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非曲直有鄉評——徽州宗族、會社和鄉約
族規家法是族權的集中體現,是皇權國法的一種補充和延伸;以族長為核心的宗族組織是族規家法的製定者和執行者,是宗族村落的直接掌控者。
聚族而居的徽州宗族村落,就是在地方官府和宗族組織的雙重控製下,形成了一種特殊的“大宗族,小社會”的社會格局。
會社、鄉約等組織在鄉村事務管理中也起著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徽州宗族
1.徽州氏族
徽州地區最早的土著居民是山越人。東漢以後,由於北方戰亂,中原氏族開始南遷。遷居徽州時間集中在三個階段:兩晉之際,北方先後遭受“八王之亂”、“五胡亂華”和十六國紛爭,出現中原人口大規模南渡第一次高潮,史稱“永嘉南渡”,其中程、鮑、俞、餘、黃、謝、詹、胡、鄭等九族徑直避入徽州;中唐和唐末時期,中原地區先後發生“安史之亂”和黃巢起義,出現中原人口大規模南渡第二次高潮,相繼遷入的有陸、陳、葉、孫、洪、羅、舒、姚、趙、戴、康、施、馮、夏、李、朱、潘、劉、曹、畢、王、江、許、廖等二十四族,其中近二十族遷於唐末;兩宋之際,北方遭“靖康之亂”,出現中原人口大規模南渡第三次高潮,遷入的有柯、宋、張、周、阮、楊、蔣、饒、馬、藤、孔、徐、呂、韓等十五族,其中十一族是在兩宋之交遷入的。
遷入徽州的外族還有:明清時期,尤其是清代乾隆、嘉慶年間移居徽州的本省安慶地區和江西北部大批貧苦百姓;民國至新中國成立初期,因避亂、逃荒移居徽州的浙江溫州人;1958—1960年,新安江水庫受淹庫區移居徽州的浙江、江西人。所以,徽州氏族實際上是一個融山越土著、中原世家大族,以及本省安慶地區和浙江、江西等鄰近省區居民為一體的氏族群體。
遷居徽州的外地大族主要來自三大地區:一是中原地區,即今河南省的中部、東部一帶;二是黃河下遊地區,即現在的河北省南部、山東省北部和中部地區;三是徽州周邊地區,即浙江、江蘇、江西等地。
外族遷居徽州的路線主要有:由浙江衢州開化縣,逾白際山進入休寧縣境;由浙江睦州淳安縣,逆新安江上行,入歙縣境內;由浙江睦州陸路進入歙縣境內;由江西饒州浮梁縣,逆閶江上行進入祁門縣境;由江西饒州樂平縣,入婺源縣境,再越白際山,進入休寧縣境。
遷居徽州的氏族,最初多分布在歙縣西部、北部和休寧南部、東部地區,形成以州治(今歙縣縣城)為中心的半圓形區域,然後再向四周擴展。主要集居點,歙縣有黃墩、古溪以及今屬徽州區的岩寺、潛口等,休寧有萬安、五城、臨溪、汊口、溪口、率口、陽湖等。績溪、祁門、黟縣、婺源等地也有多個外來居民分布點。
徽州區舊為歙縣之西、北鄉,山清水秀,物阜民豐。尤其是岩寺、潛口、西溪南一帶,地處徽州平原,土地肥沃,素有“徽州糧倉”之譽,而且地處交通要津,自然成為中原士族遷居之首選地、集居地。史誌記載,明代以前遷居徽州可考的北方大族有五十七個,岩寺就集居有二十個,它們是汪、方、程、吳、王、孫、桂、鄭、閔、江、阮、潘、佘、俞、謝、宋、胡、朱、呂、趙,其中,汪、胡、吳各兩支,王氏三支。潛口也是外族密居點,集居有汪、方、詹、程、胡等五個望族。
