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十六章(1 / 2)

從畢業生就業工作來看,畢業生就業簽約過程是畢業生就業合法權益保護的重要環節。簽約一時不慎,就有可能釀成大錯,影響畢業生的前程。為避免類似情況的再次發生,切實幫助畢業生保護自身合法權益,在此謹就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有關問題談幾點建議,以期在一定程度上幫助廣大畢業生在簽約過程中避免遭遇陷阱,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主動了解就業法律法規,切實提高自身法律意識

對於廣大畢業生來說,主動了解目前國家關於畢業生就業的有關方針、政策和規範以及它們之間的關係,熟悉畢業生在就業尤其是簽約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是畢業生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的前提。如果發現在就業簽約過程中招聘單位提出的所謂公司內部規定或部門規定與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有抵觸,侵犯了自身權益,則可以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自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一般來說,《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及高校所在省(市)就業政策、地方法規等,畢業生都應當有所了解和熟悉。對於所謂“口頭合同”、內容簡單、文字含糊的合同,以及顯失公平的“霸王合同”,要堅決予以拒簽。否則,一旦發生糾紛,畢業生自身合法權益將很難得到保護。

二、認清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和勞動合同的相似與不同

就業協議書是確定用人單位錄用畢業生、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學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權利義務的書麵文本。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書麵協議。

由於畢業生就業法製工作難以適應就業形勢的發展,致使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在當前畢業生就業實踐中作用相對有限、不盡完善的情況日益突出。簽訂就業協議更多的表現為在畢業生與招聘錄用單位間“報到”與“接收”方麵起一定的調節和製約作用,其效力也並不是等於確立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關係,而僅是約定雙方當事人締結勞動合同。對於報到接收以後具體勞動過程中雙方可能發生的種種情況,就業協議書沒有也不可能進行具體約定,因而一旦發生糾紛也就無所適用。

由此可以看出,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兩者具有很大的相似性。雖然二者訂立的主體相同、形式上均為書麵方式,訂立的內容前後有所對應,但就業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更多地表現為較大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兩者的性質不同、訂立的時間段不同、規定的內容不同、訂立的法律依據等方麵。

三、畢業生簽訂就業協議時一般應注意的幾個方麵

1.查明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是否合格

協議雙方的資格是否合格是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這裏主要是指用人單位的資格,不管是機關、事業單位還是企業(不包括私營企業)必須要有接受應屆畢業生的權利。如果其本身不具備接受應屆畢業生的權力,則必須經過具有進人權利的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因此,畢業生簽約前,一定要先審查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2.有關協議條款明確合法

協議中的內容是整個協議中的關鍵部分,畢業生一定要認真審查。首先審查協議內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國家相關法律和政策;其次審查和仔細推敲雙方權利和義務是否合理;第三要審查清楚除協議本身外是否有附件即補充協議,並審查清楚其內容。由於現在使用的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內容簡單,畢業生可以和用人單位協商,就原協議書中未能體現的具體權利和義務用補充協議形式表達出來。

一般來講,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約時,應盡量采用示範條款。如確有必要進行變更或增加,亦必須在內容上明確,不要產生歧義,按照《勞動合同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就業協議書協議內容至少應具備以下條款才能具有法律效力:服務期;工作崗位;工資報酬;福利待遇;協議變更和終止條款;違約責任等。否則一旦發生爭議,由於率先約定不明確,不利於自身合法權益的保護。如無附加條款,應當將協議書中的空白部分劃去,注明以下空白。

3.簽訂就業協議的程序要合乎程序

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簽約時要注意完整地履行手續。首先,畢業生要簽名並寫清簽字時間;其次,用人單位以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必須加蓋單位公章並注明時間,不能用個人簽字代替單位公章;第三,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字後需將協議書交給學校畢業生就業主管部門履行相關手續,以便及時列入就業方案,及時辦理就業報到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