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十五章(1 / 2)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關係的協議。根據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麵勞動合同。

就業協議是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教育部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要求:“經供需見麵和雙向選擇後,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協議的簽訂是雙方當事人意思完全一致的表示,這裏的“一致”是通過協商達成的,雙方當事人在協商過程中地位是平等的,意思表示是真實的,而且要誠實守信,不能欺騙對方,也不能強迫對方當事人屈從另一方當事人的意誌。

一、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相同之處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經過供需見麵、雙向選擇,用人單位願意錄用畢業生,畢業生也願意到用人單位工作,盡管雙方的主觀願望通過言詞已傳遞給對方,但口說無憑,恐日後有變,必須用書麵形式加以確認,這種書麵形式就是就業協議書。就業協議是高校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依據。就確立勞動關係這一點來說,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相通的,可以這樣認為,就業協議的實質就是準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特殊表現形式。它們的相通表現在以下方麵:

1.合同的性質一致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就業協議,畢業生就要去簽約單位報到,用人單位就要為其安排相應的工作,從實質上說,這是確定了一種勞動關係。標明這種勞動關係確立的依據,就是就業協議。用人單位對大學畢業生這類勞動者,與麵向社會公開招聘的勞動者,在培養、使用、待遇等方麵可能有所不同,但從確立勞動關係這一點來說,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是一致的。

2.主體的意思表達一致

任何合同,雙方確定的權利、義務關係都是在協商一致、充分表達主觀願望的情況下訂立的;雙方對設定的權利、義務都予以完全地認可,並要在實踐中履行。勞動合同如此,就業協議也如此。簽訂就業協議的雙方,在表達主觀願望、意思表示真實、無強製、脅迫這一點上,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的主觀意思表達所處的狀態完全一致。

3.法律依據一致

由於就業協議是確立勞動關係的一種協議,用人單位對畢業生錄用、接收之後,要有見習期(或試用期),最低勞動年限的規定,這與勞動合同的要求相一致,因此就業協議應當遵循《勞動合同法》中勞動合同等有關規定,發生爭議糾紛,應依法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