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保國家穩定的因素:作為一個民主社會主義的信仰者,李光耀堅定地認為:“我們必須使人人能分享我國的財富。”但是,李光耀主張給予機會均等,而不是報酬均等,他不主張把社會財富拿來平分,更不主張吃“大鍋飯”。他大力發展經濟,實行充分就業,給每一個新加坡人提供辛勤勞動和發揮聰明才智的機會,從而取得相應的報酬,分享到他們所創造的財富。
李光耀執政後,專門對比了英、美、日、蘇、中的福利製度,他指出,“報酬均享”是不存在的,也是不現實的,即使在英、美這些早年實行福利製度的國家,也已從執行報酬均等轉為采取獎勵勤務者的製度。李光耀認為,英國經濟衰退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英國有很多人無所事事而靠領失業金度日,因此,麵對貧困者,新加坡政府不采取施舍的政策。他十分欣賞日本人的做法,實行公司福利政策,在集體協作和爭取傑出表現兩者間保持非常好的平衡。所以,人民行動黨執政後,盡管繼承了英國殖民政府留下的一套西方福利製度,但李光耀並非一成不變,而是積極改革創新。“公積金製度”和“居者有其屋”計劃就是最生動的例子。它們的實施,使新加坡成為世界上少有的具有廣泛而有效的社會福利措施的社會,是保持新加坡政治穩定、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決策。
1967年6月4日,李光耀在新加坡雇主公會的晚宴上強調說:“現在的新加坡,每一個人都得盡其所能,他之所得,就是他所值的報酬。如果我們經不起這考驗,不論個人或整個社會,將咎由自取,陷入滅亡。”“報酬是根據工作表現為標準的。如果你工作表現得特別好,就給你特別的認可和酬勞。”“今後,我們這個享有亞洲第二高國民生產總值的小島,是否將繼續往前往上發展,還是將會像好些新興國家那樣停滯下來,這就依靠三個簡單的因素:第一,是否有一個有效率的政府;第二,人民是否願意在工作上獲得他們之所需,而不是要不勞而獲;第三,我們的人民是否具有進取的素質,是否具有推動力,是否具有預先采取經過思考的計劃的冒險能力。”在這一思想的指導下,李光耀認為,社會福利的平均主義要不得,他接著毫不含糊地指出:“我們曾經做過,現在也還在做一些很愚蠢的事,這些是不利於我們經濟進展的蠢事,是對我們的社會朝進步方向毫無裨益的蠢事,是對調整我們的社會結構沒有益處的蠢事。任何人都知道我們的人口過多,但我們的政府政策不但沒有給家庭計劃協會以幫助,反而破壞了它的計劃。比如,有一個人去申請建屋局組屋,他剛剛結婚,或隻有1個孩子,他就沒有申請的資格。建屋局的工作人員會告訴他,必須有3個孩子才能提出申請。又比如,倘若一個人有9個孩子,隻要他把9個孩子的事實告訴社會福利機構官員,社會福利機關就會給他9個孩子的救濟金。又如所得稅方麵,它承認多至5個孩子的所得稅扣除額。在教育方麵,教育部對任何孩子都給予教育機會,而不問明來曆。在醫療方麵,醫院對任何一個母親,均不問她生了多少孩子,而一律給予免費接生優待。所有這一切,都必須改變。問題是如何快速改變和怎樣改變,才會使一般人不會受苦。除非我們朝著這方麵調整,除非我們的人民大眾對社會有了責任感,否則,我們的經濟水準、社會水準將會降低。”“我們開始解決的基本問題,是消除一種要不得的態度,這態度是:‘你得照顧我的生活。根據人權憲章,我有權享受最低工資、有薪假期、教育機會等。’我們要消除的是這種態度。除非你消除掉這種認為世界都肩負著對你的生活照顧的態度,否則,我們的其他問題都不可能著手解決。”
李光耀堅定地認為,統一的工資隻會降低工人的積極性。20世紀70年代初期,李光耀就曾說:“經濟主要與人有關,是人在運用可能的自然資源。好些政治人物卻忽視這一事實,即在擬訂經濟和財政政策時,必須考慮到一個民族的社會習慣和文化價值。許多落後國家往往不考慮本國情況,就追隨先進國家的辦法,實行糧食津貼、免費教育、免費衛生服務、優厚的福利補貼和失業津貼。他們沒有注意到這些西方國家的人口增長是很少的,甚至等於零。基於此,他們實行上述做法是必要的。即使這樣,英國工黨近年也酌量提高醫藥處方收費,借以勸導人民,不要無端加重衛生服務的負擔。”“但一個發展中國家,它不該鼓勵人口大量增加,它實在是負擔不起。如果要避免人口迅速增加所帶來的害處,那麼,這類服務的收費應該提高……財政政策應有所修正,以限製那些對社會不負責任的人把他們孩子的教育費轉嫁給那些勤勞而具有經濟生產力的人。”李光耀和新加坡其他領導人明確宣布,新加坡基本上不搞價格補貼、公費醫療和免費高等教育,強調公費醫療隻能使醫院擁擠不堪,醫療質量下降,藥品大量浪費。他們認為大學生交不少學費上學,可能比不交學費學習更用功。
