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徽州鄉約(1 / 3)

(三)徽州鄉約

1.鄉約含義的界定

鄉約即鄉規民約,指的是村民自行訂立並約定共同遵守的規定。在聚族而居的宗族村落裏,它與族規家法的意思相同。鄉約起源於北宋時期。宋神宗熙寧九年(1076年),陝西藍田人呂大均在其家鄉訂立了中國曆史上第一個鄉約——《呂氏鄉約》,又稱《藍田鄉約》,規定“凡同約者,德業相勸,過失相規,禮俗相交,患難相卹”。南宋時,朱熹曾加以修訂,稱《增損呂氏鄉約》。

嘉靖初年,明王朝在全國推行鄉約建設,目的是勸善懲惡、道德教化與治安防禦。各地除仿照《呂氏鄉約》訂立鄉約製度外,還設立約正、約副等職位,主持村(族)內勸善懲惡之事。於是,鄉約又像裏甲、保甲等基層組織一樣,成為一種具有地方行政職能的民間自治組織。明代呂坤《實政錄》雲:“鄉約原為勸民,保甲原為安民”、“約主勸善以化導為先,保主懲惡以究詰為重”。在這裏,呂坤將“鄉約”與“保甲”組織相提並論,說明在明代,鄉約已不再單是一種規定或製度,而是具有“組織”的性質。至明末,部分地區還出現了保甲與鄉約相結合的現象和趨勢。

明清時期,鄉約在徽州得到了長足發展,它強化德治、厲行教化的形式,對促進徽州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發展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

2.徽州鄉約的形成和發展

明初,全國普遍建立了以“老人”為首的鄉村教化體係。每裏推選一年高有德之人,曰老人,掌教化之事,裏長襄助;城鄉各坊裏廂例置申明、旌善二亭,前者為讀法、明理、彰善抑惡、剖決爭訟小事、輔弼刑治之所,後者為書寫善人善事、惡人惡事之處,以示懲勸。但到了明代中葉以後,該製度開始出現種種弊端,主要表現為地方官員玩忽職守、亭宇不修、善惡不書,甚至剝削、苛刻老人如賤役;裏老素質普遍下降,出現以權謀私甚至貪圖酒食、收受賄賂等腐敗現象,以致公道不昭、貞邪莫辨、是非顛倒。於是,以裏老人為首的鄉村教化體係遭到破壞,地方社會陷入混亂不安的狀態,所謂“邇來人繁約解,俗漸澆漓。或敗度敗禮者有之,逾節淩分者有之,甚至為奸為盜、喪身亡家者有之。以故是非混淆,人無勸懲……”(《文堂鄉約家法》)即所指也。

明嘉靖初,禮部正式檄文全國,推行鄉約。嘉靖五年(1526年),應天巡撫陳鳳梧行文徽州各縣,率先在徽州推廣建立鄉約裏社組織,得到了徽州地方官府、士紳的積極支持和響應。嘉靖二十八年(1549年),歙縣知縣鄒大績為了改變尊卑長幼秩序、家庭和宗族倫理道德失範的社會風氣,頒布了“歙縣為立宗法以敦風化事”的告示,要求宗族實行鄉約。具體做法是,“每一鄉舉公正有實行、素信於鄉人如宗長副者一二人或三五人,呈立為鄉約長,以勸善懲惡,率皆其主之,一如宗之法。每月朔望,會於公所,書紀過、彰善二簿一憑稽考,本職自行戒免”(《潭渡孝裏黃氏族譜·家訓》),即由宗族推舉族人為鄉約長,經官府批準主持族內勸善懲惡之事。嘉靖四十四年(1565年),徽州府全境推行鄉約條例,將宗族編約,宣講明太祖頒布的《聖諭六條》。乾隆《績溪縣誌》載:“嘉靖四十四年,知縣鬱蘭奉府何東序鄉約條例,令城市坊裏相遞者為一約,鄉村或一圖一族為一約,舉年高有德一人為約正、二人為約副,通禮文數人為約讚,童子十餘人歌詩,縉紳家居請使主約。擇寺觀祠舍為約所,上奉聖諭牌,立遷善改惡簿。至期,設香案,約正率約人各整衣冠赴所,肅班行禮畢設坐,童子歌詩鳴鼓,宣講孝順父母六條。有善過彰聞者,約正副舉而書之,以示勸戒。每月宣講六次。”嘉靖《徽州府誌·風俗》載:“擇年高有德、為眾所推服者一人為約正,二人為約副,通知禮文者數人為約讚,導行禮儀為司講,陳說聖諭,又得讀書童子十餘人歌詠詩歌。其餘士民俱赴約聽講。有先達縉紳家居,請使主約。”上述兩則史料均對明代嘉靖年間在徽州廣為推廣的鄉約作了較為詳細的記載,包括鄉約的編製、管理人員的設置、約所、宣講程序和禮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