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人民行動黨最初執政時,新加坡國小民寡,資源貧乏,工業凋敝,失業嚴重,而且謀殺、搶劫、勒索、縱火、吸毒、販賣婦女等犯罪暴行數不勝數。整個新加坡成了一個又髒又亂的爛攤子。
然而,短短的幾十年後,新加坡就成了一個社會、政治穩定,犯罪率最低的國家。這一奇跡成為各國政壇爭相研究的問題。當有人問及李光耀,向他探尋奇跡誕生之謎時,李光耀自豪地說:“新加坡的今天是多年法治的結果。沒有鐵的社會法紀,也就不會有今日的新加坡。”
人民行動黨成立之初,作為該黨秘書長的李光耀就敏銳地感到,新加坡這樣的爛攤子隻能用法律的鐵腕來治理。作為劍橋大學畢業的律師,李光耀一向是法律與秩序的堅定信仰者。從政之後,他以法起步,把所學的法律知識貫穿到治國的事業中。他常說,法律是秩序的根本保證,有好的法律,才能產生良好的秩序,法治是亙古不變的治國法寶。所以,他修正了許多脫離法製本意的法律,對政府所製定的政策和法律,則嚴厲執行,真正做到了執法必嚴。
李光耀強調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不管是達官貴人,還是百萬富翁,在法律麵前與平民百姓一樣對待,一旦犯法,就要嚴厲製裁,毫不手軟。
新加坡獨立後,仍沿用英國的司法製度,但是,根據新加坡的實際做了修改。李光耀認為,任何法律製度的真正考驗並不在於它的博大精深或是崇高的理想概念,而在於它實際上是否真能使人與人之間和人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有條不紊,伸張正義。
1962年1月,李光耀正忙於新加坡與馬來亞合並,然而,當馬來亞大學法律學會向這位出身於律師的總理發出邀請時,他仍從百忙之中擠出時間,欣然應邀前往,在馬來亞大學做了名為《法律嚴密,秩序井然》的演講。
富有傳奇色彩的李光耀吸引了許多慕名而來的聽眾,偌大的禮堂座無虛席,連兩邊的過道裏也站滿了人。當李光耀麵帶笑意走上講台時,人們沒有想到,這位聲名赫赫的總理竟然如此年輕,衣著又如此樸素。
人們記住了這一天——1962年1月18日,年輕的新加坡總理提出了他治國的第一個法律觀點:有嚴密的法律,才能產生井然的社會秩序。基於社會和政治情況的不同,為建立秩序,有必要斷然拋棄英國的法律模式。
對李光耀來說,談法律就實在太得心應手了,他沒有太多的準備,就條理清晰地講了起來:
“由於各種各樣的因素,在過去英國殖民地社會裏,律師和醫生這兩種職業各有其本身的魅力。它們給當地受英文教育的精英分子帶來社會地位和豐厚的入息,又因為開創這兩種職業所需的資金頗少,所以也成為獨立的職業。”
“亞洲第一次反殖民憲製鬥爭的曆史,點綴著許多出身牛津大學、劍橋大學以及後來印度法科學院的傑出人才的名字。
“英國人鑒於在印度所取得的經驗,從此不願意在其帝國的其他地區設立法科學院。在反殖民地時代的第一個階段裏,英國人擔心大批本地培養的律師會導致更多的政治騷動,爭取憲製改革和獨立。
“對我們馬來亞來說,實際上一直到獨立以後,第一所法科學院才在新加坡創立,由於這所學院是在馬來亞獨立之後才出現,使得貴會的許多會員失去了扮演光榮角色的機會。
“法律的條規涉及人身保護權利、自由結社和表達的權利、集會的權利、和平示威的權利,這些概念都源於法國大革命,再經過維多利亞女王時代的英國琢磨而成。
“今天,不論在世界什麼地方,都不能毫無限製地行使這些權利,因為盲目地運用這些概念,可能造成有組織社會的鬆懈。
