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時間與價值量的決定(2)(1 / 2)

價值的質是勞動,更確切地說,應是抽象勞動。當把使用價值和具體勞動都抽去以後,勞動產品所剩下的隻是無差別的人類勞動的單純凝結。就是說,在這些產品的生產上耗費了人類勞動力,積累了人類勞動。這種凝結在商品體內的抽象人類勞動,形成商品價值的實體。而作為價值量,則是商品內凝結的一定量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價值量通過價值形式——交換價值體現出來。抽象勞動作為價值的質強調人類勞動的同質性,價值的量強調的是通過交換價值,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與另一種使用價值交換的量的關係或比例。並且要注意這個比例隨著時間和地點的不同而不斷改變。因此價值實體與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價值量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人把價值實體解釋為“凝結在生產物中的一定數量的社會必要勞動”。這顯然是錯誤的,馬克思在《資本論》第二版跋中清楚地寫道:“明確地突出了在第一版中隻是略略提到的價值實體和由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價值量之間的聯係”。馬克思在這裏不僅清楚地區分了兩者,並且認為兩者的區別與聯係的研究應該加強。

價值實體與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價值量的區分是十分重要的,這為我們在強調抽象勞動的同質性的基礎上,來研究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形成與變化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價值的量通過交換價值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與另一種使用價值交換的量的比例會隨著時間和地點的不同而不斷改變的觀點,將成為本書論述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質量發展的重要理論依據。

2.使用價值的形成與價值形成之間的時間差,決定了商品的價值量是由再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

商品的價值量是由生產商品所耗費的勞動量來決定,那麼,由於工具好壞、技術高低、勞動強度不同等種種原因,生產同一商品各人所花費的勞動時間是不同的,商品的價值由哪一個人的勞動時間決定呢?當然不能以個別人的勞動時間為標準,必須以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為標準。什麼是社會必要勞動時間呢?“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在現有的社會正常的生產條件下,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勞動強度下製造某種使用價值所需要的勞動時間”。

這就是說,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是在以下幾個前提條件下生產某種商品所需要的勞動時間:

(1)是在現有的社會生產條件下生產某種商品的勞動時間,就是說,是指某一時點的社會生產條件為基礎的。

(2)是在正常的(或一般的)生產條件下的勞動時間。

(2)是在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下的勞動時間。

(4)是在平均勞動強度下的勞動時間。

在這裏,無論是現有的社會生產條件下,還是正常的(或一般的)生產條件、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平均勞動強度,都是指某一時點上的現有的社會生產條件、正常的(或一般的)生產條件、社會平均的勞動熟練程度和平均勞動強度,如果時點不同,以上這些條件將都不同。

前麵我們已經分析了一係列的時間差,例如商品使用價值的形成與使用價值成為真正的交換價值的物質承擔者之間的時間差,使用價值的形成與價值形成之間的時間差,具體勞動的進行與抽象勞動形成之間的時間差等。並研究了它們之間的聯係。我們可以看到價值量的確定隻能是價值的形成之時,而不能把使用價值的形成作為確定價值量的時點。所以社會必要勞動時間隻能在交換價值發揮作用之時,即在一個使用價值與另一個使用價值的交換比例中確定。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也曾談到過商品價值可由再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馬克思說:“同任何其他商品的價值一樣,勞動力的價值也是由生產從而再生產這種特殊物品所必須的勞動時間決定的”。

在這裏,我還要說明的是商品價值量決定於再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規律,並沒有否定在一定條件下價值量可由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規律,而是前者的研究以後者的結論為基礎,隻是引入並強調生產力發展的因素條件下來進一步研究問題。采用的是馬克思慣用的由簡單到複雜的研究方法。把後者作為前者的一個特例。即當生產力發展比較緩慢或者在暫時不考慮生產力發生變化的情況下,由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價值量與由再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決定的價值量基本一致。在簡單商品生產條件下我們為了研究問題的簡單化與漸進性,我們應該首先研究商品價值量決定於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規律。然後在複雜的商品經濟條件下進一步研究商品價值量決定於再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規律。可見,商品價值量決定於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規律隻是商品價值量決定於再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規律在簡單商品生產條件下的、暫時不考慮生產率發展的理論表述。反之,商品價值量決定於再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規律則是商品價值量決定於生產該商品的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的規律在複雜商品經濟條件下的發展,它是一個更為普遍的規律。