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8章 聞俄亂籌備國防 集日員會商軍約(2 / 3)

內部不靖,外部當然懈體,德軍得乘隙深入,步步進逼,俄國原是吃緊,還有我國的中央政府,更禁不住慌張起來。如此怯弱,奈何參戰?中國西北一帶,與俄接壤,萬一俄人不能製德,被德人穿過俄境,由歐入亞,必且仇恨中國,乘勢報複。中國加入參戰團,本是徒慕虛名,怎可弄巧成拙,反遭實禍?參戰督辦段總理,為主戰的發起人,並且親操政柄,內外處置,叢集一身,哪得不暗暗著急,加添了一樁心事?虧得小徐等代為設法,想出了借助他山的政策,預備不虞。環顧列強,隻有東鄰日本,地處同洲,依為唇齒,況迭蒙貸款,情好正深,樂得援共同防敵的美名,與他結約。好在駐日公使章宗祥,素來親日,必能出與協商,不致無效。當下電告章氏,令他速辦。章公使不敢怠慢,即致書日本外務大臣,請他共同防敵。公文有雲:

敬啟者:中國政府鑒於目下時局,依下列綱領,與貴國政府協同處置,為貴我兩國之必要。茲依本國政府之訓令,特向貴國提議,本使深為榮幸。

(一)中國政府,及日本政府,因敵國實力之日見蔓延於俄國境內,其結果將使遠東之平和安寧,受侵迫之危險。為適應此項情勢,及實行兩國參加此次戰爭之義務,不能不及早協同考量應行之處置。

(二)依前項所述,經兩國政府合意後,因實行決定之事,凡兩國陸海軍,對於此次共同防敵戰略之範圍,應行協力之方法及其條件,由兩國當局官憲協定之。該當局官憲,對於互相利害問題,互相慎重誠實,隨時協議。並由兩國政府核定,俟時機實行以上提議。相應函達,敬請見複為荷!茲本使對於閣下,特表敬意。敬具。

中華民國七年三月二十五日

中華民國特命全權公使章宗祥 印

外務大臣法學博士子爵本野一郎閣下

公文去後,即日接複,願同辦理。何其親善乃爾?除公文外,又由日本外務大臣本野一郎,另附一函雲:

敬啟者:三月二十五日,貴我兩國政府,因共同防敵,業經互換公文。帝國政府,以為該公文之有效期間,應由兩國軍事當局商定。再因共同防敵,日本軍隊在中國境內者,俟戰事終了後,應一律由中國境內撤退。帝國政府,特此聲明,相應函達。茲本大臣對於閣下,特表敬意。敬具。真好交情。

章宗祥得了這種文牘,不勝喜慰,便即電達政府,備述梗概。段總理即谘照駐京日使,彼此各派委員;在北京組織委員會,協議共同防敵的條件。日使自然照允,即日互派委員會議。所有兩國派定的委員,姓名列下:

(中國委員長)上將銜參謀處處長靳雲鵬

(中國委員)陸軍中將曲同豐 司長丁錦 海軍中將沈壽堃 陸軍少將田書年 陸軍少將劉嗣榮 陸軍少將江壽祺 陸軍少將童煥文 奉天督軍代表秦華 吉林督軍代表陳鴻達 黑龍江督軍代表張濟光 海軍少將吳振南 海軍少將陳恩燾 外交部參事劉崇傑

(日本委員長)陸軍少將齋藤

(日本委員)陸軍少將宇桓 海軍少將增田 海軍大伊集院 海軍大佐樺山 陸軍中佐本莊

各委員到了會場,列席公議,議出了十二條約章,約文如下:

第一條 中、日兩國陸軍,因敵國勢力之日見蔓延於俄國境內,其結果將使遠東全局之和平及安寧,受侵迫之危險,為適應此項情勢,及實行兩國參加此次戰爭之義務起見,取共同防敵之行動。

第二條 關於協同軍事行動,彼此兩國所處之地位與利害,互相尊重其平等。

第三條 中、日兩國,基屆於本協定開始行動之時,對於各自本國軍隊及官民,在軍事行動區域之內,當命令或訓告,使彼此推誠親善,同心協力,以期達到共同防敵之目的。凡在軍事行動區域之內,中國地方官吏,對於該區域內之日本軍隊,須盡力協助,使不生軍事上之窒礙。日本軍隊,須尊重中國主權及地方習慣,使人民不感受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