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五章 鼎新政製重漢化(上)(1 / 3)

權衡利弊行漢法

蒙古大軍三次西征,滅金取宋,經略區域不斷擴大。忽必烈在與阿裏不哥爭奪汗位期間,為取得諸王的支持,承認了別兒哥對欽察汗國、旭烈兀對伊利汗國地區的統治權。

這樣,忽必烈所直接統治地區就限於蒙古草原和原來夏金宋統治地區了。

盡管如此,疆域仍然十分遼闊,超過漢唐。

在這樣遼闊的統治區域之內,生活著蒙古族、西域各族、漢族等民族人。各族人民的生產、生活、風俗習慣及生活方式不盡相同。

蒙古草原地區有蒙古的統治製度和方法,西域和中亞地區有色目人的統治製度和方法,金宋地區有漢人的統治製度和方法。

忽必烈奪取政權以後,應該采取何種統治製度和方法,以鞏固其統治,這是擺在忽必烈及其謀士們麵前的一個十分重要,並且十分緊迫的問題。

郝經認為,在忽必烈統治區域之內,無管地域大小,還是經濟文化的先進程度,漢地都占據中心和主導地位。所以,統治製度和思想都必須從草原本位向漢地本位轉化,必須采用漢法。

中統元年(1260年),郝經曾上書忽必烈,建議忽必烈樹雄心,立壯誌,大有作為於天下,應該“為人之所不能為,立人之所不能立,變人之所不能變”。

郝經說,蒙古滅金以後,占據大量漢地,把漢地原來的統治製度都打破了,但新的製度沒有建立起來,出現一片混亂。

“於是,法度廢則綱紀亡,官製廢則政事亡,都邑廢則宮室亡,學校廢則人材亡,廉恥廢則風俗亡,紀律廢則軍政亡,守令廢則民政亡,財賦廢則國用亡,天下之器雖存而其實則無有。”

為今之計,應該“大為振澡,與天下更始”,盡快確立統治製度和政策。

郝經認為,應該“以國朝之成法,援唐宋之故典,參遼金之遺製,設官分職,立政安民,成一王法”。

他說:“昔元魏始有代地,便參用漢法,至孝文遷都洛陽,一以漢法為政,典章文物,燦然與前代比隆,天下至今稱為賢君;王通修《元經》,即與為正統,是可以為鑒也。

“金源氏起東北小夷,部曲數百人,渡鴨綠,取黃龍,便建位號,一用遼宋製度,取二國名士置之近要,使藻飾王化,號十學士。”

至世宗與宋定盟。內外無事,天下晏然,法製修明,風俗完厚,真德秀謂金源氏典章法度在元魏右,天下亦至今稱為賢君,燕都故老,語及先皇者,必為流涕,其德澤在人之深如此,是又可以為鑒也。

“今有漢唐之地而加大,有漢唐之民而加多,雖不能便如漢唐,為元魏、金源之治亦可也”。

郝經認為,北魏和金人能夠確立中原統治,就是因為他們“以漢法為政”、“用遼宋製度”,所以建議忽必烈以北魏和金朝為楷模,采用漢法以確立其統治製度和政策。

郝經這裏所談的采用漢法,主要指“援唐宋之故典,參遼金之遺製”,對於唐宋和遼金製度並非全盤照搬,而應結合當時的具體情況,有所選擇地擇優吸收。

同時,對於蒙古舊製也不全盤排除,“國朝之成法”中的有益成份也應該保留,但在蒙古成法和漢法中,應該以漢法為主。郝經的這種思想應該是正確的。

對於采用漢法問題,當時是一場深刻變革,阻力很大,因此,郝經要求忽必烈下大決心,“斷然有為”,“奮揚乾綱,應天革命”,幹出一番轟轟烈烈的事業來。

許衡在至元三年(1266年)上《時務五事》,指出:“國朝土宇曠遠,諸民相雜,俗既不同,論難遽定”,但“考之前代,北方之有中夏耆,必行漢法,乃可長久”,故後魏、遼、金曆年最多,其他不能實用漢法旨,“皆亂亡相繼,史冊具載,昭昭可見也。”

