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9章 任大使專工取媚 訂合同屢次貸金(2 / 3)

(甲)訂借吉、黑林礦三千萬元。財政總長曹汝霖,農商總長田文烈,商同中華彙業銀行經理陸宗輿,向日本興業、朝鮮、台灣三銀行,借定此款,以吉林、黑龍江兩省全境森林礦產為抵押。訂定約文共十條:(一)借款為日金三千萬元。(二)限期十年,期滿後,得由雙方協議續借。(三)經過五年後,無論如何,得於六個月前,預先知照償還本借款金之一部分。(四)年息七厘五毫。若實行第二條續借時,利率當按時協定。(五)每屆付息,須每個月前先付,限定每年一月十五日及七月十五日。但第一次及最末次,不滿六個月,可按日計算,先行付清。(六)十足交款,並無回扣。(七)本借款之交付償還付息,及其他一切授受,均在日本東京辦理。(八)吉、黑兩省金礦與國有森林,以及林礦所生之政府收入,作為擔保品。(九)本合同有效期內,關於前條林礦及其收入,擬向他人借款,須先與本債權人商議,俟本債權人認可,方得另借。(十)俟本利償清時,本合同作廢。十條以外,尚有附約四條:(一)中國設立吉、黑兩省采木開礦股份公司時,此次承受借款各銀行,得投資達資本總額之半。(二)中日合資辦法,由兩國委員協定。(三)中國政府,如屆時不能還款時,該借款即作為日本出借各銀行在中國設立之林礦公司內股份。(四)中國政府,因募集該股份公司之股份券時,日本出借各銀行,得代理發行該券全部或一部。

(乙)訂借善後墊款一千萬元。民國六年八月間,財政部曾向日本銀行團借第二次善後借款墊款日金一千萬元,以鹽稅餘款為抵押。茲複由財政部總長曹汝霖,向日本正金銀行代表武內金平氏商懇,由武內金平氏紹介日本銀行團,再借日金一千萬元,仍作為該借款墊款,為整理中國、交通兩銀行紙幣之用,利息七厘,一年為限,仍以鹽稅餘款為抵押,條約與前次相同。見八十九回。又因上年所借三千萬元,期限將滿,由財政部商妥日本銀行團,展期一年,內容悉如前約辦理。

(丙)訂借吉會鐵路款一千萬元。自吉林達延吉南境及圖們江以至會寧一帶,勘定路線,前曾與日本約定,中國政府開辦時,款項不敷,應向日本協同籌辦。交通總長兼財政總長曹汝霖,乘隙入手,因與日本興業銀行及台灣銀行、朝鮮銀行,商訂吉會鐵路借款預備合同,共十四條:(一)由中國政府速擬定本鐵路建築費,及其他必需費用,征求該三銀行同意,由三銀行議定金額,代為發行中國政府五厘金幣公債。(二)本公債期限為四十年,自公債發行日起算,第十一年開始還本,依分年攤還方法辦理。(三)中國政府,俟吉會鐵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即著手建造鐵路,期在速成。(四)中國政府,應與日本帝國朝鮮總督府鐵路局,共同建造圖們江鐵橋,負擔建造費半額。(五)中國政府,為本公債付還本息之擔保,即為現在及將來本鐵路所屬之一切財產及其收入。(六)本公債之實收額,按照從前中、日所訂之鐵路借款合同,折衷規定。(七)以上各條所未規定之條項,準照清光緒三十三年訂定之津浦鐵路合同,雙方協議決定之。(八)吉會鐵路正式借款合同,以本預備合同為基礎,限期六個月內,訂定正式合同。(九)預備合同成立,即由日本三銀行墊借日金一千萬元,十足交款,並無回扣。(十)本墊款應交利息,為年息七厘半。(十一)本墊款依中國所發行國庫證券貼現之方法交付。(十二)前項國庫證券,每六個月換給一次,每次以六個月份之息金,支付該三銀行。(十三)中國政府,於吉會鐵路正式借款合同成立後,當以本公債募得之資金,優先付還本墊款。(十四)本墊款交付償還付息,及其他一切授受,均在日本東京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