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四十七章(1 / 3)

高職生參軍入伍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在校讀書時參軍入伍;另一種是畢業後到部隊工作入伍。

一、參軍入伍的基本條件

1.在校學生參軍入伍的條件

(1)必須是全日製普通高校在校大學生,自願入伍、政治合格、身體合格。

(2)男生為二年級以上,年齡在22周歲以內;女生年齡在20周歲以內。

2.應屆畢業生參軍入伍的條件

(1)必須是全日製普通高校國家任務非定向應屆畢業生,自考、成教、定向、委培、預科、專升本及軍校為地方培養的畢業生不屬接受範圍。

(2)學習成績平均在良好以上,並獲得相關畢業證書。

(3)高職畢業生的年齡不超過23周歲(截止當年8月31日)。

(4)身體健康,符合軍隊院校招收學員體檢標準。但到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畢業生,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視力條件可適當降低。

二、高職畢業生參軍享受的職級待遇

(1)和多數地方單位一樣,軍隊對接收的高職畢業生也實行為期一年的見習期。

(2)見習鍛煉期滿後,部隊將按照畢業生所從事的崗位性質及有關規定下達任職、授銜命令。在首次評授軍銜、評任專業技術職務、確定專業技術等級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麵,享受與同期入軍事院校學習的畢業學員同等的待遇,即大學畢業生可定為排職、少尉軍銜,如在上學前有工作經曆,將另行考慮。

(3)高職畢業生的軍齡從被通知報到之日算起。

(4)軍隊鼓勵到艱苦邊遠地區工作。畢業生倘若到邊遠艱苦地區部隊或指揮崗位工作,可以不實行見習期,自批準入伍之日起確定職級和軍銜。

(5)對於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畢業生,軍隊實行輪換製度。工作滿5年以後,可根據需要優先調整到內地或駐地條件較好的部隊工作。

高職畢業生應自覺學習《兵役法》、《國防法》和《征兵工作條例》,積極響應祖國的號召,履行兵役義務,為保衛祖國踴躍報名應征。

三、參軍入伍的有關政策規定

1.在校學生參軍入伍的政策規定

(1)妥善安排學業。在校大學生入伍前,學校應盡可能安排他們參加本學期所學課程的考試。也可以根據其平時的學習情況,對本學期所學課程免試,直接確定成績和學分,並保留學籍到退役一年內。對已經修完規定課程或已修滿規定學分,符合畢業條件的,學校可準予畢業,發給其畢業證書。在校大學生入伍後,有條件的可以參加原學校組織的函授或自學原專業課程,經部隊團級單位批準可以參加學校組織的考試。

(2)適當減免學費。在校大學生被批準入伍後,已交學雜費的剩餘部分,根據本人自願,由學校退還本人,或由學校負責減免學費;入伍前享受優秀學生獎學金的,複學後提高一個獎學金等級(不含一等獎學金);對榮立一次三等功獎勵的,複學後按不低於50%的標準減免學費;榮立兩次三等功或二等功、一等功,被授予榮譽稱號的,複學後免交全部學費。

(3)退役後的複學安排。各高等學校要切實做好退出現役後的複學工作,保證退役大學生能夠及時複學。對原就讀學校撤銷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安排轉入同等學力相關專業高等學校複讀;原所學專業撤銷的,由學校安排轉入其他專業複學;個別學生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延長學習時間;對專科升本科、本科報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錄取。在部隊榮立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原是本科生的可申請轉到本校其他專業學習,原是專科生的免試轉入本校同專業或相近專業的本科學習,屬獨立設置的專科學校的專科生,由學校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安排;榮立二等功以上獎勵的,所學本科專業畢業後,可免試保送為所學專業研究生。在新兵檢疫複查期間退回後因身體原因不宜繼續在部隊服役中途退役的,學校應準其複學。服現役期間受除名、開除軍籍處分或被勞動教養、判刑的,不予複學,部隊保衛部門負責通報其就讀學校,由入學前戶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民政部、公安部、總參謀部、總政治部《關於義務兵提前退出現役的暫行規定》(民【1988】安字18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