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電自六月二十八日,由巴黎發出,是日即協約國對德和約共同簽字的期間,途中不知何故淹留,至七月二日方才接到。政府正在著忙,會議善後辦法,忽又接到陸專使續電雲:“德約我國既未簽字,中德戰事狀態,法律上可認為繼續有效,擬請迅谘國會建議,宣告中德戰事告終,通過後即用明令發表,逾速逾妙,幸勿遲延!”政府因即複電雲:
事勢變遷,並聲明亦不能辦到,政府同深憤慨。德約既未簽字,所謂保存我政府最後決定之權,保存後究應如何辦理?此事於國家利害,關係至為巨要。該全權委員等責職所在,不能不熟思審處別求補救,未便以引咎虛文,遽行卸職。至所擬谘由國會建議,宣告中德戰爭狀態告終,俟通過後,明令發表一節,片麵宣布,究竟有無效力?抑或外交有此先例?所有對德種種關係,將來如何結束,統望熟籌詳複。再奧約必須簽字,務即照辦。
重洋遙隔,一電往還,未能朝發夕至,免不得有稽遲情形。政府恐國民因此憤激,再起風潮,故不待陸專使等答複,便即由徐總統下令道:
巴黎會議對德和約,關係至巨,迭經電飭各全權委員審慎從事,頃據全權委員陸征祥等,六月二十八日電稱:“我國對於山東問題,自通知大會宣言維持保留後,最初主張,注入約內,不允;改附約後,又不允;改在約外,又不允;改為僅用聲明,不用保留字樣,又不允;改為臨時分函聲明,不能因簽字而有妨將來提請重議,又複完全被拒。不得已當時不往簽字,備函通知會長,聲明保存我政府對於德約最後決定之權”等語。披覽之餘,良深慨惋。此次膠澳問題,以我國與日、德間三國之關係,提出和會,數月以來,乃以種種關係,不克達我最初希望,曠覽友邦之大勢,反省我國之內情,言之痛心,至為危懼。惟究此項問題之由來,誠非一朝一夕之故,亦非今日決定簽字與不簽字,即可作為終結。現在對德和約,既未簽字,而和會折衝,勢不能詘然中止,此後對外問題,益增繁重,尤不能不重視協約各友邦之善意。國家利害所在,如何而謀挽濟,國際地位所係,如何而策安全,亟待熟思審處,妥籌解決。凡我國人,須知圜海大同,國交至重,不能遺世以獨立,要在因時以製宜,各當秉愛國之誠,率循正軌,持以鎮靜,勿事囂張,俾政府與各全權委員等,得以悉心籌劃,竭力進行。庶幾上下一體,共濟艱危,我國家前途無窮之望,實係於此。用告有眾,鹹使周知!此令。
這令下後,嗣接陸專使複電,除奧約應該簽字外,仍執前議,政府乃照來電進行。小子有詩歎道:
對外全憑後盾多,徒持公理漫言和。
試看炎日天驕甚,瘏口無成恨若何?
欲知後來對日情事,容至下回續敘。
小徐才識,未嚐不卓絕一時,惜乎其心術之不堪告人也。彼欲效戰國策士之行,為縱橫捭闔之謀,不知彼時七國分峙,各私其私,策士猶得乘勢而操縱之,今豈猶是戰國時耶?明明為共和政體,而乃專事破壞,不願和平,至南北停戰以後,即起攫西北邊防使一席,名曰防邊,實仍欲把持軍權耳。民國有小徐,欲求安寧難矣。陸征祥等之出使巴黎,參入和會,始終欲保留膠澳,不肯簽字,較諸曹、章、陸諸人,較為得體。然至於舌敝唇焦,卒不能挽回萬一,豈不可歎!優勝劣敗,已成公例,奈何軍閥家猶專知內訌,不顧大局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