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辦理財務及交割事宜。
第四十條被委托代理的會員可參照交易所有關規定和比率向代理客戶收取保證金和代理手續費,其中代理手續費最高上限不得超過千分之一點五。
第四十一條個人黃金買賣業務通過金融類會員進行,並另行製定有關管理辦法。
第四十二條會員代理業務與自營業務的會計帳目必須嚴格分開。當自營業務與代理業務在某筆交易中同時發生時,必須優先代理業務。
第四十三條被委托代理的會員不得將收取的客戶保證金用於自身經營活動或充抵自身債務;不得允許他人擅自使用客戶保證金或擅自用客戶保證金為他人經營活動提供擔保。
第四十四條會員的自營業務、代理業務都必須通過交易所公開的競價交易完成,自營與代理業務之間、代理業務相互之間以及會員之間的業務均不能相互私下對衝。
第四十五條會員有責任如實向委托方提供本會員的資信和業務情況,並需向客戶充分揭示交易的風險性,介紹交易行情及其他信息,對客戶進行業務培訓。
會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客戶作獲利保證。
第四十六條會員及出市代表應按客戶的要求在授權範圍內代理交易,不得擅自變更指令,並為客戶保守秘密。
第四十七條會員對客戶的代理交易負全部責任,代理客戶與交易所不發生直接關係,但有向交易所反映代理業務中的問題和糾紛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交易所對會員開展的各項代理業務有檢查和監督權,並另行製定有關管理辦法。
第九章異常情況處理
第四十九條異常情況是指在交易中發生操縱市場並嚴重扭曲價格的行為或者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以及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條在交易過程中,如果出現以下情形,交易所可以宣布進入異常情況,采取緊急措施化解風險:
(1)地震、水災、火災、戰爭、罷工等不可抗力或計算機故障等不可歸責於交易所的原因導致交易無法正常進行;
(2)會員出現清算、交割危機;
(3)交易所業務規則中規定的其它情況。
出現前第(1)項異常情況時,交易所總經理可以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的緊急措施;出現前款第(2)、(3)項異常情況時,理事會可以決定采取調整開市收市時間、暫停交易、調整漲跌停板幅度、限期平倉、強行平倉、限製出金等緊急措施。
第五十一條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采取緊急措施前必須報告中國人民銀行。
第五十二條交易所宣布進入異常情況並決定暫停交易時,暫停交易的期限不得超過3個交易日,但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延長的除外。
第十章罰則
第五十三條對違規會員和違規行為,交易所有權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市場交易規則等有關法規和政策采取相應的處罰措施。
第五十四條本規則認定的會員違規行為包括:
1、違反黃金市場管理有關規定的;
2、故意破壞交易秩序、操縱市場行情的;
3、指派未獲得交易員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黃金交易的;
4、違反資金清算和黃金交割有關規定,造成資金清算逾期到帳、黃金逾期交割的;
5、未按照交易所的規定繳納會員費或交易手續費等費用的;
6、惡意破壞交易係統的;
7、交易所認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第五十五條會員有第五十四條所述行為的,交易所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告處理及相應的經濟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給予其暫停或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罰。除警告、通告處理外,交易所應將對會員的處罰情況上報主管機關。
第五十六條對會員發生第五十四條所述行為負有直接責任且情節嚴重的交易員,交易所有權給予暫停或取消交易員資格的處罰。
受到暫停交易員資格處罰的交易員必須經交易所再培訓後方可上崗操作。
受到取消交易員資格處罰的交易員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交易員資格。
第十一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規則的解釋權和修訂權屬交易所。
第五十八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