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個理由:給日本也給中國36(2 / 2)

尚會鵬先生一語中的:“準軍事組織式的等級結構、個人的服從獻身精神會成為法西斯主義的基礎。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的整個日本就是一個大的家元式的組織,天皇是具有最高權威的‘師傅’,一億人效忠天皇,為天皇而戰,幹出了慘絕人寰的侵略行徑。這樣,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日本人的狂熱、上世紀九十年代的奧姆真理教事件、日本媒體經常披露的因不堪學校中的欺弱而棄學乃至自殺現象、日本式集團的活力和效率以及在此基礎上創造的經濟奇跡等,這些表麵上看互不聯係的事情,均可在日本社會和文化的“深層結構”上得到統一的解釋。”(見《中國人與日本人——社會集團、行為方式和文化心理的比較研究》)

對於日本人視為最高生命價值所係的非親屬集團,各國學者曆來有不同看法。

在西方世界,在明治時代後不久,日本憲法的製訂者伊藤博文等人訪問英國時,就日本社會的現代化問題征詢大哲學家斯賓塞的意見。斯賓塞認為,在日本傳統社會結構中有對民族幸福無比有利的基礎,務必加以精心保存和培育。對“長上”(長輩、上司)的傳統義務,尤其是對天皇的傳統義務,是日本的一大特色。日本能夠在其“長上”的領導下踏實地向前邁進,而且,還可以使日本避免那些在盛行個人主義的國家裏不可避免的困難。

明治時代的大政治家們對於斯賓塞的這個回答非常滿意。

到了上世紀90年代,西方的一些經濟學家則多數持批評態度。

具有代表性的意見是英國經濟學家羅納德·多爾所著的《股票資本主義:福利資本主義——英美模式VS日德模式》一書(李岩 等譯,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2年版 )。多爾的書中,雖然很少涉及日本的曆史與文化,卻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日本人的集團觀和處世態度。在一個經濟學家的筆下,他所要考證的非親屬集團,自然主要是公司與企業,他有興趣的更是所謂“雇員至上的公司”(日本模式)和“股東至上的公司“(美國模式)之區別。

多爾認為,在美國,企業經營者首先考慮的是股東的利益;日本則首先考慮企業雇員的利益。換句話說,美國崇尚的是個人主義,股東個人的利益是至上的,企業的目的就是要使股東受益;日本則崇尚一種團隊精神,所以是集體主義的,他們認為隻有維護了企業內部這種團隊精神,企業就會有生命力,股東也會受益,如果損害了團隊精神,就會影響企業的活力,最後股東也會遭到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