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十八章(1 / 3)

近幾年來,大學畢業生勞動權益被侵害的事件不斷。同時,由於就業難,他們往往采取息事寧人、忍氣吞聲的方式承受。作為畢業生,需要了解一些相關政策。通過以下幾個大學生就業糾紛的案例,希望能夠給剛畢業的大學生指明就業盲區,規避職場風險。

一、先試用還是先簽勞動合同?

【案例】小郭在畢業前與學校、某公司簽訂了《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不久,他順利進入該公司工作。但該公司不願意一開始就與小郭簽訂勞動合同。人事部門告訴他,得先試用,試用合格後,雙方再簽。

【專家建議】現在,很多用人單位在招聘大學畢業生後,基本上都是先試用,試用期滿後感覺還可以的,再簽訂勞動合同。究其原因,不外乎是為了規避所謂的用人風險,減少麻煩等。其實,用人單位這種做法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用人單位新招收勞動者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簽訂勞動合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不允許先試用後再簽訂勞動合同。可見,試用的前提是勞動合同簽訂後對試用期做出明確約定,沒有對試用做出約定的,用人單位是不能試用的。

最後,需要指出的是,《高校畢業生就業協議》不能代替勞動合同,因為該協議是畢業生與高校、用人單位簽訂的一份就業意向性協議,它具有法律效力,但不是勞動合同,不能替代勞動合同。該協議的法律效力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之後即告終止。

二、提防就業協議書成“廢紙”

【案例】大學生A去年5月與一家大公司簽訂了就業協議。協議約定月收入為2500元,但是沒有約定違約的責任和賠償。按慣例,畢業生應當在當年的7月到簽訂就業協議的單位報到,成為這個單位的正式職工。但在5月中旬,公司電話通知他,原來準備上一個新項目,現在決定不上了,因此要取消就業協議,叫他不要去報到了。A幾次找這家公司論理,都遭到拒絕。

【專家建議】由於就業協議書不等同於勞動合同,如果畢業生遭遇單位毀約,隻能通過有關部門來“協調”,這種“協調”要花費很多時間和精力。所以,畢業生要盡快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三、就業協議要與勞動合同一致

【案例】學生B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就業協議,約定服務期為5年,並規定如果B提前解約必須賠償公司3萬元。正式上班後,公司與他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的有效期僅1年,而且也沒有提前解除合同的賠償條款。他在第二年4月向公司提出辭職,公司提出,必須按就業協議的規定賠償3萬元。

【專家建議】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後,勞動關係就以勞動合同為準,就業協議書就自動失效。因此,該公司要求賠償3萬元的說法是沒有依據的。建議畢業生在簽訂合同時,盡量注明一些比較重要的條款,如工作(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工作條件、工資報酬和福利待遇、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以防用人單位通過有意的“疏漏”侵犯畢業生的合法權益。

四、空白合同不要隨便簽

【案例】學生D到單位報到後,公司人事部門給了他一份空白合同,要他先簽名,具體條款過幾天再補上。D覺得,反正已是公司的人了,別人享受什麼樣的待遇,自己應該也會享受到,於是不假思索地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專家建議】空白的勞動合同還是不要簽為好,否則用人單位完全有可能在空白處填上對其有利的內容,例如較少的薪水,或者是不確定的工作崗位等,然後蓋章確認,從而使該勞動合同生效。這時即便畢業生發現了合同中對自己不利的內容,但由於勞動合同已經生效,一旦出現糾紛,自己就會處於十分不利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