“英國殖民地製度是講求實效的。它的法律製度固然應用英國議會的服飾和一些形式,但是它的內容卻能夠適應本地環境的需求。
“殖民地法律和司法製度的巧妙之處,不在於它直截了當地采用英國法院和法律協會所詳細列明的形式和條規,而是在於確保這些條規的采用,能夠保證良好的政府,以及最大程度的個人自由。
“在座諸位中那些剛開始修讀法律的人,將學習‘法律與秩序’這個短語的意義。在一個穩定的既成社會裏,法律看來是秩序的先鋒,有好的法律,才會產生良好的秩序,這正好是你們所要懂得的一種形式。
“但是,如果把這個短語改成‘秩序與法律’,那麼,在人與人之間以及人與國家之間維持和平安寧的嚴酷現實,就可以做更準確的描述,因為沒有秩序,法律便不可能運作。
“在一個穩定的社會裏,隻有在秩序已經確立,條規能夠施行的時候,才有可能依照預先確定的法律條規,製定國民與國民之間以及國民與國家之間的人際關係原則。
“當現行條規不能製止日益混亂和違抗政府的情況發生時,就有必要製定嚴厲的新條規,以便維持秩序,使法律能夠繼續治理人際關係。否則,混亂和無政府狀態就會取代秩序了。這就是為什麼我們不得不動用特殊的拘留權力,比如以公共安全法令扣捕政治犯,以刑事法律(臨時條款)法令對付私會黨徒。
“我們必須明白,如果我們廢除逮捕和拘留的權力,而堅持根據刑事訟案中的嚴格法律證據來進行公開審訊,那麼,法律和秩序就站不住腳。這絕對不是言過其實,因為你雖然名義上還有法律、秩序和行施法律的力量存在,但它原本是要消失的。
“對於許多這類的案件,你所麵對的抉擇,如果不是通過要求審訊的程序,讓一個犯罪的人逍遙法外,繼續危害社會,就是把他監禁起來,不加審訊。
“這種特別權力似乎不能符合人身保護令的概念,也不符合兩世紀以來和平非革命的英國所宣揚的個人自由,但是,我們所處的社會和政治情況,卻使我們認為有必要斷然擯棄英國的模式。
“在馬來亞和1962年整個世界的社會與政治現實環境裏,如果你大談‘法律與秩序’而談出題外,完全不理會我們所麵對的真正的社會和政治條件,結果可能會無意中給自己種下禍根。因為歸根究底,如果國家瓦解了,所有法律條規將消失無蹤。
“在馬來亞教授法律所麵對的一個問題,是許多教師都得聘自國外,而這些教師都是在不同社會的條件下接受訓練和取得經驗的。
“閱讀本地訴訟案的報告和記述是一回事,如果你是在另一個社會環境中出生成長,是另外一回事。這種先天不足是馬來亞這座法科學院在第一階段裏所無法避免的。
“那些受過法律訓練又有才幹的本地人,都因執業律師可以過著美好的生活,而不願意離開這些豐美的牧場,轉到大學裏過著比較約束的生活。如果你希望所受的法律訓練不光是在理論方麵,同時也能加以實踐,那麼這種不足之處就必須早日解決。
“在你們當中應該有更多的教師,他們不但要對航海的重要理論有豐富的知識,更重要的是得從個人的實際經驗中,知道哪裏有礁石,哪裏有淺灘。
“依照預先確定的法律條規,隻要我們的目標純正,而且善於尋求符合社會需求和行得通的形式,那麼,正義和公平便能夠在我們的社會裏確立起來。相對地說,現實比形式更加定型。所以,要是我們因為現實不能輕易改變,而讓形式定型下來,恐怕災難就會降臨到我們身上。
“我們必須時時應用我們的技能和資料,來適應我們的形式和前例。我們的職責是使人相信我們所麵對的真正迫切問題,是確保容忍和講理的品德能夠在我們的社會中保存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