就業完全市場化,畢業生也將由單方麵從學校接受就業指導而轉為主動尋求社會上具有就業指導資質的合法機構的就業指導。
3.被推薦權
高等學校在就業工作中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向用人單位推薦畢業生。曆年工作經驗證明,學校的推薦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到用人單位對畢業生的取舍。學校根據畢業生的在校表現,應實事求是,根據畢業生本人的實際情況向用人單位進行介紹、推薦;在公正、公開的基礎上,還應擇優推薦。
4.選擇權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畢業生隻要符合國家的就業方針,政策,可以自主地選擇用人單位;學校、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幹涉。任何將個人意誌強加給畢業生,強令畢業生到或不到某用人單位是侵犯畢業生選擇權行為。畢業生可結合自身情況自主與用人單位協商,要求學校予以推薦,直至簽訂就業協議。
5.公平待遇權
用人單位在錄用畢業生的過程中,也應公正、公平,一視同仁。但在當前,畢業生的公平待遇權受到很大的衝擊,也最為畢業生所擔憂。由於各項配套措施滯後,完全開放公平的就業市場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還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現象,如女生就業難仍然是困擾女畢業生就業的一大問題。公平受錄用權是畢業生最為迫切需要得到維護的權益。
6.違約及求償權
畢業生、用人單位簽訂協議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毀約。如用人單位無故要求解約,畢業生有權要求對方嚴格履行就業協議,否則用人單位應對畢業生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畢業生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補償。
二、畢業生的就業義務
畢業生在享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的權利的同時,也應當履行自己的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