現依據《新安名族誌》(明代戴廷明、程尚寬等撰寫,朱萬曙等校點,2004年5月黃山書社出版)所載,參照相關宗譜、史誌等文獻資料,將明代嘉靖前分布在現徽州區境內的一些主要姓氏的基本情況簡列如下:
2.宗族組織結構
遷居徽州的外來氏族多聚族而居,或同族聚居一村,或按房係分居相鄰的幾個村莊,並逐漸繁衍發展,形成一個個勢力強大的宗族。各宗族均設立由族長、宗子、房長等人員組成的管理組織,負責村落事務管理。
徽州宗族的成員結構如同金字塔形:高居塔的頂端的是族長。族長擁有對全族事務的決定權與處置權,包括宗族祭祀大典的主持、族規家法的製定、宗族重要事務的決定、宗族財產財務的管理、宗族子弟的教育,以及宗族內外矛盾糾紛的調解和處置等。族長是族權的代表,是宗族的最高領袖,擁有宗族的話語權,在地方享有絕對的權威。擔任者多為族中那些年長、輩尊、德高望重,且處事公正、有一定組織能力和領導能力者,“推輩行尊而年齒高者為族長,執行其規約”(民國《歙縣誌》)。有的宗族設有宗子作為祖宗的代言人,為一族的“精神領袖”,主持祭祀大典。沒有設宗子的宗族,由族長集兩任於一身,既代祖宗立言行事,又統管全族事務。而且由於村落多為宗族村落,所以族長往往又是村落首領。
門長,又稱房長、家長。他們分管各門、房宗族事務,並參與全族重大事務的決定,擁有一定的話語權,屬宗族組織中的“中上層領導”。他們和族長一起,共同組成以族長為核心、有文人和鄉紳等一同參與決策的宗族管理集團。
執事人員,如負責祠堂日常事務的司年、負責祭祀禮儀督察的司過等。他們屬宗族組織中的“一般幹部”,無權參與宗族重大事項的決策,隻負責宗族事務、決策的執行。
處於金字塔最底層的,是本宗族有著血緣關係的宗族成員。他們是宗族中的主體,占據了宗族中的絕大多數。宗族成員擁有參加宗族祭祀、社會等各種集體活動的權利,享受宗族的賑濟、教育和保護,同時承擔遵守族法家規的義務。
此外,還有處於宗族的成員結構之外、與宗族無血緣關係的各類仆人,如佃仆、莊仆、世仆、祠仆、家仆和奴婢等。他們是宗族社會中最底層、最受剝削壓榨的群體,毫無人身自由和社會地位可言。
有關宗族事務管理的規定和要求,各宗族在其族規家法中都有明確規定。黟縣環山餘氏宗族《家規》規定:“家規議立家長一人,以昭穆名分有德者為之;家佐三人,以齒德眾所推者為之;監視三人,以剛明公正者為之。每年掌事十人,二十以上、五十以下子弟輪流為之。凡行家規事宜,家長主之,家佐輔之,監視裁決之,掌事奉行之,其餘家眾毋得各執己見,拗眾紛更者倍罰。”
金字塔形的宗族成員結構,是封建宗族社會森嚴的等級製度和掩蓋在脈脈血緣關係下宗族內部層層壓榨、剝削關係的形象反映。
3.宗族特點
宗族具有社會化職能。宗族組織是宗族村落事務的組織者和管理者,宗族的一切重要事務,如修建祠堂、纂修族譜、修築祖墓、祭祀祖先、迎神賽會、元旦團拜、元宵慶燈、賑災恤貧、興辦學校、教育子弟、修橋鋪路以及迎接官員、對外交涉等,都歸以族長為核心的宗族組織主持。甚至連鄉公所征糧、征丁等事務,都須仰賴於宗族才能得以完成。因此,在某種程度上說,宗族組織是封建社會尤其是明清以降徽州鄉村基層社會的準基層組織,每一個聚居的村落,就是一個以族長為核心的宗族組織控製下的宗族小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