如今,“國家仍處遠漠,我事論此,必如今日形勢,非用漢法不宜也。”許衡認真總結了曆史經驗,認為忽必烈必須采用漢法,才能保證國家長治久安。

許衡也知道,要那些守舊的蒙古貴族“下從臣仆之謀,改就亡國之俗”,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他建議忽必烈不要采取驟變的方法,而要采取漸變的方式,潛移默化地加以改變。

許衡舉例說:“寒之與暑。因為不同。在寒之變暑也,始於微溫,溫而熱,熱而暑,積百有八十二日而寒氣始盡。暑之變寒,其勢亦然。山木之根力可破石,是亦積之之驗也。”主張采用漢法也要像寒之易暑一樣,“漸之摩之,待以歲月,心堅而確,事易而常,未有不可變者”。計劃用三十年的時間,完成漢化改革。

至元元年(1264年),徐世隆上奏,“陛下帝中國,當行中國事”,亦建議忽必烈采用漢法。

忽必烈早年在漠北藩邸時就開始接觸漢族士人並通過這些漢族士人了解一些漢法,至他主管漠南漢地軍國庶事時,便開始采用漢法試治邢州、關隴和河南地區,幾年的實踐,卓有成效,使他進一步認識到漢法的優越性,曾暗暗下定決心,等將來奪取汗位,一定采用漢法。

如今,忽必烈真的當上了整個中國的大皇帝,郝經、徐世隆、許衡等人紛紛向他建議采用漢法,君臣們不謀而合,忽必烈非常高興,更加堅定了采用漢法的決心。

中統元年(1260年),忽必烈在開平即位,發布了由王鶚起草的即位詔書,明確表達了他準備采用漢法的思想。

忽必烈在即位詔書中講述了群臣擁戴以及他應該即位的理由,還提出了自己的政治路線。

他認為,蒙古自成吉思汗統一蒙古諸部以來,“武功迭興,文治多缺”,其武功確實是前無古人的,但是,以馬上取天下,而不可以馬上治天下,缺少文治對鞏固統治是相當不利的。

因此,忽必烈表示要“宜新弘遠之規”,“祖述變通”,就是要改革當時政治,采用漢法,確立一代之規。

忽必烈在這裏表示的采用漢法,並不是全盤漢法,而是對漢法有選擇地吸收。

同時,對於自己的祖宗之法,也不一概排斥,而是有選擇地保留,這就是他所談的“祖述”之意。

應該說,忽必烈這種在“祖述”基礎上采用漢法的思想,基本上與郝經等人的思想相一致。

毫無疑問,在學習他人經驗之時,不應該不加選擇地全部吸收,而應該學習那些先進的東西。

對本民族的東西也不應該全部拋棄,隻能拋棄那些落後的東西,而對一些代表本民族的優秀的東西予以保留,這才是正確的。

因此,忽必烈的“祖述變通”思想不應該否定,隻是他在後來的實踐中,對本民族中有一些該保留的優秀東西沒有保留,有一些該拋棄的東西沒有拋棄,在曆史上留下了一些遺憾。

蒙古最初紀年沒有使用年號,成吉思汗時,用十二生肖紀年,如鼠兒年、羊兒年等等。

窩闊台以後,雖然進入中原地區,也沒有采用漢法使用年號紀年。

一二六○年,忽必烈繼承汗位以後,學習中原王朝傳統的年號紀年方法,正式建元“中統”。“中統”是“中朝正統”的意思,表明忽必烈要承繼中原王朝的正統,是忽必烈采用漢法的重要一步。

