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1章 缺乏法律意識(1 / 1)

王京和周錫是上海一所大學的畢業生,和很多同學一樣,他們想留在上海,打算用自己的青春和熱血闖出一片天地。於是,他們開始了四處找工作的日子。老天不負有心人,最後他們一起與一家公司簽訂了為期 5年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如果他們因個人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應賠償違約金 4萬元。

就這樣,王京和周錫開始了為自己的理想而打拚的日子。可是工作半年後,他們覺得自己在這家公司學不到什麼東西,繼續這樣待下去,無疑是在浪費青春,混日子,於是他們便向公司提出辭職。

按照當初簽訂的勞動合同,王京和周錫提前解除合同,應當賠償違約金。但他們認為合同中的違約金條款是公司故意刁難他們被迫簽下的,因此拒付違約金。公司領導非常惱火,要知道,為了吸引他們來公司工作,公司不僅幫他們解決了戶口,免費提供宿舍,而且他們的月工資也大大高於一般職工。所以,公司領導堅持必須先付違約金,才能辦理調檔手續。

雙方因此僵持不下,最後鬧到法院。法院認為,王京和周錫二人違約,當然應該賠償違約金;而公司不辦理調檔手續,會影響他們尋找新的工作,給他們造成經濟上的損失,這也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不論哪一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原單位均應在兩周內辦理調檔手續。如果原單位不辦理調檔手續,導致勞動者經濟損失的,應該予以賠償。因此,法院最後判決王京和周錫二人各自賠償違約金2.5萬元,公司則分別賠償他們經濟損失 1.1萬元和 0.9萬元。

“陷阱解讀”

有道是 “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 ”。為了高薪和個人發展,“跳槽 ”已成為現代職場的一種常態,人們早已從道德的層麵接受 “跳槽 ”的行為,而且隻要 “跳槽 ”的人跳得不是過於頻繁,用工單位大多也不會介意。但是, “跳槽 ”的人也一定要注意相關的法律問題。

實際上,職場中風雲多變,你應該注意培養自己的法律意識。求職時,對用人單位擬定的勞動合同,你要認真研究,尤其對最低服務期限和違約金的約定更應慎重,如有異議要大膽明確地提出,不要留下後患;勞動合同簽訂後,你則應認真履行,不可隨意毀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