公積金製度是新加坡的一種獨特製度,實際上是一種強製儲蓄。它由國家通過法律加以規定,勞資雙方共同繳付款項,政府作保證,以向勞動者提供物質保障為宗旨。公積金由中央公積金局統一管理,並向存款人支付6%左右的年息。公積金繳納的比例、使用範圍和方法,均由中央公積金局定出製度和措施,提交國會批準後實施。按公積金製度規定,每個雇員(或受薪者)每月工資必須扣除一定比例;雇主(私人企業或政府部門)也需按雇員工資的比例每月拿出一筆錢,統一存入公積金局,記在雇員的名下。
公積金製度創辦於1955年,當時主要是為了積累雇員的公積金,規定月收入在200新元以上的均按月工資由雇員和雇主各付5%作為公積金,收入低於200新元的雇員不扣除,由雇主替其繳納應付款額。這一比例一直堅持到1968年。從1968年開始,新加坡經濟迅速增長,國內政治穩定,百業興旺,人民生活大為改觀。李光耀於是決定增加公積金的交納比例,並配合“居者有其屋”政策,允許雇員(亦即公積金會員)提取存款買政府廉價組屋。此後,隨著經濟的持續發展,雇員收入不斷提高,中央公積金局也不斷擴大和增加公積金繳納比例和使用範圍。例如,雇員和雇主公積金繳納率:1955~1968年為各繳5%;1968~1970年為各繳6.5%; :1971年為各繳10%; 1972年為各繳14%;1973~1976年為各繳15%; :1977年為各繳15.5%;1978年為各繳16.5%;1979年為雇員繳納16.5%,雇主繳納20.5%; :1980年為雇員繳納18%,雇主繳納20.5%;1981年為雇員繳納22%,雇主繳納20.5%;1982年為雇員繳納23%,雇主繳納22%;1984~1985年改為兩者均繳納25%。到1984年,公積金存款總額已達226億新元。1985年,新加坡經濟突然衰退,為擺脫經濟危機,降低企業成本,提高產品的國際競爭能力,新加坡政府決定從1986年4月1日起,將雇主公積金繳納率降至10%,為期兩年。1987年7月,新加坡經濟開始複蘇,政府立即宣布,從1988年起,較長期的繳納率定為40%(雇員、雇主共繳納數)。1992年7月1日起,55歲以下的雇員應繳付工資的40%,其中的22%由雇員繳付,18%由雇主繳付。為鼓勵退休者繼續工作,新加坡政府對55歲以上的雇員規定了較低的繳付比例,55~59歲的雇員和雇主共繳25%,60~64歲年齡段的共繳15%,65歲以上的共繳10%。
按照公積金製度,公積金儲戶持有普通賬戶和特別賬戶兩種,分別存入普通戶頭、保健儲蓄戶頭和特別戶頭。普通賬戶擁有公積金存款的92%,其中80%作為日常生活費用,可用於購買住房和付保險金等,另12%作為醫療費用存入保健戶頭。特別賬戶擁有公積金存款的8%,與中國國內的養老保險金相類似。普通賬戶的使用範圍,隨著公積金的增加而日益擴大,除可用於購買住房外,1978年政府曾鼓勵儲戶將儲金拿去購買巴士公司的債券;1981年,政府又允許儲戶提款購置產業和房屋保險;1986年又允許儲戶提款購買股票;1988年8月,政府又允許儲戶用公積金支付本人或子女受大專教育的費用(在本國的大專院校);1989年7月,又放寬至可提現款支付由儲戶撫養的兄弟姐妹的教育費用,但又規定在10年內以現款攤還貸款和利息。
繳付公積金的雇員對於存入各戶頭的存款,可按當地銀行的平均利率領取免稅利息。雇員滿55歲時,除保留用於養老的最低存款外,可以將存入3個戶頭的所有剩餘款項取出。雇員在決定移居國外,永遠離開新加坡時,可將全部存款取出。而且,新加坡政府以國家名義保證向雇員償付存款和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