忽必烈在《中統建元》詔書裏,再次表示,要“稽列聖(指蒙古曆代大汗)之洪規,講前代(指漢族封建王朝)之定製”,重申了他的“祖述變通”的改革思想。

同年十二月,忽必烈再次頒布詔書,說“祖宗以武功創業,文化未修,”宣布他要“鼎新革故,務一萬方”要積極進行漢化改革。

一二六四年,忽必烈又取漢族儒家經典《易經》“至哉坤元”之義,改年號為“至元”。

一二七一年,又取《易經》中“大哉乾元”的意義,將原來“大蒙古”國號改為“大元”,用漢族儒家思想表示國家極其廣大。

忽必烈在《建國號詔》中說:“我太祖聖武皇帝(指成吉思汗),掌握了天符崛起於北方,以其神武而成帝業,他的威名震天動地,帝國範圍之廣,自古以來未曾有過。最近,耆老們紛紛奏章申請說:‘大業既成,宜早定鴻名’。我想這從製度上來說是當然的。故決定建國號曰‘大元’,這是取《易經》‘乾元’的意思”。

忽必烈在這個詔書裏進一步重申了他建立元朝,是曆史上中原王朝的繼承,並采用漢法建立了他的國號和年號。

忽必烈在建立年號和國號之時,又將都城移至漢地。

中統四年(1263年),忽必烈將開平升為都城,定名為上都。

至元元年(1264年)又升燕京為中都。

至元四年(1267年)始於中都舊城東北建造新城。

至元九年(1272年)將正在修建中的新城,包括中都,改名為大都,定為正式首都。

忽必烈定都漢地,是他采用漢法的表現,亦方便了對全國的統治。

在禮儀製度方麵,忽必烈開始學習中原的風俗習慣。

至元三年(1266年)開始在中都設立太廟,祭祀祖宗。至元八年(1271年),忽必烈又“命劉秉忠、許衡始製朝儀。自是皇帝即位、元正、天壽節,及諸王、外國來朝,冊立皇後、皇太子,群臣上尊號,進太皇太後、皇太後冊寶,暨郊廟禮成、群臣朝賀,皆如朝會之儀。而大饗宗親、錫(賜)宴大臣,猶用本俗之禮為多”。

忽必烈所定禮儀,保留有部分蒙古族舊禮,但大部分已采納中原漢人的禮儀製度,可以說這是一項重大改革和進步。

忽必烈在漢族儒士的幫助下,通過自己的多年實踐,明白了“必行漢法,乃可長久”的道理,因此,他剛剛即位,就大刀闊斧地改革蒙古舊製,全麵采用漢法。

這種做法,與蒙古舊製大相徑庭,激起了蒙古守舊貴族的強烈不滿,他們遣使入朝,指責忽必烈說:

“本朝舊俗與漢法異,今留漢地,建都邑城郭,儀文製度。遵用漢法,其故何如?”

麵對蒙古守舊貴族的詰難,忽必烈毫不動搖,他一邊派出使者進行解釋,爭取各方麵的輿論支持,一邊置之不理,繼續進行他的漢化改革。

確立太子免爭端

忽必烈奪取帝位,當上了中國的大皇帝,心中好不歡喜。然而,每當他想起自己死後的皇位繼承問題,心中又浮上了一層淡淡的陰影。

大蒙古國的汗位繼承,必須通過忽裏台選舉方能生效。忽裏台最初是蒙古部落和各部聯盟的議事會,推舉首領和決定征戰等大事,帶有軍事民主製色彩。後來,蒙古東征西討,勢力不斷擴大,各種製度都在發生變化,唯有選舉大汗、決定重大軍事行動和宣布新定製度的忽裏台製度沒有發生變化。

這種忽裏台製度,保留了原始社會末期軍事民主製遺風,表麵上看去似乎講究民主,但由於大汗候選人的混亂和部分貴族把持忽裏台大權,往往在汗位交替之際造成政局動蕩,發生流血的爭鬥。

蒙古族何來有幼子繼承家庭財產的習俗,有關人員據此認定幼子理所當然應該繼承大汗之位,但又沒有任何人或忽裏台明確規定幼子的繼承權力。

亦有人認為長子具有繼承汗位的優先權,可成吉思汗就沒有將汗位交給他的長子術赤。

實際上,蒙古大汗的嫡子都有繼承權,甚至於庶子、兄弟亦皆享有汗位有繼承權。

蒙古族沒有像漢族那樣確立皇太子的皇儲製度,大汗平時不確定汗位繼承人,往往是到臨死時指定繼承人,甚至有時來不及指定大汗侯選人就離開了人世,因此,造成了皇位繼承的混亂,導致了大蒙古國政權的嚴重不穩,削弱了蒙古貴族自身的統治力量。

為了擺脫這種爭奪皇位的危機,建立明確的皇位繼承製度,改變混亂狀態,在這方麵,漢族統治者積累了豐富的經驗,那就是采取嫡長子繼承製並預先確立皇儲的製度。

漢人把預立皇位繼承人,看成是國家頭等大事,稱為“國本”。皇帝提前預立,可以避免老皇帝去世以後在皇位繼承問題上的爭端,保證王朝穩定,國祚久長。

因此,許多漢族知識分子鑒於蒙古汗位繼承製度的混亂,積極向忽必烈建議早立太子。

最先提出這個問題的是郝經,他在中統元年(1260年)三月,忽必烈剛剛即位,就寫了《便宜新政》十六事,最後一事就是“立儲貳以塞亂階”。

郝經說:“國家數朝代立之際,皆仰推戴,故近世以來,幾致於亂,不早定儲貳之失也。若儲貳早定,上下無所覬覦。則一日莫敢爭者。且使朝夕視膳,或出而撫軍,守而監國,練達政事,此盛事也”。

郝經建議忽必烈在皇位繼承問題上采用漢法,以避免大蒙古時期汗位繼承的紛爭。

忽必烈已經看到了這一問題,也有確立皇儲之意。但當時忽必烈始行漢法,把注意力首先放在“立國規模”上,加上他當時正值壯年。還不急於解決這個問題。

更重要的則是,立皇儲是對蒙古傳統的忽裏台選舉製的破壞,必然遭到蒙古宗王的反對,為了團結大多數,減弱反對派的勢力,忽必烈沒有把立皇儲問題提到議事日程上來,隻是於中統三年(1262年)十二月詔封嫡子真金為燕王,領中書省事,實際上已作為儲貳使用了。

忽必烈在立太子問題上的審慎態度,無疑是正確的。

至元四年(1267年),姚樞又提出治國的八條建議,把“建儲副以重祚”放到第二條的位置上。

至元五年(1268年),陳又上《三本疏》,提出“太子國本,建立宜早”,“中書政本,責成宜專”,“人材治本,選舉宜審”三條建議,把立太子問題提到第一位。

姚樞說:“三代盛王有天下者,皆以傳子,非不欲法堯禪、舜讓之美也,顧其勢有不能爾。”

“聖代隆興。不崇儲貳,故授受之際,天下憂危。”

現在“時移事變,理勢當然,不得不爾,期於宗社之安而已矣。由此觀之,國之本議昭然甚明,不可緩也。”

陛下應該“上承天意,下順民心,體三代宏遠之規,法春秋嫡長子之議,”“建皇儲於春宮,隆帝基於聖代。俾入監國事,出撫戎政,絕覬覦之心,壹中外之望,則民心不搖,邦本自固矣”。

姚樞把立太子之事提到了國家安危的高度。

忽必烈有意解決皇位繼承問題,但顧及蒙古宗王的反對,一時猶豫不決,又驛召張雄飛。問以方今所急,張雄飛第一句話就說:“太子天下本,願早定以係人心。閭閻小人有升鬥之儲,尚知付托,天下至大,社稷至重,不早建儲貳,非至計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